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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27:33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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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1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征求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抄 送: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


附件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试 行)

  为了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1、参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主管行政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热爱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生态功能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四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建
4、受理评审委员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6、组织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宣传,建立和管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个拟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由主审委员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4、为保证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需由委托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时,部门代表的委托要有单位公章,专家的委托要有专家本人的签字。
5、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
6、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五、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2、对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异议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2: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
(试 行)

  为了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 申报与评审

1.1 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1.2 申报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1.3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1.4 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或单项指标赋值出现0分的票计为反对票。

2. 评审指标与赋分

2.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指标由生态安全重要性(个性指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和管理基础(共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2.2 根据各评审指标在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生态安全重要性60分,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0分, 管理基础10分。

2.3 本规定适用于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防风固沙区、重要江河洪水调蓄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及重要渔业水域等6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3. 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评审指标及赋分(60)

3.1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产蓄水量和占全流域产蓄水量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0)
具有一般的水源涵养功能(5)
具有较小的水源涵养功能(0)

(2)生态环境脆弱性(5)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5)
比较脆弱(3)
一般(1)

(3)生物多样性(1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10)
比较重要(7)
一般(4)
较不重要(1)

(4)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20万平方公里(10)
10-20万平方公里(7)
2-10万平方公里(4)
小于2万平方公里(1)

(5)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3000 亿元(10)
300-3000 亿元(7)
100-3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生态服务流域人口数量(10)
大于5000万(10)
500万-5000万(7)
100万-500万(4)
小于100万(1)

3.2 防风固沙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功能(15)
  根据区域年扬尘起沙天数及对重要社会经济区域的影响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0)
一般防风固沙功能(5)
防风固沙功能较小(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区域范围(10)
大于100万平方公里(10)
50-100万平方公里(7)
10-50万平方公里(4)
小于10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区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5000 亿元(10)
500-5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0万(10)
1000-10000万(7)
100-1000万(4)
小于100万(1)

3.3 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调蓄洪水能力进行评价。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较不重要(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旱涝指数、湖泊萎缩率及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3万平方公里(10)
1-3万平方公里(7)
0.3-1万平方公里(4)
小于0.3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1000 亿元(10)
500-1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万(10)
500-1000万(7)
100-500万(4)
小于100万(1)

3.4 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的源头)(20)
比较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一级支流的源头)(10)
一般(大江大河大湖(库)二级支流的源头)(5)
其它支流的源头(0)

(2) 水土流失控制比(20)
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小于1)(20)
比较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1-3)(15)
较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3-5)(10)
很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大于5)(5)

(3) 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度(20)
强险型以上(20)
危险型(15)
轻险型(10)
轻险型以下(5)

3.5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资源开发集中连片面积(15)
大于5万平方公里 (15)
1-5万平方公里 (10)
5千-1万平方公里 (5)
小于5千平方公里 (1)

(2) 当地水土资源紧缺程度(15)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
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

(3) 生态系统可恢复难易程度(15)
极难恢复(15)
难恢复(10)
较难恢复(5)
较易恢复(1)

(4) 下游和周边地区的重要性(15)
年产值>5亿元或人口>100万(15)
年产值1-5亿元或人口50-100万(10)
年产值1-0.5亿元或人口50-30万(5)
年产值<1亿元或人口<30万(1)

3.6 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产卵场、幼鱼集中分布区(育幼场)(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15 )
重要经济鱼虾类的养殖场(5)
其它经济鱼虾类的分布区(0)

(2) 生物多样性(2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20)
比较重要(15)
一般(10)
较不重要(5)

(3)资源重要性(20)
非常重要(20)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4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30)

(1) 生态功能定位与功能区划(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合理(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基本准确,功能区划基本合理(5)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0)

(2)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15)
保护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好(15)
保护目标基本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较好(10)
保护目标不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差(0)

(3)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5)
好(5)
较好(3)
较差(1)

5 管理基础(共性指标)(10)

(1) 管理基础(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备较好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明确,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5)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尚不明确,且提交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中组织管理措施不得力,自有资金构成不明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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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司发通〔2000〕160号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劳教人员的;
(二)侮辱罪犯、劳教人员的;
(三)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务谋取私利的;
(四)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的;
(五)非法将监管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六)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九)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二、附件三)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省属单位的,抄送省司法厅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市(地)属单位的,抄送市(地)司法局和市(地)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警官证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辞退回家公务员审批表
-------------------------------------------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
|---|---|-----------------|--------|------|
|籍 贯| | 入党时间 | | 健康状况 | |
|---|---|------|----------|--------|------|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 标 |基础工资| |
|-------------------------| 准 |----|------|
|家庭住址 | | 工 |职务工资| |
|-----|-------------------| 资 |----|------|
|户口所在地| | 额 |级别工资| |
|-----|-------------------|(元)|----|------|
|现任职务 | | |工龄工资| |
|-----------------------------------------|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熟悉何种专业技 | |
| 术及有何种专长 | |
|---------|-------------------------------|
| 奖惩情况 | |
|---------|-------------------------------|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
|-----------------------------------------|
| | |
| 主 | |
| 要 | |
|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
| | |
-------------------------------------------

-------------------------------------------
| 辞 | |
| 退 | |
| 理 | |
| 由 | |
|---|-------------------------------------|
| 所 | |
| 在 | |
| 单 | |
| 位 | |
| 意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 |
|任 部| |
|免 门| |
|机 审| |
|关 核| |

|人 意| |
|事 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任 审| |
|免 批| |
|机 意| |
|关 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附件二

×××文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
规定,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
规定,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 登记申请
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党字[2005]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

  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

  然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根本举措。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党

  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之中,贯穿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定、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规划之中,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统筹兼顾,求真务实,不断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

  (二)工作目标。从2005年开始,争取用二、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初步建立起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

  (三)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设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夯实教育基础,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功能。坚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又要密切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总结和借鉴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配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局面。

  (一)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目标和程序,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抓过程、抓重点、重实效"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总体工作之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讲求实效。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谋划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提出规划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要定期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业务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的状况,负责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及时解决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2、落实部门责任。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把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工作环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3、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精神;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适时向党组织报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和处理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4、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依据责任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追究权限,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屡屡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的追究。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机制

  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教育要面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全系统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针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特点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实际,坚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条规、国家法律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教育,进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教育。通过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教育要注意区分层次,实施分类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工作的指导。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教育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总局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2、教育要突出重点。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复杂的执法环境,众多的诱惑考验,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始终抓住不放。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牢记"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与此同时,要坚持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做到常抓不懈。通过经常性的教育,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昂的精神状态,严格的执法纪律,较高的执法水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教育要围绕安全执法这一中心展开。在教育的实施上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党组(党委)要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规划,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人事、政策法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总局党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在教育的形式上要坚持多样化,注重教育效果。坚持组织灌输教育与党员干部自我教育、加强示范教育与深化警示教育、运用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重视运用案例通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对反面典型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充分揭露。同时,要紧密联系监管监察工作的实际和执法队伍的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两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

  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1、建立健全对权力制约的各项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配套措施,重点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与规则,增强制度的刚性和抗干扰能力。健全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内的党内民主程序,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严格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巡视检查制度。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和监管监察人员廉洁执法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组(党委)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定和完善对领导干部在重要决策、安全执法、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措施,以及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严格的监管监察人员执法纪律,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人员廉洁执法、从事中介活动、退职退休后从业、子女从业等方面的规定,规范监管监察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程序,确保行政过程的公正、透明、廉洁。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规范公开办事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办事的工作机制,健全公开办事的监督保障措施,将政务公开由工作要求变为法定义务,增加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克服执法随意性。建立健全执法情况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中出现的过错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领导干部和权力集中部门、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关口前移,充分发挥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1、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继续落实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以及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完善干部选拔、考评、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注意研究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完善后备干部动态管理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部推荐、提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坚决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及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2、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完整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三级财务预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凡是有经费往来的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罚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要严肃查处,有效切断公款送礼和发生其它腐败行为的资金来源。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3、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监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监督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情况。抓好巡视检查工作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落实。

  4、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要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审计等机关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严肃的惩戒机制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1、突出案件查处的重点。要结合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执法权、审批权、人事权、案件查处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案件;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为非法办矿、办厂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和严重腐化堕落等案件。认真查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司法、审计等相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

  2、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枉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保证办案工作依法依纪进行。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把握办案规律,积极研究本系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特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拓宽案源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3、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引发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大胆揭露、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公职人员在监管监察企业入股、接受送股、支付凭证和现金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有关业务部门在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注意发现和处理引发事故的腐败问题。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系统内发生的案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同时,要通过查办案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增强反腐倡廉工作预见性,把握反腐败工作规律,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反腐败举措,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功能。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中央《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总体部署。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定期向党组(党委)进行专题报告。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促进全系统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督查机制,定期督查检查,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重要保证。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重点加强对解决党风方面突出问题的组织协调;加强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和重特大事故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治本抓源头工作的组织协调。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的工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属于职能部门牵头抓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抓好督促检查。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并把反腐倡廉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重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能力,对党员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和使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受住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考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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