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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51:35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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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2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为更好地发展中式卷烟,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卷烟降焦减害工作,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督促卷烟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调整的准备工作。对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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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报刊审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保障审读结论客观、公正。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刊审读工作,承担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审读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读工作的意见;负责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审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调阅报刊出版单位阅评报告;整理编发报刊审读有关通报材料。
  第六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审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对报刊进行审读;研究、汇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研究处理审读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根据需要调阅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整理和编发报刊审读的有关简报材料。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组织开展审读的基本情况,审读动态和舆情分析,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地方报刊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报刊进行审读,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提交的审读报告应包括:对其主管的报刊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第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在实施三审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指导本单位出版工作,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调阅和检查。阅评报告的形式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报刊审读包括以下各项:
  (一) 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 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 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 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 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 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 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刊编辑出版业务的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报刊审读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组织对审读人员的培训,指导审读人员的工作,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读工作,可以采取一般审读、重点审读、全面审读、专题审读、抽查审读、书面审读、跟踪审读和谈话交流等形式进行。审读工作应与年度核验、专项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报刊审读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报刊审读网络系统,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存储等办法。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发各种形式的报刊审读简报材料,及时向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反馈核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地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报刊主管单位要立即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




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四)对广告审查员做出错误审查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
(五)受理广告审查员关于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广告审查员跨地区调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先到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审查员证》调出手续,凭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出证明和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调入手续。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十八个月以上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因审查失误造成违法广告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者收回其《广告审查敝ぁ芬恢亮鲈隆G榻谘现卣撸⑾洹豆愀嫔蟛樵敝ぁ贰?
对于《广告审查员证》被收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暂停其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广告审查员实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制度。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六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失职,致使本单位因广告违法受到处罚达三次者,为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并对其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培训后,再予发还;在收回《广告审查员证》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暂停该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
对连续二次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批评、表扬,《广告审查员证》的收回、迁移,应当在《广告审查员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应当与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和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设立广告审查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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