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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38:46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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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1〕9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现将《淮安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日

淮安市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听证会,听取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按定价权限和范围由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集中供热、用电、自来水、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依法应当听证的项目。物价部门应当依据形势和适用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 价格决策听证实行会议制。听证会由物价部门主持,法制、计委、经委、财政、统计、民政、总工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为会议成员单位。同时,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价格决策听证中,应按照各自的职能,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对经济运行、工交企业生产经营、财政收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救助对象、职工和消费者等方面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议旁听制度。听证会议召开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需要参加旁听的单位和居民可以自愿报名登记,经会议组织者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七条 申请定、调价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拟定定、调价执行之日的60天前,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定、调价方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定、调价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定、调价的原由;

(二)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近三年的成本费用资料(附国家规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费用标准定额、工资福利水平等);

(四)市场供求情况及趋势,邻近地区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

(五)成本费用增长消化程度;

(六)具体的定价水平或调价幅度、拟执行时间;

(七)执行调价方案后对各方面的影响;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申请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方案,物价部门应当依照价格管理规定,对定、调价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对该品种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的政策及管理规定;

(二)审核申报定调价项目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定价格补偿和企业应当消化的数额;

(三)分析市场供求情况 ;

(四)相关因素分析。包括调价对物价调控的影响,相关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是否合理,与邻近地区价格(收费)水平是否衔接等;

(五)承受能力分析。包括对企业用户的成本费用、居民生活支出、财政收支的影响及承受能力的分析;

(六)配套的政策措施。包括连锁反应控制和相应的补偿措施;

(七)定、调价水平与实施时间的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10日前准备好听证会有关材料,确定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和日程。

第十条 物价部门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向听证代表附送定、调价方案及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物价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听取听证会准备情况汇报,审核听证会相关材料;

(二) 签发听证通知书,并指定专人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三) 指定听证会书记员;

(四) 就听证相关内容向申请人提出询问;

(五) 维护听证会秩序;

(六) 签发听证会纪要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定、调价方案和初审意见深入调研,搜集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撰写内容翔实、有理有据、言简意赅的发言稿。

第十四条 价格决策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说明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代表和书记员,宣读听证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二)申请定、调价的部门或单位向听证会汇报定、调价方案;

(三)物价部门介绍对定、调价方案的初审情况;

(四)与会代表对部门或单位提出的定、调价方案和物价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参加听证的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申请或初审单位代表咨询,申请或初审单位代表应当负责解答;

(五)主持人综合听证会讨论情况 。

第十五条 听证会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审核后签字。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事由;

(二)参加听证会人员姓名;

(三)听证会地点、时间;

(四)听证主持人姓名;

(五)申请人申请和物价部门初审情况,代表讨论、质询内容,主持人综合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物价部门应当依据书记员制作的听证笔录,整理印发听证会纪要和纪实。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应当吸取听证会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确定定、调价方案,并正式行文下达执行;须报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将拟出台的方案与反映听证情况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经批准或备案登记后行文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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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针对此类事件,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立即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各地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四、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发放《环境应急手册》;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五、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污染状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1、第七条第(五)项“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修订为:

“在科技进步考核中,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2、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长期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作为该条的第(二)项,其它款项作相应调整。

3、第九条“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不超过40项。”修订为:

“科学技术功勋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4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项。”

4、第三十条第二款“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修订为: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功勋奖5万元/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2万元/项、三等奖0.8万元/项。”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2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3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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