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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7:14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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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1号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九届政府第83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补助办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解决地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巩固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二、补助原则
  支付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原则是:以企业补偿和地州市县调剂解决为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个别补助为辅。
  三、补助范围
  1.自治区属特困企业;
  2.南疆四地州属特困企业;
  3.其他地州远离城镇的特困企业和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特困企业。
四、补助条件
  1.无力再生产经营的企业;
  2.无资产变现的企业;
  3.无再就业环境的企业。
  五、补助办法
  1.补助按照先难后易、先边远后城镇的原则进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所在地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补助方案,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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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泰国芒果、榴莲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7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根据我国专家对泰国芒果、榴莲输华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经中泰两国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于1997年9月3日签署了《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见附件)。现将此议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及有关进境水果检疫规定对泰国芒果、榴莲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了保证泰国热带水果安全输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法规司(ARD),就泰国热带水果输入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本议定书所指的热带水果是芒果和榴莲。

  第二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必须产自CAPQ和ARD共同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和冷

藏库。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必须在ARD注册。

  第三条 泰方需对指定的果园进行实蝇诱捕监测,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

制。

  第四条 对于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比如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 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需在ARD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五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应在ARD的严格检疫检验下进行包装和贮藏。包装

时,须采取必要措施剔除果实上的介壳虫并保证水果不得带有活的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第六条 来自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和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发生区(附件A)的芒果,出口前须进行蒸热或熏蒸处理(附件B)。处理

过程须在ARD的监督下进行。

  经处理和检疫合格的,ARD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附加声明栏中注明处

理的方法、温度及时间。

  执行检疫处理的泰国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或民间公司须经ARD注册并经CAPQ认可



  第七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辨认水果产地、果园、包装厂的信息。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CAPQ和ARD认可。

  第八条 输往中国的热带水果,ARD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国关心的有害

生物。

  第九条 在水果出口季节,必要时,CAP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监督出口前的蒸热或熏蒸处理,并对输华热带水果进行装船前检疫直至泰方能够满足中方的检疫要求。

  第十条 在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CAP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对其实施检疫。如发现是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的水果,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杨桃实蝇(Bactrocera carambolae)或木瓜实蝇(Bactrocera papayae),CAPQ将立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为止,且该批水果作退货、转口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芒果果肉象甲(Sternochetus fri-gidus)或芒果象甲(Sternochetus olivieri),对该批水果作有关处理,CAPQ将立

即通知ARD,暂停有关果园生产的水果输往中国,直到CAPQ确认泰方采取了有效的处

理措施为止。如发现检疫性的介壳虫等中方关心的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

  第十一条 CAPQ检疫官员在泰装船前检疫所需的国际旅费、食宿、国内交通费用将由泰方承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1997年9月3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A:杨桃实蝇及木瓜实蝇在泰国的分布。(略)

  附件B: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泰国王国农业与合作部

  动植物检疫局副局长          农业法规司司长

 

  姚文国(签名)         Chamlong Chettanachitara(签名)

 

附件A:

         杨桃实蝇及木瓜实蝇在泰国的分布(略)

 

附件B:

           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方法

 

  1、蒸热处理(芒果):室温干热处理至43℃,然后在50―80%的相对湿度下,

由43℃升至果肉中心温度为47℃,在此温度下处理20分钟(说明略);

  2、熏蒸处理(芒果):使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温度26℃以上,32克/立方米,

2小时。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6号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防和减少战时空袭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对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本规定所称防护,是指采取布局安排、伪装、隐蔽和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抢险抢修等方式,使重要经济目标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毁伤的各项应对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目标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目标单位的防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目标单位应当承担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防护的义务。
  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当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相结合。
  第七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应当列入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实行目录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类别组织编制。
  第九条 根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人民生命安全、生活以及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和规模、价值,将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分级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确定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确定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并报省相应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目标单位应当制定防护预案。防护预案应当包括重要经济目标基本情况、组织指挥系统、防护措施、防护力量配置、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和抢险抢修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由目标单位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由目标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列入重要经济目标目录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护标准将防护设施的设计、论证工作与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进行,新建项目与防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投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对未按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重要经济目标的级别和类别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采取补救防护措施,或者通过实施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加以解决。
  目标单位实施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防空部门组织防护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增加防护设施设备,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列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目标单位负担并实行专账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经济目标,其防护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政府规划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报警范围,应当覆盖目标单位。目标单位也可以根据防护报警需要,按人防警报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目标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经发现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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