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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7:57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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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7月5日)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七月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在访问期间,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并同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副主席宋庆龄也分别会见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
  斯里兰卡总理和她的随行人员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沈阳、大连、上海,参观了人民公社、工厂、水利工程、名胜古迹。中国人民给予斯里兰卡总理的热烈和热情的接待,突出而令人难忘地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斯里兰卡总理以及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的友好情谊。在访问期间,班达拉奈克总理注意到,自从她上次访华以来,中国人民在毛主席的鼓舞人心的领导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在访问期间,周恩来总理和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总理在友好、诚挚和坦率的气氛中,广泛地就重大国际问题、进一步发展斯里兰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和合作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两国总理一致对会谈表示深为满意。
  在回顾双边关系时,两国总理感到,他们完全有理由对斯里兰卡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稳步和不断的加强感到满意。他们注意到,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已经在包括政治、经济、贸易以及文化和体育等广泛的领域中得到扩大和发展。
  斯里兰卡总理对中国多年来,特别是一九七0年五月她的政府成立以来,给予斯里兰卡的援助表示她个人和她的政府的深切感谢,并对中国对于发展中国家援助的八项原则,包括平等、友谊和互利的原则表示高度赞赏。
  在讨论继续进行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时,班达拉奈克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的五年计划的概括的目标和战略。她强调了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不顾重重障碍和艰难争取实现经济独立和经济发展这两个目的的决心。中国政府赞扬斯里兰卡政府在班达拉奈克总理领导下,为建设自己国家而作出的积极努力。为了支持斯里兰卡发展民族经济,中国政府决定向斯里兰卡政府提供一项长期无息贷款。
  中国政府对于斯里兰卡政府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所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班达拉奈克总理特别对于斯里兰卡共和国在促成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历史性表决方面能起的作用表示满意。
  两位领导人认为,国际形势继续朝着有利于世界人民的方向发展。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班达拉奈克总理表示,作为不结盟国家,斯里兰卡一贯主张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中国政府重申坚决支持斯里兰卡政府奉行的独立自主、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
  两位领导人回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断扩大的差距的问题,并同意发展中国家应一致努力争取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度。两位领导人特别考虑了发展中的小国的困难,并一致认为发达国家负有特别责任,保证这些小国的经济弱点不被利用来侵犯它们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破坏它们的政治独立。两位领导人还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独立。
  班达拉奈克总理就斯里兰卡提出的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给予的支持,特别是为使宣言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顺利通过而提供的协助,转达了她的政府的感谢。斯里兰卡总理向中国总理介绍了她的政府根据这一决议并为了争取其迅速实现而已经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和主动措施。她表示希望所有有关国家采取决议中所预定的必要行动以使它早日实现。中国政府认为,斯里兰卡提出的这一建议反映了亚非国家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反对超级大国侵略扩张的迫切愿望。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这一正义主张表示坚决支持。中国政府赞赏斯里兰卡政府,特别是班达拉奈克总理本人为这一建议所采取的主动,并且认为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洋作为和平区的宣言”的决议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双方认为,印度支那问题必须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照印度支那各国人民的愿望,由印度支那各国人民自己来解决,一切外国军队应当迅速、全部、无条件地撤出这一地区。
  双方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支持下的以色列侵略的正义斗争。
  双方对当前南亚次大陆的紧张局势表示关切,并且重申该地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应该在完全平等、互相尊重国家独立和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互利互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加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在回顾非洲南部事态的发展时,两国总理重申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强烈谴责。他们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外来侵略的斗争。
  双方重申,中斯两国将继续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一道,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而奋斗。
  双方满意地认为,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对中国的国事访问和两国领导人的交换意见,对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亚非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斯里兰卡共和国总理
     周 恩 来           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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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量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资产投出单位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负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职责;主管单位承担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七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总值或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4%-6%的年率向资产投出单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年终上缴同级财政。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或者开办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投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等。
  (二)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投出单位每年度终了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处以滞纳款额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改革措施,在微观搞活的同时,加强宏观控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考核的对象。省财政厅对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各地市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县(市、区)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逐级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确定的依据。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四项财务、成本指标是:上交利润(包括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承包费)、成本、资金占用和扭亏。上交利润以年初省财政厅下达的企业收入指标为依据:成本以上年决算中百元产值耗用水平为基数,年初计划降低率为依
据;流动资金占用以上年决算中百元产值占用水平为依据(其中执行中产成品资金占用水平不得高于上年);扭亏以省对地市、省级有关部门下达和签订的扭亏承包协议书限定计划亏损额为依据,同时还要结合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奖励等级。年终全面完成四项财务、成本指标的,获完成目标一等奖。其中上交利润比指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目标成本再降低百分之一,资金占用水平降低百分之三,质量稳定提高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包括百分之八十)并比上年上升的,获一等优秀奖;完成目标利润、目标
成本、资金占用三项指标的,获完成目标二等奖;上交利润比指标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目标成本再降低百分之一,资金占用水平降低百分之三,质量稳定提高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并比上年上升的,获二等优秀奖。
五、奖励办法。各单位的执行情况按季排队公布,年终总结表彰。省财政厅根据决算执行情况,对完成规定要求的获奖地市、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企业,提请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对获得优秀奖者,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市可参照此办法,对获得优秀奖的县(市、区)、部门和所属
企业给以奖励(从地方机动财力开支)。对完不成目标指标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井由这些地市和部门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作出说明和书面检查,与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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