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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9:01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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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作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利坚合众国出口事宜讨论的结果,同意达成下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作为他们之间的贸易与经济关系的基础。
  2.本协议期限为三年,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协议年度”以日历年计。
  3.(1)附件A所列的品类系列和等量平方码折算率适用于本协议的履行。
  (2)为了本协议的需要,品类347,348和645,646各自合并并分别将347/348和645/646各作为单一品类对待。
  4.(1)本协议开始的第一协议年及随后的协议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其对美利坚合众国棉、毛和人造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每年出口限制在附件B所订的具体限额内。这些限额可按第5、7条款予以调整。附件B的限额已包括年增长率。出口商品按当年的出口数计入限额。附件B所列限额不包括5、7条款项下允许的任何调整。
  (2)关于品类340,一九七九年出口的200,000打将计入第一协议年度该品类的限额数内。
  (3)关于品类645/646,一九八0年出口中的48,000打将允许进口而不计入当年限额数。
  5.(1)任何协议年度的任何具体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多于附件B所列按等量平方码计的下列百分率。其增加数将按同一协议年的等量平方码计从一个或几个其它限额数中扣除。

    品 类        百分率
    331         6
    339         5
    340         5
    341         5
    347/348     5
    645/646     6

  (2)按5条款(1)项规定某限额可能无从扣除,如果该品类扣除后的数量将低于其协议年度已出口的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美国按本项规定调整时,应说明要增加及要相应减除的一个或几个品类的按等量平方码计的具体数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考虑到正常季节因素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每一协议年度内安排每一个品类均衡地对美国出口。每个协议年度,中国的出口如超出规定的限额水平,如被允许进入美国,则将计入次年可供使用的限额水平内。
  7.(1)在任何协议年度,出口最多不可超出附件B所列的任何限额数的11%,其办法是将上一个协议年度未用完的相应限额数(结转)或将下一个协议年度的相应限额数(借用)分配给该协议年度的限额品类,但须以下述条件为准:
  (A)结转最多可按实际使用年度提供的限额数的11%使用,但是第一协议年度无结转可供使用。
  (B)借用最多可按实际使用年度适用的限额数的7%使用,借用数额将从下一个协议年度的限额数中相应扣除。
  (C)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结转和借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实际使用协议年度适用的限额数的11%。
  (D)剩余数的结转〔如7条款(2)项所规定的〕,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方对有关的剩余数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使用。
  (2)出于本协议的需要,在一个协议年度内,当中国对美国出口的纺织品及其纺织制品的数量低于附件B所列的具体限额数时(或按第5条款,因某限额数被扣除,而出口数低于该扣除后的限额数时),则将出现剩余。在出现剩余的下一个协议年中,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可允许超出其可适用的限额数,但须以7条款(1)项条件为准,并按下述方式结转剩余数:
  (A)结转不能超出任何适用的限额的剩余数;
  (B)剩余只能使用于出现剩余的同一品类中。
  (3)第一协议年度,在7条款项下可允许调整的总数只有7%的借用。
  8.(1)如果美国政府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在限额以外的品类的进口,由于破坏市场正在威胁以致阻碍了两国贸易的正常发展时,美国政府为了避免这种市场破坏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协商。在提出该要求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其要求协商的理由和正当性的详细的真实的说明,并提供最近的资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这些说明和材料将表明:
  (A)市场受破坏的实情或威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对该种破坏所起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收到协商要求三十天内与美国政府进行协商。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否则双方将在收到上述要求九十天内尽一切努力对存在的问题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3)在九十天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正在进行协商的一个或几个品类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出口控制在有数据可查的过去的十二个月进入美国的总数的35%以内。
  (4)如果双方不能在协商期间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随后的十二个月内对进行协商的一个或几个品类的出口,将限制在自提出协商日起最近十四个月内的前十二个月有据可查的进口水平的120%(人造纤维和棉产品品类)或106%(毛产品)的幅度以内。
  9.为防止疏忽或诈骗,并确保正确记录,以及便于本协议项下产品正常地进入美国,将尽可能早地建立签戳制,以作为本协议的行政管理办法。
  10.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尽速提供从中国进口的每月纺织品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尽速提供已建立额度的品类的每季出口数据。一方政府应另一方政府要求将同意向对方尽速提供任何其它适当的、可得到的统计资料。
  11.(1)所有棉、毛、人造纤维及其混纺纤维制成的纤维条、纱、匹头、成品、服装及其它纺织制品(以纺织组织为主要特性的成品),只要其中一种或所有纤维构成该产品纤维的主要价值,或按重量占该产品50%或以上(羊毛重量占17%或以上)者,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2)为本协议的需要,纺织品和纺织制品将按其中全部或主要价值的纤维来划分为棉、毛或人造纤维的纺织品。
  (3)在11条款(1)项下的任何产品如其主要价值不是棉、毛或人造纤维,将被分列为:(A)如其棉的重量达到或超过50%或棉的成份按重量计超过毛和人造纤维的成份,则以棉纺织品论;(B)如不属上述棉纺织品,其毛按重量计相等或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17%,则以毛纺织品论;(C)如不属上述二种分类,则以人造纤维纺织品论。
  12.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对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13.为解决在贯彻本协议中出现的包括在程序或管理上的分歧在内的一些小问题,可以建立双方满意的行政管理或调整。
  14.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因本协议规定的限额所引起的后果,中国与第三国或第三方相比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协商,以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例如对本协议作合理的修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同意举行这种协商。
  15.在任何一方政府要求下,双方政府将在第二协议年度末对本协议进行全面回顾。
  16.双方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协议项下所建立的具体限额不被超过。统计将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日期为基础。任何一方政府除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外均不得采取其它限制纺织品贸易的行动。
  17.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一个协议年度结束前至少九十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在该协议年度结束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时候对本协议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为此,缔约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均以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1)附件A所载为品类系列和等量平方码折算率,中方同意以英文本为准,不另有中文本。
    (2)附件A和B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薄 一 波              吉 米·卡 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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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为更有效地利用双方的经济贸易可能性建立条约法律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域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和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企业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建立合营企业及经济技术合作区,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结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缔约双方授权的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科伊丘耶夫
    (签字)             (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见附件)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2011年林业工作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如期实现“双增”目标为核心,以兴林富民为宗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坚持依靠深化改革,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加速培育主导产业,加快繁荣生态文化,全面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贡献。全年计划完成造林任务9000万亩,义务植树25亿株,完成森林抚育8000万亩、低产林改造2500万亩,力争林业总产值达到2.4万亿元。
一、着力深化林业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一)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督促各地搞好“回头看”和检查验收,加强纠纷调处和调解仲裁,全力打好明晰产权攻坚战,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任务,2012年全面完成林权证发放任务。下功夫搞好顶层制度设计,从森林保险、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抵押贷款入手,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打通银行资本等各种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的渠道,全面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林改监测,为决策提供有效支持。筹备召开林下经济现场会,总结交流各地兴林富民的生动实践。在认真总结福建省永安市深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百县林改大培训。切实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扩大村级涉林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探索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的新途径。
(二)抓好国有林场改革。筹备召开全国国有林场工作会议,部署国有林场改革有关工作。抓好改革试点,创新经营机制,重点解决好职工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分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
(三)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总体任务,争取出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启动国有林区改革试点。
  二、继续推进造林绿化,努力改善生态状况
(四)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省级政府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面落实造林绿化目标、任务、责任。优化造林绿化方式,增加混交林、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造林比重。抓好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下发检查验收办法。抓好油茶造林项目,开展核桃标准化示范基地、碳汇造林、能源林基地建设试点。抓好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努力提高尽责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30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召开全国造林绿化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好“共和国部长植树”等大型植树活动。
(五)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天保二期工程,上半年专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全面部署天保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继续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同时,抓紧编制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平原绿化等工程规划,深入推进沿海防护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等工程建设。
(六)强化森林经营。开展森林经营现状调查,编制《森林抚育经营实施方案(2011-2020年)》。继续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努力扩大试点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试点内容。强化森林经营监督管理,推行森林经营行政、技术和施工负责人制。修订森林经营技术标准,加强森林经营模式和关键政策研究。
(七)抓好良种壮苗培育。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确定一批新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搞好林木良种补贴试点跟踪检查。依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合理布局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加强珍贵树种苗木繁育,优化种苗供应结构。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开展林木种苗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三、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巩固建设成果
(八)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成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构建全国林地一张图。出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分解落实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下发《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建立200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试点,引导广大森林经营者编制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下发《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做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启动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与评价试点。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继续做好森林资源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毁坏林木、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大力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深入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加快构建湿地保护长效机制。继续开展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科学研究,建立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价值和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认真履行《湿地公约》,加强国际重要湿地建设和管理,做好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工作,拓展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办好第二届中国湿地文化节暨亚洲湿地论坛。
(十)加强荒漠资源保护。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争取启动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项目。开展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岩溶地区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工作。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建设任务,搞好重点工程效益监测评估,抓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推动石羊河流域、新疆等重点地区防沙治沙规划报批工作。
(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相关规划和《大熊猫保护工程规划》。推进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和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推动落实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一期实施方案。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保护,扩大回归自然范围。推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的调整和颁布。做好第二次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试点和第四次大熊猫调查。
  四、强化林业应急管理,提升灾害防控能力
(十二)全力抓好森林防火。继续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组织实施《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完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扎实推进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和群防群治,构建快捷高效的防火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村级联户承包责任制,严防发生特大森林火灾。
(十三)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推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府参与的“双线”责任制管理,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防治工作政府责任制。健全监测预报和防治考核指标评价办法,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开展检疫执法整顿工作。开展林业有害植物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
(十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完善监测防控体系,制定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强化监测防控形势研判,大力推进主动预警,做好重点时节、重点区位和重点疫病的监测防控。
(十五)妥善处置沙尘暴灾害。加强沙尘暴预测预警,做好沙尘暴高发期适时监测、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减缓灾害损失。
(十六)加大林区治安防范力度。建立跨区域林区治安防范协作机制,深入实施林区警务战略,加大林区治安源头管理力度。深化林区禁毒工作。妥善处置涉林非法集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加快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十七)继续壮大林业产业规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推动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大力培育十大主导产业,建立产业集群,扶持龙头企业,力争全国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4万亿元,林产品国际贸易总量突破1000亿美元。
(十八)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推广林药、林菌、林菜、林牧等立体开发、循环利用模式,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十九)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制订《关于建立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建立重点林产品市场和林业企业联席制度的意见》,办好第二届中国(国际)林业博览会、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等展会。
(二十)加强林产品市场信息搜集与分析。完善全国林业产业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林业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能力。
  六、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二十一)加强林业宣传。积极策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林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开展关注森林系列活动,继续办好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开展第五届关注森林奖评选工作。
(二十二)推进生态文明基地建设。新建一批生态文化博物馆、科技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
(二十三)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森林旅游节、湿地文化节、国际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文化主题活动,全面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十四)加大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力度。创作一批社会效益明显的生态文化精品,办好《绿野寻踪》、《绿色时空》电视栏目,抓好《湿地空间》专题片摄制工作,完成《大漠长河》专题片制作,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加强林业系统报刊管理,提高办刊质量效益。
  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林区民生
(二十五)加快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登记核实,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棚户区和危旧房全部纳入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协调落实配套资金,抓紧和细化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建设。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职工群众满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拆迁安置、户型设计、房屋分配等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配套供热、给排水、小区道路、绿化美化等设施建设力度,确保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同步改善。密切关注和妥善处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林区稳定。
(二十六)切实加强林区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详细测算建设任务,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对已经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的,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落实投资渠道,加快建设进程。对还未纳入规划的,积极反映,争取尽快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确保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同步改善。
(二十七)做好灾区生态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认真实施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生态修复规划,积极推进玉树地震灾区、舟曲地质灾区生态修复和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劳务购买等方式,扩大林业职工和林农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确保兴林富民、改善民生取得新成效。
  八、增强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强林惠林政策体系。继续实施造林、林木良种、湿地保护、中幼林抚育、野生动物损害、森林保险保费等补贴补偿补助政策。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和税收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防沙治沙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将国有林场纳入国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政策范围。
(二十九)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困难立地造林、森林经营和森林火灾防范技术攻关,力争在林业碳汇监测计量、生物质能源、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系统定位研究和生态服务功能测算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实施林业科技引领计划、林业科技富民示范工程和林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标准化示范区等各级各类科技示范样板。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林业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森林防火研究中心、林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机构等林业科技条件能力建设。
(三十)强化依法治林。切实抓好森林法修改,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立法调研,推进沿海防护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起草修订工作。抓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核发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订工作。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林业行政复议工作,提升各级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三十一)大力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大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在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信息化业务。加快推进“金林工程”立项工作,尽快启动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拓展林业信息化交流与合作,适时召开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和林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推进应急通讯和先进成熟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认真抓好地方网站群、专业网站群、网络博物馆、网络博览会建设及信息援藏工作。积极开展网站评估工作,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三十二)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及时准确掌握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形势变化,认真研究坎昆会议通过的两项决议,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科技攻关,及早制订我国林业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规则接轨的新政策、新措施、新规程和新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森林文书等相关国际公约谈判和国际规则制定。做好联合国亚太地区林业委员会会议、APEC林业部长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和国际森林年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中美共建中国园项目。妥善应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非法采伐和老虎、象牙、犀牛角等涉林敏感、热点问题。继续实施林业“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拓展政府间、部门间合作渠道。进一步争取官方和非官方多双边援助项目,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理念,推动我国林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九、全面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管理能力
(三十三)加强干部培养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上岗、挂职锻炼力度,抓好关键岗位轮岗交流,优化机关干部配置,选派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的干部充实到关键岗位。颁布实施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全国林业人才“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国林业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
(三十四)抓好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森林公安、调查监测、信息化等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国有林场等基层单位建设,稳定机构队伍,强化职能作用,理顺资金渠道,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民生问题。
(三十五)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抓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环节和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三十六)强化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良好的作风凝聚人心,以优良的政风推动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2011年工作要求,坚持围绕国家战略大局谋划林业发展,坚持用实践的全面的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指导林业发展,坚持以深化改革推动林业发展,坚持以工程项目带动林业发展,坚持以先进典型引导林业发展,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确保林业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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