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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54:00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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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知

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保险企业的非现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对保险监管报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的会计年度与上述会计年度不符的,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保险监管报表是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各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呈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和报表。
(一)由保监会统一编号的定期报表,包括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会计决算报表和其他定期报表。
(二)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呈报的报表。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在报送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附报文字说明。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在编制保险监管报表时,要严格依照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所要求的报表格式、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等规定,如实提供报表资料。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程序。
(一)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工作。该专门机构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保监会。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本系统保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程序。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向上级公司上报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将保险监管报表报送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实行各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制度。各保险公司报出的保险监管报表,必须由本公司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统计等部门和人员依照本办法和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认为资料不实,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后10天内、季后15天内、半年后25天内、年后30天内,分别报送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保险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呈报的其他定期报表和临时监管报表,保险公司应按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第十二条 各类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方式,按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保监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组织专人对各保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保险监管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责令撤换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取消主要责任人保险从业资格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二)伪造、篡改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三)拒报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四)无故拖延报送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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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分解、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计划年度内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分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优先安排国家(市)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市人民政府整理储备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计划指标分解与固定资产投资、已批准土地供应、土地现状情况、人口数等相衔接。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结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第六条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于每年9月1日前提出本地区的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应当于每年9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拟使用土地所在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需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按项目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国家审定下达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半年下达一次。根据上半年执行情况,在下达下半年计划指标时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已批准用地的利用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各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一次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批地的,因征地问题引发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已实施批准用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相应核减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各区县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1〕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龙岩市村级民政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创新基层民政工作机制,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城乡基层的民政工作岗位。村级民政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工作的具体事务,协助村(居)两委抓好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实施,贯彻落实民政部门有关决定,向本村(居)两委提出开展民政工作的计划、建议;

  (二)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公示的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含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做到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迅速了解掌握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告;做好灾害及损失情况统计工作;参与避灾点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并落实到户、到人,建立灾民救助档案。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退役士兵、士官的培训和创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尽可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辖区内各类优抚对象各项待遇的落实。

  (六)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和老龄工作,统计留守老人、儿童数量,掌握本村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大力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从俭办婚、丧事。及时报告土葬、二重葬事项,协助做好殡葬改革。

  (八)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界桩的管护和村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

  (九)协助开展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一名村级民政协理员。

  第六条 聘用时间:三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村(居)两委成员兼任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7周岁;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民政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常驻本村(居)居民。

  第八条 选聘原则: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选聘,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乡镇(街道)配合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选聘的具体工作。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居)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居)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可直接续聘,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优秀的村级民政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乡镇(街道)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县(市、区)民政部门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村级民政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村级民政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村(居)两委直接领导村级民政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村级民政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民政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民政协理员。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村级民政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村级民政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乡镇(街道)民政办汇报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季度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村级民政协理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 津贴

  

  第二十二条 村级民政协理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当前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分担一半。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民政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津贴发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级民政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村级民政协理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民政协理员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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