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3:00:18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娄底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规定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违反批准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集体土地上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娄底市规划局是国有土地上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娄星区规划分局、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用地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市城管、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经信、人社、工商、电力、水利、公路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控违拆违工作,建立举报投诉信息平台和快速联查联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均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处理相关证照和提供配套服务。

第五条 违法建设分一般违法建设、严重违法建设和临时违法建设。

(一)一般违法建设,是指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1、仅程序违法,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国土用地许可手续,但其建设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村(居)民建设自有住宅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的;

2、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但不涉及地界、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或扩大部分建筑用地和建筑总量,但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严重违法建设,是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国土用地许可手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和规定的;

2、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3、严重改变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大幅度超过建设用地和增加建筑总量,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城镇居民等非法购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5、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6、村(居)民已依法拥有宅基地,而又非法占地建房的;

7、占用基本农田的;

8、占用国有土地(政府储备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临时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部门许可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审批规定使用期限,需要拆除的临时建(构)筑,或者改变用途,未按照批准内容实施的临时建设。

第六条 违法建设在拆除和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补助。

违法建设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按照规定的时限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有关工作人员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

第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拒不支付拆除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八条 对违法建设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

(二)对已经确认的在建违法建设,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坚决依法拆除。

第九条 已建成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立案: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公民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有关违法建设的线索,按职责依法由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受理,予以立案;

(二)核实:案件受理后,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查取证;

(三)决定:规划部门及其他执法主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公告:在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拆除公告;

(五)责令强制拆除:由市人民政府、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成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强制拆除;

(六)现场强制拆除:规划部门或其他执法主体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现场强制拆除,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机关各负其责,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控违拆违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签订控违拆违工作责任状。

第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罚;不积极主动拆除其所建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取消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等相关方面的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参与、纵容、包庇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2月6日 生效日期197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注意到两国间文化方面的历史关系,确信发展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的交流,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实施体制,以下列方式尽可能进行合作:
  (一)进行学者、教师、学生、艺术家、运动员和其他从事文化、教育以及学术活动的人士的交流;
  (二)对在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研究机构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另一方国家公民,提供奖学金和其他方便;
  (三)组织学者和研究人员共同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调查;
  (四)举办报告会、戏剧演出、音乐会、电影会、美术展览会和其他文化活动;
  (五)交换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学术研究资料;
  (六)交换胶片、唱片、磁带和其他视听材料。
  二、两国政府还将以两国政府间将来可能达成协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就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交流的各项问题,随时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派出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日本国,就本协定的实施情况交换意见。
  二、两国政府为实施本协定,也可设立混合委员会。

  第三条 两国政府促进两国各种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使之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协定应在两国各自的有关法令规章的范围内予以实施。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三、任何一方政府在最初两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三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另一方政府,终止本协定。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