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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8:29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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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检鉴(1993)201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附件: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附件:

     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申请人:                                

────────────────────────────────────

使用厂:                                

──────────────┬────────┬────────────

危险货物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

危险货物状态:       │密度:     │单件毛重:  Kg    

──────────────┴────────┴────────────

报验包件数量(件):                          

────────────────────────────────────

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

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批号:               

──────────────────┬─┴───────────────

货物所需包装类别:         │包装容器标记:                 

──────────────────┴─────────────────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

鉴│  上述危验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

定│                                  

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果│                                  

─┼──────────────────────────────────

说│  (一)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口

 │所在地商检局换取检验证书。                     

明│  (二)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

 │续。                                

─┼──┬────┬────┬────┬──┬───┬────┬────

货│序号│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结余数量│序号│出口日│出口数量│结余数量

 │  │    │    │    │  │期  │    │    

物├──┼────┼────┼────┼──┼───┼────┼────

分│  │    │    │    │  │   │    │    

批├──┼────┼────┼────┼──┼───┼────┼────

出│  │    │    │    │  │   │    │    

口├──┼────┼────┼────┼──┼───┼────┼────

记│  │    │    │    │  │   │    │    

录├──┼────┼────┼────┼──┼───┼────┼────

栏│  │    │    │    │  │   │    │    

━┷━━┷━━━━┷━━━━┷━━━━┷━━┷━━━┷━━━━┷━━━━

  本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鉴定员:        主任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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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
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问:“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问:菠萝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经向主管部门了解,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
征收消费税。
问:“金刚石”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问:“宝石坯”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问: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是否属于越野车的征税范围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不属于越野车范围,应按小轿车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问: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轻便摩托车的征税范围为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两轮摩托车。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997年5月2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后,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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