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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7:56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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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156号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2003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洪涝、风雹、雷电、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


第四条 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救灾工作,制定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受灾区县(自治县、市)完成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核实灾情,制定救灾方案,并采取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衣、食、住,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


第七条 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市救灾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减灾规划。


第八条 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直管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紧急处置灾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防止化工、天然气等次生灾害发生;负责搞好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市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第十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商委系统灾情的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业搞好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和营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公路、水路并协调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水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灾情,上报灾害损失,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参与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抗旱防洪预案的编制,制定重要水利设施度汛、抢险和分洪方案;负责江河清障工作,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通报有关江河水情及水文信息;组织抗旱服务队,帮助灾区开展抗旱服务工作;统计、核实旱灾、洪灾并向市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第十五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协助市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2小时内将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报告市政府及中国地震局,震后2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组)赴灾区;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及中国地震局。


第十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农作物病虫灾害情况和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第十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预案,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灾动态、病虫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做好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物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组织和指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协助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区划;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向市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行政管理,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组织抢险应急治理;负责核实、统计全市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对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市级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村灾民生活安排,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会同市政府救灾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并向市政府、民政部报告;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市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调用各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经批准可调用非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首脑机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和抓好提水抗旱工作;调查核实全市农机受灾情况,向市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机械。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保证灾区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驻渝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第三章 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第三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救灾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6小时内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得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后,市政府救灾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受灾信息;市政府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受灾信息,10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受灾信息、灾情及救灾情况的上报实行实名制。


第三十二条 灾情报告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灾情的发布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救灾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以及通过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争取国际援助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救灾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安排发放到受灾地区。


第三十六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度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五)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七)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附件:




重庆市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一、特大自然灾害


(一)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震级为5.5级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在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地震。


(二)特大风雹灾害:风速在25米/秒(风力10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因灾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特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大于10毫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冻死大牲畜2000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特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4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11-4月份,连续4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工程蓄水锐减,占应蓄水量的60%以下,保灌面积缺水源保证;旱地缺墒,影响按时播种面积40%以上,水田严重缺水、龟裂,占水田面积50%以上,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或因旱造成10万人以上、10万头大牲畜以上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五)特大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0万m3以上/处,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1000间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六)特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死亡30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七)特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


(八)特大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损失产量15%以上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5万亩以上,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在3万亩以上。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震级4.5-5.5级或造成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二)重大风雹灾害:风速在17米/秒(风力在8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因灾死亡10-30人,或倒塌房屋500-1000间,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三)重大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达5-10毫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冻死大牲畜1000-2000头,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四)重大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30-40天总降水量小于40毫米,11-4月份,连续30-40天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或因旱造成5-10万人、5-10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五)重大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1000万m3/处,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极大破坏,倒塌或已成严重危房500-1000间,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3000万元。


(六)重大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100-200毫米,或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死亡10-30人;倒塌房屋1000-2000间,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较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万元。


(七)重大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


(八)重大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30%,损失产量9%-15%;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3—5万亩,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1—3万亩。


(九)重大雷电灾害:在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通信、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三、一般自然灾害


(一)一般风雹灾害:风速在15米/秒(风力7级)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一次大风冰雹灾害造成倒塌房屋500间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二)一般寒潮雪灾:12-2月份,72小时内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6℃以上,3-4月份、10-11月份,72小时内平均气温连续下降8℃以上或24小时降雪量3-5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1次寒潮雪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三)一般干旱灾害:5-10月份,连续20-30天总降雨量小于30毫米,11-4月份,连续20-30天,总降水量小于10毫米,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旱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或5万人以下、5万头大牲畜以下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四)一般地质灾害:滑坡体在100万m3以下/处,死亡10人以下,或重要基础设施遭受较大破坏,倒塌或已成危房500间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五)一般暴雨洪灾:24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或发生5-10年一遇洪水,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


(六)一般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七)一般生物灾害: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占所危害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0%-20%,损失产量1%-9%;或森林病虫鼠害重度和中度发生面积在2—3万亩,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5区在0.5—1万亩。


(八)一般雷电灾害: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电力、交通、通信、易燃易爆场所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死亡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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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政办发〔2007〕5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右江日报》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文件精神,结合百色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办公、经营、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和商店(以下简称单位)等都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驻百色市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市场、车站、酒店、社区、小区以及门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应责任,是指单位的职工(居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单位的领导应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店、社区、小区以及门店应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百色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 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的内容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凡是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内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校学生、社区、小区居民、住户和门店经营户有以下行为被监督部门发现的,由新闻媒体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追究其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由责任人在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说明本单位违规行为人的情况,并作出保证本单位不再发生同类行为的承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随地抛弃瓜果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的;

(三)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

(四)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的;

(五)向道路或下水道堆、扫垃圾的;

(六)随意践踏花草绿地,破坏路树及其它市政设施行为的;

(七)商店门店经营活动中,有顾客违反“门前三包”行为的;

(八)其它损害“城乡清洁工程”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2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应向有关部门作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承诺;

(二)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5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应在新闻媒体上说明情况并作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承诺;

(三)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10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除在新闻媒体上说明情况外,同时撤销该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年度的一切评优(先)资格;

(四)责任单位是商店受到行政处罚每月累计达5次以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的曝光次数统计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监督组织的统计次数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一份刑事裁定书的评析
罗书平

  2000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在第2版全文刊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游戏厅经营者杀害三名小学生案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这是一份近年来人民法院制作的从内容到形式都较为规范的裁判文书。它具有如下特点:
  格式规范,程序合法。本案是上诉案件,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依照这一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采取了不开庭审理的形式,但在裁定书的首部对此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表述,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从而体现了程序合法和司法公正的精神。
  完整反映一审判决的内容。本裁定书严格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关在制作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应当“首先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的要求,表述一审内容和上诉理由。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本裁定书在表述一审判决内容时,不仅概述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所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而且对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列写,着重写明某一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如对证据8表述为“在焚烧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这样,更加证明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为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打下了基础。
  繁简适当。由于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涉及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更由于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并无出入,因此,本裁定书认真把握《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体现的“此繁彼简”的精神,一方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提意见进行高度概括,即“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前面已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了概述,且二审审理结果并无出入的就没有再进行重复表述,体现了“繁简适当”的原则。
  说理充分、针对性强。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量刑重)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本裁定书通过对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的全面分析,从而作出被告人金祥玉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和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的结论。
  当然,这份刑事裁定书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遗漏了有关死刑复核的内容
  这是一起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只要共同被告人之一提出了上诉,全案就无条件地进入二审程序;同时,本案提出上诉的是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第二被告人,而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第一被告人没有上诉。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是否提出上诉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在本案进入二审程序的同时,就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问题。而这些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审理过程应在二审(复核)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即要求写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除了主文部分有一句“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外,在二审(复核)“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该部分的“具体内容”只字未提。
二、对二审中认定的新的事实未表述相应的证据
  据该裁定介绍,本案第二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其上诉理由不涉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异义,但二审在“经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明显增加了在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没有的新“事实”: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由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的法定刑有两个:犯包庇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二审裁定中新增的这一“事实”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重要根据,也是“原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的主要理由。然而,对这一重要的事实情节,而且是在“不开庭审理”的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在客观叙述之后居然没有写明其定案的证据是什么,显然是不符合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基本要求和文书样式的格式的。
 附:河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祥玉,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工人,住该公司单身宿舍楼3门1楼。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永川、陈胜,河南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金祥玉犯包庇罪一案,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洛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祥武服判。原审被告人金祥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2月27日下午,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子弟小学六年级学生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到被告人金祥武经营的索尼电脑游戏厅打游戏机,因未付费用人民币2?5元,引起被告人金祥武不满。被告人金祥武强迫三被害人跪在游戏厅柜台内,先用拳头、铁链子锁将三人打昏,用细铁丝将三人的手捆绑,后持水果刀向杜洛飞的颈部、胸部猛刺数刀,向段珂珂腰部猛刺一刀,向薛亚山颈部横切一刀,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当日晚,金祥武将杀人的事实告诉了其兄金祥玉,被告人金祥玉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200米处,点燃气油将尸体焚烧。后金祥武、金祥玉先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父亲杜世平、段强、薛兵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称,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于2000年2月20日下午去索尼电脑游戏厅后便失踪,该游戏厅自三人失踪后再没有开业。
  2?学生贾笑真、王瑞、夏磊关于在电脑游戏厅见到金祥武强迫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跪在柜台内,用拳头和铁链锁对三人进行殴打,将段珂珂头部打破,及金祥武将贾笑真、王瑞、夏磊从游戏厅内赶出的证言。
  3?被告人金祥武供述其用拳头和链子锁把三被害人打昏,用铁丝捆绑三被害人的手,持刀对三人颈部、胸部等部分连刺数刀,致三人当场死亡,与其兄金祥玉移尸、焚尸,后逃往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4?被告人金祥玉供述其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金祥武家中,又租车将尸体拉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点燃汽油焚烧,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5?出租车司机高亚锋经对照片确认后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金祥武、金祥玉租乘其车运两个大纸箱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一山沟内。
  6?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村民孙成虎、孙顺伟、孙令辉、孙令伟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5点钟,在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看到两个人在焚烧物体,经对照片辩认,指认两个人是金祥武和金祥玉。
  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索尼电脑游戏厅内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三被害人的血型一样。
  8?在焚尸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
  9?《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系被他人所害后焚尸,尸体均有锐器伤,且分布于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
  10?公安机关在索尼电脑游戏厅提取了铁链子锁、在焚尸现场提取了遗留的铁丝。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罪名成立。金祥武杀死三人,后又焚尸,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人,伙同金祥武转移、焚烧尸体,妄图毁灭罪证,犯罪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并伙同金祥武焚烧尸体,毁灭罪证,后与金祥武合谋先后潜逃。当公安人员对其询问时,其仍作虚假供述,妄图使金祥武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被告人金祥武虽能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其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金祥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高跃波 
  审判员 樊锡广 
  代理审判员 王连山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希(兼)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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