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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6:00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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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30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区(县)三十日以上,异地从事务工、务农、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口。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张店区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人口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外出时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五)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人口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出具查验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对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四)对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走访,并向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通报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以及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五)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外出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出催办通知书,市内范围流动的,限期五日内补办;市外省内流入的,限期十五日内补办;省外流入的,限期三十日内补办。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所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用流动人口时,应当查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者,应当督促办理,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十日内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者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外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转让、租赁手续时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将查验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提供相应的房屋转让、租赁等资料。

卫生部门在为从事饮食服务业的流动人口健康查体时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将查验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并检查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向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无婚育证明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有一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体证明的,另一地不再重复查体。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在一地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再缴纳。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婚育证明的,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单位或者个人招用的流动人口没有经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或者拒绝接受管理的,对招用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五)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提供住所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卫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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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aishui2003-86_20050523.gif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自动盖片机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自动盖片机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产品由于预期目的、功能及用途等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一、自动盖片机:用于将极薄的盖玻片封盖在承载染色组织切片的玻片上。

二、体外用碎骨机:用于在骨科手术中,将人体的组织或碎骨进行粉碎。

三、磨片机:用于眼镜店或眼镜工厂打磨镜片。

四、电脑查片仪:用于对各种镜片度数进行精确、快速检测,并对累进焦点和多焦点镜片进行测量图形显示。

五、光谱透过率测量仪:用于对太阳镜进行紫外线透过率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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