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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7:43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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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计育发〔2006〕4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我们制订了《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

家庭实施“节育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按时、足额领到“节育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奖励家庭为我市农村户籍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纯生二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节育奖”奖励家庭: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二)外地嫁入本市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及纯生育两个女孩的二女户。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农业户口的。

  (四)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的;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又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

    (六)再婚家庭: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前一方纯生育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七)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奖励对象在转制后四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1000元,由镇(街)人口计生办直接发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通知》的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财政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按月划拨给镇级人口计生办。镇级人口计生办按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家庭名单,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家庭。

  第五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家庭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镇(街道)以上医疗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绝育证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户家庭 “节育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纯生二个女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申请表》和《合同书》及绝育手术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审核后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家庭资格的确认。

  (一)审核。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合同书》和绝育手术证明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加盖公章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 确认。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审核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将《申请表》、《合同书》和《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对象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镇级人口计生办存档,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备案。县级(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计生办已确认的对象名单,并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使用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公布。村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一)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在审批后30日内发放到位。

  (二)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内或夫妻一方户口在地市外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节育奖;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县市外地市内的,奖励金由夫妇户籍所在地各承担50%,并各自发放。由绝育方的镇级人口计生办填写跨县(市、区)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登记表、上报人口计生局,并通知对方在时限内发放。

  第八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家庭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合同书》;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第九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

  (四)填报《江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家庭“节育奖”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5日前和10月20日前。

  第十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镇级上报的《统计表》进行核定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及县财政局;

   (三)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及预算,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一条 领取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的家庭又发生政策外生育的或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镇(街)人口计生办有权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四条 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对该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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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罗萍华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在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条件下,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界满尚不能结案的。
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同等的取保候审决定权,但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况居多,这是完全正常的,也是保证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下面,笔者结合多年来在审查起诉实践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存在随意性。
由于到目前为止,立法界尚未对“严重疾病”作出明确规定,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近30种疾病属于准予保外就医的疾病,而对于什么是“严重疾病”未作具体界定。这就使公安机关在开展取保候审工作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严重疾病”的尺度,加上办案人员对“严重疾病”的认识不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很大程度上根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或习惯做法,依赖医院的诊断证明作出决定。因此,操作起来盲目性、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想方设法在“疾病”上大做文章,伪造症状,骗取医院证明或找关系开具虚假疾病证明,以达到取保候审之目的。
为避免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出现执法上的随意性、盲目性,造成执法不统一、不严肃。笔者认为,要尽快完善立法体系,明确“严重疾病”的具体标准,并指定专门医院对“疾病”进行严格会诊,再由专门鉴定机构对疾病真伪进行鉴定,最后出具是否属于“严重疾病”的证明文件,供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参考使用。
2、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不能保证随传随到。
有的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其是3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有立功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的,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这是对罪犯认罪、悔罪和立功赎罪的一种鼓励与肯定,无可厚非。但是,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有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却无法保证随传随到,造成案件退补滞留、延误诉讼期限;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去向不明(或外出打工,或故意逃跑逃避刑罚追究),导致无法结案,公安机关只好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而被取保候审又无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则作“另案处理”,当检察机关建议或敦促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归案,显然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了诉讼成本,也造成了执法不严肃、不公正,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理想,如有的在案的共同犯罪人,在法庭受审时,看到被取保候审的同案犯未到庭,便翻供推脱罪责,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也影响了案件质量。
再比如前面谈到的犯罪嫌疑人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缺乏相应的配套跟踪监督机制,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没有具体落实到哪个部门、哪个派出所、哪个人具体负责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执行。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一种无人监督的失控状态,有的嫌犯其“严重疾病”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疗和休养已经恢复正常,但执行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并收监,在社会上产生一种“有严重疾病便可无期限的取保候审”的错误认识,造成对法律的曲解。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外出打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然不请示和报告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保证人发现这种情况也不立即报告,使取保候审名存实亡。
为避免这种执法上的尴尬,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职权职责范围,做到“决定之后有监督,监督之时严执行”这种三位一体的有效制约机制,同时也要在立法上加强对保证人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使取保候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有效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作者单位: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产发[2009]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中国汽车工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在强大的国内市场激励下,经过汽车业界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二大生产国。近年来,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但从总体看,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出口经营粗放、品牌和营销网络缺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汽车产品出口的发展。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更为凸显,出口大幅下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品国际比较优势依然存在,国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出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效益和质量,推动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从2009年到2011年力争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

  “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传统发展中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拓展汽车零部件国外配套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中高端市场,稳步进入发达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和零部件企业集团。 大力支持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

  为此,要着力推进汽车产品出口结构实现五个转变:

  ——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汽车整车出口从载货汽车及底盘等商用车为主向以经济型轿车、大中小型客车等乘用车、商用车并重转变。推动零部件出口从以机械类为主向机电类、电子类产品为主转变。积极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
  ——出口市场结构。整车出口市场由发展中国家中低端市场逐步向中高端市场转变;零部件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ODM,即定牌设计生产/OEM,即定牌生产)市场转变。
  ——出口贸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技术和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
  ——出口企业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企业从单纯的进出口型企业向营销型企业转变。
  ——售后服务主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依赖进口商销售网络向自主营销体系转变。

  三、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增强汽车产品出口的技术基础

  (一)做好出口基地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结合出口基地发展状况,研究提出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力争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规范出口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基地,世界汽车产业转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承接载体。

  (二)鼓励出口基地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发展。

  (三)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对汽车整车出口的产品责任险承保。

  (三)加强汽车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汽车产品出口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进出口买卖方信贷等措施。

  (四)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究开发中心,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营销网络,通过海内外兼并等方式掌握关键零部件等相关技术,提高研发能力。

  (二)积极引导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支持推广纯电动汽车,引导推广混合动力汽车。

  (三)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标准体系,推动产品的国际安全、质量和标准认证工作,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四)整合研究开发资源和科研力量,建立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共同进步的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聚群加强产学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和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国外注册保护等。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应对和化解贸易摩擦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以一定方式向国际采购商、国外行业协会公示和推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

  (二)积极应对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加快建立我国汽车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贸易摩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组织企业早准备、早应对,最大限度维护我汽车出口企业的权益。

  (三)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完善通报协调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有步骤地推动与中东、东欧、非洲、中南美洲等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汽车产品政府间互认协议的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汽车整车出口秩序的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完善相关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七、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一)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间联盟体对外投资,在境外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和营销网络,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三)加大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展示我国汽车零部件技术发展水平。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原则,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

  (四)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择若干个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加大合作研究开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的力度。

  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一)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探索产业、贸易和物流有机结合的运作模式,大力推动国内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内航运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联盟,创建我国远洋汽车运输船队。

  (二)大力实施贸易便利化。综合运用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通关、预约通关、担保验放等多项便利措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对汽车出口企业商品检验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出口汽车产品的监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推行汽车产品免验工作。

  (三)加强培训服务。选择我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及潜在市场,就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认证、投资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等内容组织专家对出口企业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

  (四)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各驻外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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