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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6:12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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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消字(2001)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制订并下发了《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并指示“切实贯彻,务求实效。”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今年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围绕中央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就贯彻《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深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按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将联合执法行动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两部局制订的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要领导应亲自挂帅,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春耕期间,执法力量应向“农资”打假方面倾斜,集中力量,保证执法力量到位,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清查农资生产、经营资格入手,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已经建立农资企业档案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将工作抓实抓细;没有建立的,要结合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尽快对本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对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严格把握,特别要注意加大对本地区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繁育基地、小化肥厂、小农药厂、小农机厂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清理,从取缔无照经营、清除挂靠承包经营、完善前置审批手续、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入手,全面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流通领域监管,严格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列出清单,对本辖区内有关重点农资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不留死角,保证监管到位。督促和帮助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签订联保责任书、制定经营守则等制度,采取“送法下乡”、召开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座谈会、指导经营者开展“清柜台、清仓库”等自查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自觉性,规范农资产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资产品质量跟踪检查工作
2001年2月底以前,各地要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一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为重点的农资产品质量市场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登记证、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不全或假冒的产品,隐匿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销售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监管,打击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对发布肥料、农药、种子、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加强春耕期间的农资广告日常监管。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发布前行政审查的农药、兽药广告,要加强对发布前审查工作的指导,严格执行发布标准。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农药、兽药广告以及伪造、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非法印制、张贴、悬挂、散发的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按照“铲除窝点、严打惯犯、冲破保护伞”的方针,对辖区内制假售假情况进行认真、彻底的清查,列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规定整治期限,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采取县级工商局抓重点、工商所抓片、管理人员抓到经营户的方法,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市场巡查制,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向广大农村延伸,认真受理农民和企业的投诉与举报,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违法经营活动。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重复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从源头上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大要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对跨省、区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或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坚决一查到底;对跨地区的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协调,协同作战,及时有效予以查处。对于不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或对通报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查处,酿成坑农害农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抓好5—10个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各地排查、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
七、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在联合行动中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与农业、供销合作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工作。加强“打假”工作的舆论宣传,加大重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八、注意沟通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主要农业省、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有关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注意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将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应于每月月底前书面并填表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1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附件:
1.《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2.《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大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20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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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2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除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第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直(含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登记、人员信息变更、稽核监督等工作;工伤保险费由同级地税机关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征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工伤认定结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待遇支付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集中收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建立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账务,分级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同级国库,各区县国库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书按月上划到市国库。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级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结余的情况,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各级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全额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前存在基金缺口的区县,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务,由当地政府承担。
各地上划的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用于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并结合实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的工伤保险费情况,每季20日前编制下一季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支付计划,及时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区县的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少于区县当季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垫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其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区县,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先从各地上划的统筹前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不足支付的,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区县,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9号令)以及《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4〕48号)规定执行。
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医疗费,个人单笔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支付,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医疗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地当期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按1:1的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储备金垫付,市级储备金的下拨金额,一般为各地上解储备金数额的1—5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倍。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等规定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建立黄山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1号)执行。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后,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资格的工伤保险康复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康复性治疗的确认后,送往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十一条 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出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区县政府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对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促进各区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工伤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及相关经办业务的工作指导与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协助工伤认定所需的调查费等,根据其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劳社秘〔2008〕12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黄劳社秘〔2009〕10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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