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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2:48:12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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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2002年上半年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

1、中绿实业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8号)

2、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9号)

3、南京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

4、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

5、武汉化工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27号)

6、西藏自治区建设环保产业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505号)


二、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

1、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1号)

2、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3、长治市环保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3号)

4、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1号)

5、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2号)

6、江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3号)

7、如皋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4号)

8、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5号)

9、大丰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926号)

10、靖江市环保事务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7号)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盐都分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8号)

12、江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9号)

13、常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0号)

14、昆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1号)

15、仪征市环境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32号)

16、海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3号)

17、启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4号)

18、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

19、潮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3号)

20、新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4号)

21、深圳市龙岗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45号)

22、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6号)

23、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30号)

24、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31号)

25、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

26、思茅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25号)

27、巴州环境工程设计室(国环评证乙字第4012号)


三、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

2、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

3、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6号)


四、批准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中“火电”行业类别单项由乙级晋升为甲级,可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原证书编号不变:

1、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6号)

2、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


五、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限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晋升为乙级:

1、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

2、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26号)

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

4、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616号)


六、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

1、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更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更名为锦西化工研究院;

3、福建省煤炭工业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215号)更名为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

4、郑州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511号)更名为郑州大学

5、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05号)更名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6、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08号)更名为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7、湖南核工业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720号)更名为核工业第六研究所;

8、贵州省放射性环境监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312号)更名为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9、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更名为新疆新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七、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

1、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增加“水利、水电”行业类别;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3、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3号)增加“化工、石化及医药”、“火电”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机场及相关工程”行业类别;

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4号)增加“交通运输”、“火电”、“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5、煤炭工业部太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303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材料”行业类别;

6、冶金工业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火电”行业类别;

7、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2号)增加“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8、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9、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增加“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10、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增加“交通运输”、“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1、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2号)增加“区域开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2、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4号)增加“人体健康、电磁”要素类别;“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3、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401号)增加“交通运输”、“社会服务”行业类别;取消“火电”行业类别;

14、张家口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17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5、营口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19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16、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2号)取消“建筑材料”行业类别;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7、绍兴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5号)增加“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15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行业类别;

19、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216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海洋及海岸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20、泰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增加“区域开发”、“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21、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62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2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行业类别;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4、云南省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409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火电”、“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八、因体制改革,批准颁发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同时取消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和北方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20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九、因体制改革,批准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更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待定),同时取消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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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字[2000]18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和建立部级干部住房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正副部级干部(包括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及已故部级干部的配偶的住房情况,包括房屋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房屋状况;在京外拥有住房或在京拥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一并填报。
(二)各部门、各单位拥有产权的部级干部宿舍情况,包括房屋的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小院、独立小楼须标明占地面积)。
部级干部宿舍指: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经过改造分配给部级干部居住的普通住房,部级干部住用的小院、独立楼房。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各部门自建自购的部级干部宿舍情况,包括审批部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筑标准、分配情况等。
二、普查的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工作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同时进行。对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除本通知作出明确规定的外,一律按照《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使用统一的报表,但应分类填报,分开管理。
三、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档案的工作,按照统一建立、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要在建立普通职工住房档案的同时建立本部门部级干部住房档案,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统一的部级干部住房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任职或外地调京的部级干部要求解决住房或申请住房补贴的,应出具本人的住房档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申请文件,按归口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部级干部住房普查和建立部级干部住房档案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小组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1998年1月1日后自购自建部级干部宿舍情况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9月30日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



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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