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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4:39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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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
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城市流动人口、贫困农民以及其他困难群体“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四、各地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非典”患者医疗救治所需费用。对困难“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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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之 探 讨


镇江市京口法院 蒋建平 杨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
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
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
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结合国际通
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
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
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
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
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
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
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
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
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
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
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1_20050607.doc
二、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2_20050607.gif
三、2001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4-caishui0227f3_20050607.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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