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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23:05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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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是我市利用亚行贷款实施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帐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供水价格(包括引滦水和引黄水)增加的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增收的0.15元。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5元。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2元。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四)引黄济津工程天津境内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自来水公司,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实际售水量,在缴纳源水费的同时将每立方米0.15元收入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市水利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销售给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15元收入;销售给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的循环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5元收入;销售给菜田的用水,按照实际
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2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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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省委
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
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
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
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严重
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买、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劳动力经纪人队伍,鼓励领头人率领输出,亲友连带输出,专业部门向国外输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网络,把劳务输出引向合理有序的轨道。加强劳务输出政引
导、信息咨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务输中出现的问题,保险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输出人员素质。与此相适应,改革户籍制度,对在县(市)及县以下城镇购有住房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并交纳一定数额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务工经商户,所在县(市)、镇政府,应批准其为城镇户口,纳入正常的户籍管理。
各地都要十分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农村经济。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支持和吸引本地或外地科技人员到农村任职、兼职,或进行技术承包,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

二、重视农村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抓市场就是抓生产。全省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远期合同市场,积极引进期货交易机制。各级政府都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建市场,实行
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贸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市场软硬件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办好龙头企业;二是建好生产基地;三是协调好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加强引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贷款扶持。对有条件的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的外向型企业,省里将予申报外贸经营权。
引导农民发展自我服务组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是建立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各地自定),行使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职能。二是建立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
信息、生产、储运、销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三是大力培育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纽带作用。
乡镇农、林、牧、渔、农经、农机、水利的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机构,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在乡镇为农民、农业直接从事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保持这些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并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不断增加经费支持。
各级供销社要深化改革,强化“民办”性质,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与农民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尤其要建立起以骨干农副产品为龙头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联合服务组织;突破行业界限,扩大服务范围,兴办实体,综合开发,综合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充分发挥其明晰产权、集聚资金、优化结构、转换机制、能人效应等作用。今年新办乡镇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原有的集体企业和挂靠企业也可用这种形式加以改造和规范。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适用于国有、集体所有山林和荒山、荒水、荒
滩、荒地的开发,以及乡村集体农林改造场经营机制的改造、农村市场建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等。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都应积极推行股份制。
推笔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技术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培训人员,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在产权界定、股类设置和股权确定中,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能变相划拨集体或个人财产;要建章立制,规范各方行为,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通过逐步完善的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企业推向规范、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商品农业与乡镇企业一起上,针对国内外市场需要,当地适宜什么就发展什么。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实现粮、经、饲三元结构;二是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加速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增加林牧渔业收入;三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二、三产业比重。
在发展商品农业方面,县(市)政府在宏观上要把握当地优势,选择自己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发展规模经济,不断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发展乡镇企业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抓住机遇,继续坚持高效快速发展;二是继续坚持多轮驱动,积极兴办村办企业,壮大村级集团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三是提倡易地办厂,新办或成型企业尽可能进入工业小区,使企业逐步
由分散走向集中,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培育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我省的城镇化水平。
五、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并且又是弱质产业,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在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尤须关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保护基层干群的积极性。地、市、县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农村工作。要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协调、管理
、服务、指导作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应加强力量,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在目前财政信贷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今后每年财政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真正向农业倾斜。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10%以上,同时要按时收
回农业贷款。各地要继续按国家规定,从农副产品经营中征收各项技术改进费,切实抓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重点扶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
省及各地从今年起,将粮食价格放开后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保证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保护价标准。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以稳定农业。
省、地(市)、县都要建立信息网络,逐步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网,并进入国际农产品信息网,及时反映国际、国内大宗农产品行情,通过各种渠道进村入户,用以指导农业生产。
为防止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和无序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者,市场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干扰,撤除除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外的检查站等各种壁垒
和封锁,清理路卡,逐步形成全方位开放、统一有序的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把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11日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商业部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9月17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1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麻类商品检验工作,正确执行麻类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麻类经营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现行标准,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重视麻类质量检验工作,加强领导,逐步完善检测手段,收购站(点)必须具备与要求相符合的收购检验条件。
各级麻类商品检验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要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检验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和商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麻检队伍素质。业务技术培训,要分级负责。要按国家规定做好麻检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聘用工作。

第二章 检验的种类、项目和方法
第五条 检验种类:黄麻、红麻、苎麻、大麻(魁麻、线麻)。
第六条 检验项目:品质、长度、水分、杂质、色泽。
第七条 检验方法:以感官检验为主,即手摸、耳听、眼看、手拉、尽量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水分测湿仪(或烘箱)和强力机,水分、强力的估验结果应经常与烘箱和强力机校正。

第三章 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检验人员要指导麻农做好初制加工,传授“六分”技术(分砍、分剥、分沤、分晒、分整、分售),做到优质高产、分等交售。
第九条 检验人员要按照麻类商品质量的文字标准规定,对照实物标准样品,逐绞(把)检验。
第十条 检验人员发现含水含杂超过规定的,要动员麻农摊晒处理合格后再收购。不准收超水、超杂麻。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对评定等级后的麻,要立即注上标记,分等级存放。
第十二条 打包站(点)的检验人员,对未成件的散麻必须进行挑选整理后,才能分级打包。对收购站交来的麻,如发现等级不符时,双方应共同抽样复验,协商解决。


打包站(点)对成件的麻包,必须将注明质检人员姓名和等级、重量的合格证放在包内,以对质量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外,有权抵制错误的行政干预。
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办事,如发现掺杂使假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省、地、县棉麻公司要定期组织交流技术,统一检验目光,加强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比赛和技术考核。
收购、打包站(点)对执行政策应经常进行自查或互查,并将结果向上级供销合作社、主管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收购站应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宣传麻类收购政策,公开实物标准,公开价格,公开评定等级,设置意见箱,欢迎麻农举报。
第十六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检验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条例规定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麻类商品质量检验基本是凭眼看手摸的感官检验,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允许有技术误差作为检验和考核的幅度。收购检验的误差幅度升降相加不大于百分之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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