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5:32:06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芜湖市委老干局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芜湖市委老干局
芜劳社办函[2003]195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老干部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既要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企业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委老干部局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单位负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条 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统筹人员)医药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下属的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经办统筹人员医药统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医药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医药费统筹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医保中心筹集和管理。2003年,每人缴费标准为12000元。今后每年视医药费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再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医药统筹费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二次缴纳,也可一次缴纳,或按当年统筹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统筹费。医药统筹费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缴纳。为保证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顺利实施,统筹单位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医药统筹费,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六条 统筹单位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统筹人员医药统筹费。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市医保中心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于次月暂停统筹人员享受医药统筹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待补齐欠费后,统筹人员于次月享受医药费统筹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财政专户",除对"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办理拔款外,只收不支。 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转入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外,只支不收。
第八条 医药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医保中心月初根据医药费用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款项从"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拔至"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用款,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市医保中心用款计划之日起5日内审核并拔入"统筹人员医药统筹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花名册》,以确定统筹人数和缴费金额。
第十二条 统筹单位因地址、名称、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动以及统筹人员增减等,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就医,《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作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凭证。单位在办理统筹人员减员时,应随时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收回,并交还市医保中心。

第三章 医药统筹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制。备用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统筹单位于每年的元月和7月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统筹人员医药备用金并发至本人。年底如有节余全部归本人所有。备用金中每人每年可动用500元,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
第十五条 统筹人员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先从个人备用金中支付,个人备用金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实行定点医疗。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市内转诊住院的,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并征得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即可;转外地治疗的,需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外诊治。 转往外地就诊,限于合肥、南京、上海等市三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购药。统筹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八条 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统筹人员,由本人填写《芜湖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的,可在当地选定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院。因病需住院的,应于住院之日起7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备案。确需到其它医院治疗的,要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统筹人员就医就诊,凡属药准字号的药品,凭复写处方及病历报销药品费,凡属健字号的药品(用于非报销药品开支的500元除外),不论住院或门诊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统筹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统筹人员或其单位垫付。报销时由统筹人员或其代理人凭《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门诊、住院病历、复写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对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中心报销时,先结清个人医疗备用金。 报销时间:每星期一、二、三、四上午。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门诊处方量,慢性病不能超过3个月量,一般疾病不能超过15日量,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第二十二条 住院统筹人员每天用药及医疗检查,应由本人其家属签字,出院时,应给患者一份费用清单。
第二十三条 统筹人员的住院天数超过30天,医院要报告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要求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派员参加。根据会诊结果决定是否延长住院。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统筹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支出应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药统筹基金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追回违规金额和处以违规金额10倍的罚款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
(一) 医护人员"搭车开药"或开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以及乱收费等现象;
(二) 弄虚作假,挂名住院、冒名顶替和调换药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附: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芜湖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一、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义眼、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 二、 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2、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冒名就医发生的费用。
4、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不符合参加统筹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的其它费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确定和下达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市的控制指标:与上年相比,全市一般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特大事故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控制指标每年年初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不低于4%。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按10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0分,事故控制效果为40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个项目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作为市委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四、设立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奖励资金按规定筹措,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分管市长批准方可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考核分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0分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二)凡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得分高低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5-1万元,市直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3-0.8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同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先进单位可发放一定数量的人均安全奖,所需资金自筹。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类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安全基础工作 1 责任制落实 1.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 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未制定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部门、乡镇扣15分;目标、责任和措施针对性不强扣5分。
2.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 30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扣30分;缺一项扣15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分;有制度未执行扣20分。
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 查相关文件 未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综合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扣20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
2 综合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是否能及时贯彻落实。 10 查文件、会议台帐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议。 20 检查会议纪要 全年至少4次,少一次扣5分。
3.建立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 10 检查书面材料 年终,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少一份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3 机构建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40 检查“六到位”落实情况 有一项未到位扣20分。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事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40 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扣40分;投入力度不大扣10分。
4 乡镇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80 查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 发现一个乡镇(街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扣20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低于100%扣60分。
5 宣传教育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20 检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率100%,危险物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率100%,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一次扣5分。
2.安全生产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20 查阅有关工作台帐 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扣20分。
6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30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的扣30分;开展不到位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7 隐患管理 1.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隐患治理方案完整,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时。 50 查汇总资料表和整改报告书,现场检查 未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扣30分;有一个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20分;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95%扣15分;发现一起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0分。
2.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20 查有关救援预案资料 预案不完善扣10分;体系未建立扣2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8 专项治理 1.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 20 查阅年度工作方案 年度工作方案中未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扣2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2.每项专项治理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 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40分;无方案扣30分;工作措施不到位扣20分;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10分。
3.专项治理效果。 60 对照专项治理目标,考核治理效果 未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0分;一个专项治理未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和落实管理措施扣20分。
9 制度建设 1.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有关领导应参加和指导工作。 10 查安全检查记录 少一次扣10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乡镇二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0 检查相关制度 一级没有制定扣20分;不完整扣10分。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30 到基层及企业现场检查 有关管理制度未执行,发现一次扣10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1.按照年初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 370 检查事故汇总报表 特大事故一起扣200分;重大事故一起扣50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每超1个百分点分别扣50分。
2.事故调查处理。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是否及时上报,是否按规定处理结案。 30 基层检查了解,查有关事故结案报告 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次扣1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一次扣10分。
合 计 1000分
备注:考核满分为1000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6]6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拟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应实行净地出让,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对拟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严把拆迁许可关,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不齐备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实行如下六项制度:

(一)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栏,公示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负责人姓名、拆迁上岗人员及上岗证号、办事指南等。

(二)信访服务制度:拆迁现场设置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来信来访有记录、处理信访件件有落实,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帮助拆迁户解决困难。

(三)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答复和处理拆迁户投诉的问题;拆迁现场设置投诉举报箱,对违纪人员及时查处。

(四)监督检查制度:房屋拆迁所在地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拆迁诚信制度: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单位信誉档案,监督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委托合同按期完成拆迁任务,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一站式”服务制度:实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一票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拆迁户。

第六条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及协议,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对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承租人,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住房给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房改;拆迁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的,廉租待遇不变。

(二)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保证被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购买到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实行安置,差价由拆迁人贴补,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

第八条 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成本价的经济适用房,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购买。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房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不得单方强制确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为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及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价格。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以基准参照价格为基数,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楼层等因素按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房屋成新(即新旧程度)按照使用年数递减。

房屋耐用年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框架结构的60年;

(二)砖混结构的50年;

(三)砖木结构的40年;

(四)简易结构的10年。

对接近或者超过耐用年限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不得低于三成。

第十二条 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

实行土地储备拟净地出让项目的房屋拆迁,需产权调换的实行易地调换。

第十三条 拆迁原为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按非住宅用房补偿。

(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二)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用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

第十四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料库,并向社会公示资质符合拆迁估价要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依法拆迁,改进工作方法,做耐心细致的动迁工作。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及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第十八条 对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久拖未完的房屋拆迁项目,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完成拆迁;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能办理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给予补办;对政策不明确但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措施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本细则授权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