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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29:30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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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计价格[2002]928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大容量IC卡价格调整的请示》(天工财[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方便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强化纳税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要求,你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软、硬件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升级,新系统采用了32K内存的大容量IC卡。鉴于32K大容量IC卡芯片的直接采购成本相对于原来的2K内存IC卡芯片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意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从每张79元调整为105元。
  本通知自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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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8〕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所称“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第三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脑智能系统管理,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安排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场地,同时认真检查有关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所有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学校不得组织进行任何班级或学科的课堂教学,不得组织集体补课,开展的兴趣班和个别辅导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午间非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条 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和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对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休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胜任学生管理工作的资格条件和能力。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的管理人员按在校学生一定的比例安排。公办学校管理人员费用由市、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资发放标准由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另行制定,并报财政、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其费用列入办学成本。

  第十条 全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 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3号)废止。

  附件:1.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3.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评测要求的相关材料。

  2.“评测办”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基本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并以正式函件通知申请评测单位。 经评测通过的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 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测办”。“评测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后的监督管理

  1.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监督:

  (1)每年对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2)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测的资格,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1.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评测工作。

  2.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软件检测费、证书费用等,由申请评测单位承担。

  附件: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教评测[2004]001号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1号)的精神,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测范围

  1.对涉及《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进行评测。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是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二、评测机构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下设“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注册的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含软件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等);

  (3)用户操作手册;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5)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评测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须按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3.评测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重点说明软件采用《标准》的情况。

  四、评测程序

  1.申请评测的单位向“评测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评测委”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评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评测,并通知申请单位。

  3.对材料完备,具备评测条件的软件,委托有资质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测。重点检测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是否过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检测报告。

  4.经“评测委”审批通过的软件,由“评测委”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5.“评测委”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单位名单。

  6.已经通过评测的软件, 如有重大修改,开发单位须及时报“评测委”。如有必要,“评测委”将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测。重新评测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监督管理

  1.定期对通过评测的软件进行用户抽样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2.有下列情况的软件,将注销《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1)不按照规定报告软件版本更新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2)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标准》的。

  3.对通过评测的软件,每两年审核一次。

  参加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请与“评测办”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息系统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058、66097071转809

  联 系 人:郑春胜

  传 真:010-66033271

  电子邮件:zhengcs@moe.edu.cn

  附件: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鹏达校园网应用系统PantoSchool.net V1.0

  北京华纳信龙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小学综合管理系统V2.4

  浙江大学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Zdsoft.net校校通软件平台 V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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