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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4:11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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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7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年 2月15日发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 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转作生产、 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 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单位的房产、设备、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单位用借款、 借款性集资等方式形成的非经营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县(市)、 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 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不得因资产用途的改变影响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执行国家事业发展计划, 也不得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相应增加财政支出。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国有资产。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资产,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申请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清单;
(五)近期财务报表;
(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 通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对申请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可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
对依法进行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单位资产账上单独反映,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 价值、方式、经营使 用者等内容,并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要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 其收益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 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具体征收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公园、体育馆等事业单位以出租、 出借其经营场地取得经营收入的,以其租金收入为基数, 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对于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 报社等新闻宣传媒体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的,以其经营收入为基数,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第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营性资产的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全额缴入非税局专户,由非税局记入单位明细帐。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批准该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按核定比例计算其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数额, 通知非税局按季从该单位的专户存款中直接扣除,转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再投入。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及 (下转第26页 )时、 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 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 财政部门将抵扣拨款。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 已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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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1983年部颁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解释1983年部颁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

批复
关于光缆全阻障碍电路数的统计问题
文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电路实际使用数”是指“根据通路组织实际安排的开放数”。
2.关于全阻障碍历时统计口径问题
全阻障碍历时统计应从全阻开始至修复后经机务部门验证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都可用为止。
3.关于节假日、夜间长途电话半价收费规定问题
此规定不适用于1983年部颁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4.关于国际、省际、省内电路界定问题
国际、省际、省内电路的界定以当时的通路组织安排为准。没有安排固定国际电路的,其话务统计有条件的可按网管统计数取年平均数值计算。



1996年11月7日

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6]84号


1996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监管,严格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我行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资料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规定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料上报制度暂维持不变。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业务情况说明及有关附表。附表有:
(1)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6)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
2、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内容包括:
(1)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说明;
(2)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表(见附表)。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说明;
(2)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
有分支机构的行(社),以上资料必须是全辖汇总的,兼营本外币业务的行(社),应分别报送本币以及本外币合并表两种报表。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业务状况报告书中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均按月报,于月后10日内上报。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均按季报,于季后20日内上报。以上三个报告还要分别按半年、年度汇总,写出半年小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于报告期后30天内上报。
为了保证监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份开始,各行(社)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资料。
(四)报送资料方式和送报部门
各行(社)的报表资料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各银行总行的报表资料直接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各银行分支行的报表资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同级分支行的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报表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报表资料要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监管报表资料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向总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在收到辖内分支行及各行(社)的监管报表资料后,要进行整理、汇总,并写出监管报告,分别于月后、季后、年后15天、25天、40天内报送总行。
监管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三、几点说明和要求
(一)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专收制度实施后,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只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待全会计科目的统计上报制度实施之后,非现场稽核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报表数据上报将按新制度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不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
(三)各行(社)要建立专门处(科)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各行(社)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五)各行(社)报送的报表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
(六)对不按本文要求报送监管报表资料的行(社),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直至处罚。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监管数据和资料要妥善保管和存档,不得泄密。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状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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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项目| | 不 良 贷 款 |
| | 贷款余额 |------------------------------------------------------|
|分析指标 | | 逾期贷款 | 呆滞贷款 | 呆帐贷款 | 合 计 |
|------------------|----------------|------------|------------|------------|------------|
| 本期数额 | | | | | |
|------------------|----------------|------------|------------|------------|------------|
| 占贷款余额% | —— | | | | |
|------------------|----------------|------------|------------|------------|------------|
|比去年|数 额 | | | | | |
| |----------| | | | | |
|同期±| % | | | | | |
|------|----------|----------------|------------|------------|------------|------------|
|比去年|数 额 | | | | | |
| |----------| | | | | |
|初 ±| % | | | | | |
|------|----------|----------------|------------|------------|------------|------------|
|比 上|数 额 | | | | | |
| |----------| | | | | |
|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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