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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46:58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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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集中统一的新闻发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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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山西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山西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5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省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省内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从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99〕6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25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尹子明副主任关于执行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发言,现特作如下决议:
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0年内,可以在法定期满前十五天,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



198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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