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6:35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最近以来,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接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和媒体披露的化学品中毒事件,从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制鞋、箱包等使用粘胶剂的企业,仍在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工人中毒患病以后得不到诊断和治疗;有的企业业主甚至对中毒的职工不闻不问,拒付诊疗费用。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俱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和绣花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尚未对接触有毒作业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必须在2002年11月1日前,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一次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中毒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上述有关企业。对于逾期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用人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安排职业中毒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于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献仁

联系电话:68792578,68792474

传真:68792456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卫生部代章)

二○○二年八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 、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
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
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
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
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
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
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
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三、在建工程 ┃ ┃ ┃ (万元) ┃(万元)┃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 ┃(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 (万元) ┃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 ┃日期┃日期┃(平方米)┃ (米) ┃ (台) ┃(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 (万元)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 ┃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
┃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
┃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
┃按勘探程度分(万吨) ┃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 ┃矿区(段) ┃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
┃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
┃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
┃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
┃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
┃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
┃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
┃其中:1.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 ┃ ┃ ┃ ┃ ┃
┣━━━━━━━━━━━━╋━╋━━╋━━╋━━━━╋━━━╋━━╋━━╋━━╋━━┫
┃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
┃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
┃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
┃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对裁判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公开说明。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裁判论证说理。
  第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
  第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
  第六条 裁判文书应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
  (一)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
  (三)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四)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第七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的,应当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逻辑严密,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应当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论证不得自相矛盾,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条 裁判文书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一般应设附页,具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并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应侧重分析论证指控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纳。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控辩双方对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与理由,对犯罪是否构成、构成何罪情节轻重等进行论证。
  (二) 二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分析论证上诉、抗诉、申诉对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诉、抗诉、申诉对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
  (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着重写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要概括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和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进行简明扼要的裁判论证;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仅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可以简写事实、证据,进行简明扼要的事实论证。
  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应当恰当阐明对定性、量刑有影响的情节。
  第十五 条刑事裁判文书附带民事部分的说理参照本规定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六条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等,也应一并阐明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相适应,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紧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
  (二)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三) 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理由以及原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适当简化: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 一方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写明一方自认的情况后,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不再进行说理。
  第十八条 民事裁判文书可以采用图表比对等形式加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 涉外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取得作出论述,除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选择一致外,涉外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必须有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对经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民事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尤其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重大程序利益做出处分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详细说明裁定的理由;对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民事裁定书中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阐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问题。

四、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针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围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争焦点进行,应说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视案件的具体类型和不同的判决方式等具体情况应当说明的理由。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侧重于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根据不同审级,体现不同特点:
  (一)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体现法院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论证理由。
  (二)二审裁判文书应体现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双重评判的特色,把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贯穿说理的始终。
  (三)再审裁判文书因再审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可以相应参照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但应体现再审案件的特点。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非审理重点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问题,可以简略表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作为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对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的理由。
  (二)对不作为类案件,应包括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何种法定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其明示拒绝、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是否合法的理由。应当阐明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对采用判决履行、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等判决方式的,应当阐明具体理由。
  (三)对行政赔偿类案件,应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已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两者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否承担、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援引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并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结合裁定的具体事项展开:
  (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的说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阐述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和起诉条件。
  (二)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的说理,应当载明撤诉、准予撤诉的理由,客观反映原告自愿撤诉和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三)对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政裁定书,应当阐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执行中的裁定书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