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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7:07:32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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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5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6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国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商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动物卫生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范围

  a.发生在辖区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于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b.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报告人(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3.3建立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3.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6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6.6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证应急救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7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在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的牵头工作部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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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8〕19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五日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黄冈城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黄冈城区及黄州区路口镇、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被征地农民(不含已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以村(组)为单位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助责任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990年6月1日后被征地的;
  (二)被政府依法征地时与所在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拥有被征地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的(含园地、鱼塘);
  (四)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
  (五)户口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履行了相关义务的;
  (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五条 属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属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
  前款所称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婚育新增的农业人口,但不包括空挂户人口。
  第六条 以下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村(组)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由所在村(组)登记造册,待其返乡入户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二)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但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按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由其自主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户口已迁出被征地所在村(组)的;
  (二)拒不交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属黄州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州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以村(组)为单位报黄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属黄冈经济开发区的,由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以村(组)为单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属黄州区的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属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批文。
  (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资料;被征地农户的户口、住址等资料。
  (三)经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
  第九条 被征地的村办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办企业员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认定,以发放工资的时间为依据,最早不能超过1996年1月1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按规定比例负担(具体负担比例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及后续缴费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上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分别按下列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30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或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从16周岁开始,每增加一年补缴0.5年,但补缴最多不超过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缴费办法:
本条第二款界定的对象中,由参保个人和村集体、政府配套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继续分年度缴纳余下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5年,此后不再继续缴费。每年后续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46周岁至59周岁,女性年满41周岁至54周岁,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可以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从参保当年逐年缴费,不能向前补缴。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从征地补偿安置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其它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划拨公益性用地未取得土地收入的,由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分比例承担。本办法施行后征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应作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计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
  市政府、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商黄州区人民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缴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当月办理相关手续,从次月起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年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30%,并随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调整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死亡的,其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领完的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六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以下4个方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筹措长效机制:
  (一)属本办法施行前征地的,政府应负担的部分,由市直、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财政连续10年由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直至缴足。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黄冈城区房地产税收按比例提留等途径解决。自2008年起由市财政从黄冈城区房地产业税收中每年提取20%预留,据实结算后直接划入市直(含黄冈经济开发区)、黄州区两级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集体缴费部分,属于补缴的由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督促村(组)从征地提留以及集体经济所得中予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督促参保对象及时足额缴纳。
  (二)属本办法施行后征地的,政府应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划入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足部分由市直、黄州区和黄冈经济开发区财政按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扶助原则分比例承担。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在当年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直接划拨缴纳。
  (三)市财政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调节基金。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依相关规定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的按政策予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同级财政兜底。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属村集体缴纳部分退还给原缴纳集体;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有关退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登记、申报、核定、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业务独立运行。按照隶属关系,黄冈经济开发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黄州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九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筹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区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16周岁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资金负担比例表

一、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 缴费年限 个人
负担比例 村集体
负担比例 政府
负担比例
男性满60周岁
或女性满55周岁 10年 30% 30% 40%
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或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 15年 35% 25% 40%
男性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
或女性满30周岁不满45周岁 10年 40% 20% 40%
男性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
或女性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 0.5-5年 45% 15% 40%


二、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个人
负担比例 村集体
负担比例 政府
负担比例
男性满60周岁
或女性满55周岁 10年 50% 20% 30%
男性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
或女性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 15年 55% 15% 30%



  说起服务员这职业,大家立即会想起那些现通常在旅馆、饭店、KTV、迪厅等服务场所里,为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人员。他们的辛勤付出和劳动,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和尊重。
然而,时而发生在服务员人群中的盗窃犯罪案件,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也许应该让人们惊醒和沉思:因为服务员的特殊身份,为无良人实施侵财型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特点:

在主体上一般都是临时招聘人员居多,青少年较多农村打工者多于其他人员。在实施作案是大多都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及人们对服务员的信任。在犯罪数额上,由于目标具有偶发性,一般属于数额较大范围。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前后,正是各类服务行业服务员“用人荒”季节,一些门店急不择人,很容易发生上述案件,危机本人及消费者财产安全。

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类型:

(一)盗窃顾客的财物。

主要是趁顾客在消费过程中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给窃贼以可乘之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员专门利用服务员的身份进行盗窃。如四川绵阳涪城警方近期破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假身份证到各商家处应聘当服务员,随后伺机作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商家处短暂地待上一两个小时,最长两三天就作案。从2011年7月到2012年8月期间,李某用假身份证到绵阳城区近40个茶楼、咖啡馆、火锅店、酒楼、会所应聘当服务员,趁顾客消费期间忽视对服务员的防范,伺机作案。一年多时间,他作案40余起,盗劫手机近40部、ipad4部、现金5万余元,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二)盗窃本公司或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的财物。

由于服务熟悉工作环境,很容易利用公司或组织管理上漏洞,实施监守自盗。2012年底,郑州市二七京广路鞋城一老板宋某由于业务猛增,聘杜龙到店里当服务员帮忙。凭着办事利落和勤快,杜龙很快得到了宋老板的信任。2013年1月2日中午下班,杜龙把店内外货物收拾停当,并替老板锁好鞋店后门,然后二人一起离开鞋城各自回家。下午上班打开店门,宋老板大吃一惊,店内值钱的名鞋被洗劫一空。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很快将打工仔杜龙抓捕归案。原来杜龙假意替老板锁后门,实际上做了手脚,后门根本没有上锁。看老板宋某走远,就折回店中打开后门,就像搬自己的东西一样疯狂行窃。旁边的店主还以为宋老板“出货”呢,没有多问,谁知“家”贼难防。案发后,杜龙把窃得的20箱246双名鞋(价值23550元)退回失主。

(三)盗窃老板个人或家中的财产。

老板对服务员一般都比较信任,服务员就会充分利用这一点伺机作案。王女士在自家的临街房开一饭店,开业初期都是家人在饭店帮忙。这天一对小情侣提着一个包裹来饭店应聘,俩人表示准备长期做服务员,需要饭店提供吃住。由于正缺人手,王女士便让两个人留了下来。一周后的凌晨2点多,饭店最后一桌客人结束用餐。收完钱后,这对情侣服务员主动提出收拾,让王女士便和爱人上楼休息。早上5点多,送货的人来敲门。王女士起来后发现车钥匙不见了,找了很久都没找到,就下楼去找那对小情侣问问。到了地下室他才发现,小情侣和他们的行李都不见了踪影。随后发现王女士的奥迪A6轿车和两部手机都不见了。给两个情侣服务员打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布控,在市区一个角落里正洋洋得意的情侣大盗被束手就擒。

服务员盗窃犯罪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顾客的信任和公司或经营组织的招聘过失

对门店服务员来说,他们属于内部人员,顾客对其有职业信任感,要寻找下手的机会是很多的。如果一旦服务员有了窃财这种心思,顾客及老板是防不胜防的。另外也有顾客方面的原因。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对财物的保管也可能有过失。比如随手把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提包放在自己的视线以外。把现金放在衣服里,把衣服通过服务员就挂在衣架上,这就很容易让无德服务员行窃得手。

多数门店在招收服务员时,对服务员的监管、审核都比较欠缺,服务人员的犯罪成本比较低,因为有可能犯罪实施完毕逃走后,人们连他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作案后逃脱的服务人员再就业也很容易,因为门店服务员甚至不需要出示很多的保证和证明,只要有双手,愿意干,哪怕提供一个假的身份证也能进入这个行业。

(二)服务员自身问题

由于服务员的年龄都比较年轻,在都市的各种物质诱惑下就会铤而走险。服务员本身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进入服务消费领域往往会打破淳朴平衡心理。他们大多都没有法律知识,不晓得盗窃的严重性。也有的服务员自以为手段高明,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盗窃罪是侵财类犯罪,数额上的要求直接影响了量刑。盗窃罪的较大数额,国家规定是500到2000元,但各地、各省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以河南为例,现在的“数额较大”指的是1000元以上。多次指一年内有三次盗窃情况,即便三次加起来不够1000元,仍然可以定罪。所以服务员行窃还是很容易就“触线”的。

(三)顾客消费时被本店的服务员偷窃,门店应不应该负责赔偿?

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进行消费,经营者应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般义务。对于频发盗窃案件的复杂场所,则经营者更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防盗提示,经营者也应在服务场所内及主要出口设置监控录相,做好案发后证据保全工作。如果对上述责任有过分懈怠和严重瑕疵,造成顾客的财物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经营者安全防控能力除外)。

对于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内盗”行为,招聘该服务员的公司或门店是否要负法律责任,笔者个人意见认为:服务单位的员工盗窃服务对象的财物,让服务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服务单位即经营者在招聘服务员时承但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必须对前来应招服务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将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包括基本道德素质有一个基本的审核。譬如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帮助核实应招人员的身份、有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受到惩处情况(当然并非排除和歧视曾经有过失足的人员,至少是一种备案)。如果服务单位尽到这个基本责任,服务员一旦发生盗窃顾客“内盗”案件,其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或者无须担责。但是如果服务单位在招工用人时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且对服务员疏于教育和监管,其对自家服务员盗窃顾客财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服务单位对顾客被盗损失应该承担一个补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实施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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