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37:5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畜牧局制订的《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件〉的通知》(国发〔1985〕25号)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屠宰、加工、经营肉品的单位、个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肉品为未经熟制的猪、牛、羊肉及油脂、脏器、头蹄、血液。其他肉类产品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天津市肉品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归口市畜牧局统一管理。其肉品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监督管理,由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检疫机构负责;肉品的卫生监督检验,由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上市肉品查证验章,感官检查工作,城乡集贸市场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摊群市场由所在区街的主办部门负责;批发交易市场由主办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内的肉品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严格管理,并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从事家畜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屠宰工作。
第六条 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家畜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收购家畜。证物相符、检疫证明合格有效,方可屠宰。
第七条 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必须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具体要求按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农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冷冻车间(库)生产的肉品,由厂方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后上市。
其他屠宰单位、个人生产的肉品,检疫工作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机构经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合格,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后上市。
第九条 现有的屠宰厂(场)、点,要本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按照食品卫生和兽医防疫要求,限期整顿提高,达不到食品卫生条件和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十条 整顿、完善埠际间公路检疫站。由畜牧、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进市肉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 进入我市的肉品,货主必须持合格有效的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非疫区证明。
第十二条 经公路进入我市的肉品,要接受公路检疫站的检查。经铁路、航空、水运到达我市的肉品,到达站(场、港)在接到货物到达的准确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站(场、港)查证、验物。
第十三条 在运输各环节经查证、验物,有关证明合格有效、证货相符、肉品无异常的,准予放行。对不合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检疫证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实行重检、补检,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无检疫证明,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病死、染疫肉品,要中止运输,做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加工、经营肉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营业执照》,购进的肉品必须符合兽医卫生和食品卫生要求。
经营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检疫证明,在固定的副食商场(店、门市部)、集贸和摊群市场定点销售,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五条 大批量肉品进市加工、经营,货主应到兽医检肉机构将大额检疫证明换成小额检疫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加工、经营。
第十六条 上市小包装肉品必须有检疫证明,其包装必须印有符合食品通用标鉴规定的内容及检疫合格标记。
第十七条 各屠宰、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屠宰、加工、运输、经营无证无章及病、死家畜的肉品。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号)、《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
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5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中国 日本 韩国等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缔约各方,

意识到需要促进和发展亚洲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国际公路运输,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在亚洲公路网的规划和投入运营方面的合作,

考虑到为加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它们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必须根据国际运输和环境的要求并着眼于采用高效率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亚洲公路网,

继续合作努力促进在亚洲内部以及亚洲与周边地区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的规划、发展和改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亚洲公路网的采用

缔约各方采用本协定附件一所载明的拟议公路网(以下简称“亚洲公路网”),作为他们在其国家规划框架内发展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的协调计划。

第二条

亚洲公路网的定义

附件一所载明的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内的公路线路,包括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

第三条

亚洲公路网的发展

亚洲公路网线路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所载明的分级和设计标准。

第四条

亚洲公路网的标志

一、亚洲公路网线路应依照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标明。

二、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五(5)年内,应在亚洲公路网所有线路上设置符合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

第五条

签署本协定和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程序

一、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 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二、各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a) 最后正式签署;

(b) 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随后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正式文书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生效

一、本协定应在至少八(8)个国家的政府根据第五条第二款同意接受本协定的约束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二、对在本协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以后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本协定将在其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九十(90)天后对其生效。

第七条

亚洲公路工作组

一、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须设立一个亚洲公路工作组,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家均是工作组的成员。

二、工作组每两年开一次会。任何缔约方也可通知秘书处,要求召开工作组特别会议。秘书处须将该要求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若在秘书处通知之日起四(4)个月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表示同意该要求,则须召集工作组特别会议。

第八条

修订本协定正文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的正文可通过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亚洲公路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接受。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得在获得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接受十二(12)个月后生效。除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就宣布不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之外,修正案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根据本款宣布不接受业已通过的修正案的缔约方可在此后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得在上述接受书交存之日起十二(12)个月之后对该国生效。

第九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一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一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在与直接有关的邻国磋商并得到其同意后,均可提出修订建议,但不改变国际边境过境口的国内线路走向的修改建议除外。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如在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无直接有关的缔约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反对该项修正,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七、以下被认为是直接有关的缔约方:

(一)如有新增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或对现有这种线路的调整,其领土被这类线路穿越的任何缔约方;以及

(二)在次区域境内如有新增的亚洲公路线路(包括与周边次区域相连的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线路)或对现有这类线路的修改的情况,与该提出要求的国家相毗连的其领土被那条线路穿越或该线路与穿越其领土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相连的任何缔约方,而无论这段线路是新增的或是将修改的。就本项而言,在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通往出海口线路上或上文规定的线路上,在其各自领土有该出海通道终端的两个缔约方,也可被视为是相毗连的。

八、为根据本条第五款表达反对意见的目的,秘书处须将修正案直接涉及的缔约方名单和修订案文一并转交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将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通报工作组所有成员。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中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若在自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反对该修正案的缔约方不到三分之一,该修正案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6)个月期满后三(3)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第十一条

保留

除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第十二条

退出本协定

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协定。退出决定将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1)年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停止生效

若缔约方的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个月内少于八(8)个,本协定将停止生效。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任何争端,而争端各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可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给争端各方相互同意选定的一位或多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提出调解要求之后三(3)个月内,如争端各方未能就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单一的调解人,向其提交争端。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一位调解人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应成为争端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

三、经相互商定,争端各方可事先同意接受关于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各方相互同意的解决争端的其它措施。

五、任何国家在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可交存一份保留,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关于调解的规定的约束。其它缔约方对于与交存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方相关的调解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五条

对本协定适用的限制

一、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采取它认为对其外部或内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

二、各缔约方须尽力在各自预算和其他形式的资金范围内,依照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协定发展亚洲公路网。

三、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任何缔约方接受允许货运和客运交通通过其领土的义务。

第十六条

通知缔约方

除本协定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通知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留以外,联合国秘书长须向缔约方和第五条所提及的其它国家通报以下内容:

(一)第五条所规定的最后正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情况;

(二)根据第六条本协定生效的日期;

(三)根据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以及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协定修正案生效日期;

(四)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协定的退出情况;

(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协定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一、二、三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定秘书处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担任本协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协定交存秘书长

本协定原件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向本协定第五条所提及的所有国家发送核对无误的副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中国上海开放签署,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各一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一

亚洲公路网


 

一、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东亚和东北亚、南亚和西南亚、东南亚以及北亚和中亚等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范围内、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成员国境内的那些亚洲公路线路,它们通向:(一) 各首府;(二) 主要工农业中心;(三) 主要机场、海港与河港;(四) 主要集装箱站点;(五) 主要旅游景点。

二、线路编号以“AH”开头,表示“亚洲公路”,后面接一个一位数、两位数或三位数。

三、从1到9的一位数线路编号分配给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各线路。

四、两位数和三位数的线路编号用于标明次区域范围内的线路,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以及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如下所示:

(一) 10-29和100-2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南亚次区域,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二) 30-39和300-3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亚和东北亚次区域,包括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蒙古、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

(三) 40-59和400-5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南亚次区域,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四) 60-89和600-8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北亚、中亚及西南亚,包括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1 、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亚洲公路线路一览表


大幅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


亚洲公路线路号

线 路


AH1
东京-福冈-轮渡-釜山-庆州-大邱-大田-汉城-茂山-开城-平壤-新义州-丹东-沈阳-北京-石家庄-郑州-信阳-武汉-长沙-湘潭-广州(-深圳)-南宁-友谊关-Huu Nghi-同登-河内-永安-东河-顺化-岘港-会安-芽庄-边和(-头顿)-胡志明市-Moc Bai-巴维-金边-波贝-亚兰-甲民武里-Hin Kong-邦巴因(-曼谷)-北榄坡-达府-湄索-渺瓦底-勃亚基(-仰光)-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杰索尔-贝纳博尔-本冈-Kolkata-伯尔希-坎普尔-阿格拉-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哈桑阿卜杜勒-白沙瓦-多尔汗-喀布尔-坎大哈-迪拉腊姆-赫拉特-伊斯兰卡拉-多加伦-马什哈德-萨卜泽瓦尔-达姆甘-塞姆南-德黑兰-加兹温-大不里士-Iveoqlu-巴扎尔甘-Gurbulak-多乌巴亚泽特-阿什卡莱-雷法希耶-锡瓦斯-安卡拉-Eyvoghi-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2
登巴萨-泗水(苏腊巴亚)-梭罗(苏拉卡尔塔)-三宝垄-Cikampek(-万隆)-雅加达-默拉克(孔雀港)-轮渡-新加坡-Senai Utara-芙蓉-吉隆坡-北海(巴特沃思)-Bukit Kayu Hitam-沙道-合艾-曼谷-邦巴因-北榄坡-达府-清莱-湄赛-大其力-Kyaing Tong-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g-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Hatikamrul-Banglabandha-西里古里-Kakarbhitta-Pathlaiya-Narayanghat-Kohalpur-马亨德拉格尔-Bramhadev Mandi-本巴萨-兰布尔-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奎达-塔夫坦-Mirajaveh-扎黑丹-克尔曼-阿纳尔-亚兹德-Salafchegan(-德黑兰)-萨韦-哈马丹-霍斯拉维


 

 

 

AH3
乌兰乌德-Kyahta-Altanbulag-Darkhan-乌兰巴托-纳莱哈-Choir-赛音山达-扎门乌德-二连浩特-北京-塘沽

上海-杭州-南昌-湘潭-贵阳-昆明-景洪(-打洛-勐腊-Kyaing Tong)-磨憨-波乔-Nateuy-会晒-清孔-清莱

AH4
新西伯里亚-巴尔瑙尔-Tashanta-Ulaanbaishint-科布多-Yarantai

乌鲁木齐-喀什-红其拉甫-Khunjerab-哈桑阿卜杜勒-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海得拉巴-卡拉奇

AH5
上海-南京-信阳-西安-兰州-吐鲁番-乌鲁木齐-奎屯-精河-霍尔果斯-阿拉木图-卡斯克连-科尔达-格奥尔吉耶夫卡-比什凯克-卡拉巴尔塔-恰尔多瓦-梅尔克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亚夫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Navoi-布哈拉-阿拉特-Farap-Turkemenbashi-马雷-Tejen-阿什哈巴德-Serder-土库曼巴什-轮渡-巴库-阿拉特-Gazi Mammed-甘贾-哈萨克-红桥-第比利斯-姆茨赫塔-哈舒里-Senaki-波季(-通往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巴统(-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Sarpi�Sarp-特拉布宗-Samsun-梅尔济丰-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6
釜山-庆州-江陵-杆城-高城-元山(-平壤)-清津-Sonbong-Khasan-哈桑-拉兹多利诺耶(-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纳霍达卡)-乌苏里斯克(双城子)-波格拉尼奇内-绥芬河-哈尔滨-齐齐哈尔-满州里-Zabajkalsk-赤塔-乌兰乌德-伊尔库茨克-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新西伯里亚-鄂木斯克-伊西利库尔-卡拉库加-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Chistoe-佩图霍沃-车里雅宾斯克-乌法-萨马拉(古比雪夫)-莫斯科-克拉斯诺-白俄罗斯边境

AH7
叶卡捷琳堡-车里雅宾斯克-特罗伊茨克-Kaerak-特罗伊茨克-库斯塔奈-阿斯塔纳-卡拉干达-布雷尔拜塔尔-梅尔克-Chaldovor-卡拉巴尔塔-奥什-Andijon-塔什干-锡尔达里亚-Khavast-Khujand-杜尚别-Nizhniy Panj-希尔汗-Polekhumri�Djbulsarcj- 喀布尔-坎大哈-Speenboldak-杰曼-奎达-卡拉特-卡拉奇

AH8
芬兰边境-Torpynovka-维堡-圣彼德堡-莫斯科-坦波夫-Borysoglebsk-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Hasavjurt-Mahachkala-Kazmalyarskiy-萨穆尔-苏姆盖特- 巴库-阿拉特-Bilasuvar-阿斯塔拉-拉什特-加兹温-德黑兰-萨韦-阿瓦士- 霍梅尼港



各次区域内亚洲公路线路,包括那些与相邻次区域相连接的线路,和在成员国国内的亚洲公路线路


东南亚  
AH11
万象-班劳-他曲-塞诺-巴色-文坎-Tranpeangkrea-上丁-桔井-金边-西哈努克城

AH12
Nateuy-乌多姆赛-巴蒙-琅勃拉邦-万象-塔纳琅-廊开-乌隆-孔敬-呵叻-Hinkong

AH13
乌多姆赛-孟昏-Huai Kon-程逸-彭世洛府-北榄坡

AH14
海防-河内-越池-老街-河口-昆明-瑞丽-Muse-腊戍-曼德勒

AH15
荣市-Cau Treo-骄诺山口-班劳-他曲-那空帕侬-乌隆

AH16
东河-辽保-Densavanh-塞诺-沙湾拿吉-穆达汉-孔敬-彭世洛府-达府

AH18
合艾-双溪乞罗-兰陶潘姜-哥打巴鲁-关丹-新山(柔佛巴鲁)-新山公路

AH19
呵叻-甲民武里-兰差邦-春武里-曼谷

AH25
班达亚齐-棉兰-直名丁宜-杜迈-北干巴鲁-占碑-巨港(巴邻旁)-丹戌加兰-Bakauheni-轮渡-默拉克(孔雀港)

AH26
拉瓦格-马尼拉-黎加实比-马特诺格-轮渡-艾伦-塔克洛班 (-奥尔莫克-轮渡-宿务)-利洛安-轮渡-苏里高-达沃 (-卡加延德奥罗)-桑托斯将军城-三宝颜

   
东亚和东北亚


AH30
乌苏里斯克-哈巴罗夫斯克-别洛戈尔斯基-赤塔

AH31
别洛戈尔斯克-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黑河-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AH32
Songbong-元汀-圈河-珲春-长春-阿尔山-苏木贝尔-乔巴山-温都尔汗-纳来哈-乌兰巴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

AH33
哈尔滨-同江

AH34
连云港-郑州-西安



 

南亚

AH41
缅甸边境-代格纳夫-科克斯巴扎尔-吉大港-卡奇布尔-达卡-Hatikamrul-杰索尔-孟拉

AH42
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樟木-科达里-加德满都-纳拉扬格-Pathlaiya-Birgunj-拉克绍尔-Piprakothi-穆扎法尔布尔-伯劳尼-伯尔希

AH43
阿格拉-瓜廖尔-那格浦尔-海德拉巴-班加罗尔-克里希纳吉里-马杜赖-特努什戈迪-轮渡-塔莱曼纳尔-丹布勒-库鲁内格勒 (-康提)-科伦坡-马特勒

AH44
丹布勒-亭可马里

AH45
Kolkata-克勒格布尔-巴拉索尔-布巴内斯瓦尔-Visakhapatnam-维杰亚瓦达-金奈-克里希纳吉里-班加罗尔

AH46
克勒格布尔-那格浦尔-图利

AH47
瓜廖尔-图利-Thane (-孟买)-班加罗尔

AH48
庞措林宗-印度边境

AH51
白沙瓦-德拉伊斯梅尔汗-奎达



 

北亚、中亚和西南亚

AH60
鄂木斯克-切尔拉克-Pnirtyshskoe-巴甫洛达尔-塞米巴拉金斯克-Taskesken-乌恰拉尔-阿拉木图-卡斯克连-布鲁拜塔尔

AH61
喀什-吐尔尕特-图鲁加特山口-纳伦-比什凯克-格奥尔吉耶夫卡-科尔达-梅尔克-Shymkent-克孜勒奥尔达-阿拉尔斯克-Karabutak-阿克纠宾斯克-乌拉尔斯克-卡缅卡-奥津基-萨拉托夫-Borysoglebsk-沃罗涅日-库尔斯克-克鲁佩茨-乌克兰边境

AH62
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阿尔卡雷克-热兹卡兹干-克孜勒奥尔达-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扬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古扎尔-铁尔梅兹-Hairatan-马扎里沙里夫

AH63
萨马拉-库林-Pogodaevo-乌拉尔斯克-Atyrau-别伊涅乌-Oazis-努库斯-布哈拉-古扎尔

AH64
巴尔瑙尔-Veseloyarskyj-Krasny Aul-塞米巴拉金斯克-巴甫洛达尔-Shiderty-阿斯塔纳-Kokshetau-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

AH65
喀什-阿克什坦-Irkeshtam-萨雷塔什(-奥什)-Karamyk-Kofirnigan-杜尚别-图尔孙扎德-乌尊-铁尔梅兹

AH66
库尔马山口-霍罗格-Kulab-Kofirnigan

AH67
奎屯-巴克图-巴赫特-Taskesken-塞米巴拉金斯克-Pavlodar-Shiderty-卡拉干达-热兹卡兹甘

AH68
精河-阿拉山口-Dostyk-乌恰拉尔

AH70
乌克兰边境-顿涅茨克-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科佳耶夫卡-Atyrau-别伊涅乌-热特巴伊 (-阿克套)-别克达什-土库曼巴什-Serdar-Gudurolum-Inche Boroun-戈尔甘-萨里-塞姆南-达姆甘-亚兹德-阿纳尔-阿巴斯港

AH71
迪拉腊姆-Zarang-米勒格-查布尔-达什塔克

AH72
德黑兰-库姆-伊斯法罕-设拉子-布什尔

AH75
Tejen-Sarahs-萨拉赫斯-马什哈德-比尔詹德-内赫班丹-达什塔克-扎黑丹-恰赫巴哈尔

AH76
Polekhumri-马扎里沙里夫-赫拉特

AH77
Djbulsarcj-巴米扬-赫拉特-Tourghondi-Serkhetabat-马雷

AH78
阿什哈巴德-Chovdan山口-Bajgiran-古昌-Shabzevar-克尔曼

AH81
Larsi-姆茨赫塔-第比利斯-萨达赫洛-Bagratashen-Vanadjor-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萨达拉克-纳西切万-焦勒法(-Jolfa)-奥尔杜巴德-阿格拉克-Megri-Aghband-格拉迪兹-加济马哈迈德-阿拉特-巴库-轮渡-阿克套

AH82
俄罗斯联邦边境-Leselidze-Sukhumi-Senaki-哈舒里-阿哈尔齐赫(-维拉)-日丹诺夫-Bavra-Gumri (-Akurik)-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戈里斯-卡班-Meghri-阿加拉克-努尔杜兹-焦勒法-Iveoqlu

AH83
哈萨克-乌尊加拉-帕拉瓦卡-埃里温

AH84
多乌巴亚泽特-迪亚巴克尔-Gaziantep-托普拉卡莱 (-伊斯肯德伦)-阿达纳-厄切尔

AH85
雷法希耶-阿马西亚-梅尔济丰

AH86
阿什卡莱-Bayburt-特拉布宗

AH87
安卡拉-阿菲永-乌萨克-伊兹密尔



注: 括弧“( )”内的路段表示从括弧前的地点出来的支路。划底线的部分表示潜在的亚洲公路线路。

不能将“轮渡”一词理解为对缔约方强加任何义务。


附件二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


一、总则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为亚洲公路线路的建设、改善和养护提供最低标准和指南。各缔约方应尽其所能在新线路的建设以及现有线路的升级改造时遵循这些规定。这些标准对已建成区不适用。

二、亚洲公路线路的分级

亚洲公路的分级见表1。


 

表1. 亚洲公路的分级



等级
说明
路面类型

干线
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一级
4车道或4车道以上公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二级
2车道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三级
2车道
双层沥青表处




分级中“干线”级指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只供汽车专用。只能通过立体交叉口进入。为确保交通安全及汽车的高速行驶,禁止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行人进入汽车专用路。汽车专用路沿线不设平交路口,车道中间应有中央分隔带。

“三级”只应在修路资金缺乏或是供道路使用的土地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路面铺设将来应尽快升级到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鉴于三级道路也被视为最低要求标准,应鼓励任何低于三级的路段都实行升级以符合三级标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从军方角度谈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孙可


[摘要] 众所周知,利用军队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其特殊性,其一就是开发商不可避免地要和军方打交道。做为一名曾经的军队律师,本文笔者从军方角度探讨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找谁谈?二、如何谈?三、如何办手续?四、纠纷如何处理?旨在促成开发商和军方实现“双羸”。
[关键词]军地 房地产合作 军方角度

军队土地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主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军队土地作为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其产权归属于军队,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土地日益稀缺的今天,许多开发商虽然把目光投向了军用土地,但由于对军队情况不了解,不知道军方的“水”有多深,他们又在犹豫和观望,而不敢轻易下决心。那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做为一名曾经的军队律师,笔者试着从军方角度谈谈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找谁谈?
开发商如果对某军队用地有开发意向,并且有意与军方合作开发,应当找谁谈?
早在1992年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全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承办房地产开发事宜。”“严格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审批手续。凡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的,均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越权审批或不经批准擅自搞开发经营。凡开发利用军队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如涉及到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的,报中央军委审批。”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口的业务部门无疑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基层是营房股(团级)、营房科(师级),中层是营房部(军级)、房管局(军区),高层是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中央军委。但是,如果只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洽谈,很可能会走一大段弯路。
笔者以师级野战部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师级野战部队一般有“司、政、后、装”四大机关,即: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装备部,营房科为师后勤部的一个部门,在业务上归军级营房部管理,在行政上归师后勤部管理。房地产开发属于重大事项,各级党委都非常重视,因此,在营房科首肯后,一般情况下须经后勤部党委会通过后才能上报上级房管部门,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须经师党委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才能向上申报审批。从纵向来看,要逐级经过师级、军级、军区各个关口,最后才能上报到总后勤部。
因此,开发商若有与军队进行合作开发的意向,首先要找军队房地产业务部门谈,除此之外,还要与后勤部领导充分沟通,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甚至需要得到部队主要首长(如:师长、政委)的首肯和支持,缺一不可。
二、如何谈?
首先,需要掌握军方对于军队房地产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需求点。
一是从1998年起,在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已经叫停,因此,早已无法通过与军队合作兴办经济实体等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二是部队对于军队房改工作非常重视,各级都希望解决部队家属住房问题、解决离退休军队干部住房问题,并且充分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以加快干部住房建设步伐;三是对于有利于改善营区住用条件、提高营区环境质量、完善配套设施的项目,普遍执积极支持的态度;四是对国家、地方政府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通常会给予配合。
其次,军方对于合作方的诚意以及实力也会进行考察,同样不希望合作的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或者烂尾工程。
总之,军方对于军队房地产开发采取的是一种非常务实的态度,努力维护军方的利益。
因此,建议开发商充分考虑军方的需求点,以解决军队住房问题或者改善军队住用条件做为基点来提供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同时,应当充分展示自身在项目规划、资金保障、专业能力、开发经验等方面的实力,以消除军方的担忧和疑虑,为双方合作洽谈打下良好的基础。若能如此,合作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较小。
三、如何办手续?
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军用土地管理的现状。以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主要采取协议的方式,由于土地转让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原有的军队土地转让办法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衔接不够,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各地的操作中,因为法律政策的衔接问题也出现了一些低价转让军队空余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近年来,军用土地被侵占、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发生。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军用土地管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体制编制调整,一些营区、训练场地、农副业生产用地、库区林地等军用土地多次转隶,导致军用土地流失,引发土地纠纷;二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明,缺乏合法手续;三是军用土地被非法侵占;四是个别单位法律观念和军产意识不强,疏于管理,甚至违规出租转让军用土地。
为加强军用土地转为民用土地的转让管理,规范土地的转让行为,1993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曾联合发文对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的审批、出让程序和转让取得的土地收益金的分配进行规范。2007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要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必须走市场化配置的道路。2010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房地产权属集中管理,加强空余房地产集中储备,加强房地产集中调配利用。要严格房地产处置报批程序,兑换或转让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报总后勤部审批,军区级单位后勤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或接受地方政府划拨国有土地。同时,从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四总部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统一部署,结合军队实际在全军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对军队管理使用的各类土地、营房和附属设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登记,准确掌握了房地产资源的底数,土地确权率达到89.6%,领证率提高了近23%。这充分说明,导致军用土地流失的主要漏洞已经基本填补到位。
因此,今后利用军队空余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首先,土地必须已经纳入了当年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抄送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当地的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第二,价高者得。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的土地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和转让方式等信息将会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或者是军队自行组织的公开转让活动,对出让地块进行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接受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管。经依法取得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后,不再作为军事用地,由土地所在地方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转让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补交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或者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纠纷如何处理?
在军地房地产合作中,开发商往往在资金和开发经验方面具有优势,而军方在合同文本拟定、要求符合军方内部审批流程等方面会提出较为强势的要求,综合来看,双方的市场地位基本处于均势。可以预见的是,在军地房地产合作过程中,军地双方均会站在各自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一旦发生纠纷,开发商处理的难度较大。
首先,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近年来,军队不断完善涉军维权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起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涉军维权组织。据《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介绍,目前,全军共设法律顾问处268个,旅团级单位设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营连普遍设法律咨询组。全军共有军队律师1342名、法律咨询员2.5万名,并且呈快速上升趋势。因此,千万不能低估军队各级的法制观念和军队的维权实力。
其次,军队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笔者以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为例予以说明。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这是组织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转让工作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同时符合军队的政策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缺少法律支撑;二是军方能进能退。通过竞价,军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总部是否批准。受让方事前必须认同这一事实和约定;三是先交钱后给地。军地双方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预付不少于办理军队内部项目报批所需费用;总部批准、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付多少钱军方给多少地。由此看出,军方在此过程中不仅始终掌握着主动权,而且军队利益在法律地位上也有了保障。
第三,基于军民、军政关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一旦军队房地产合作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慎重决定是否受理。若法院不予受理,则只能由各地军地双方行政领导和机关进行协调解决,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宽严不一;即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正判决,又会涉及到执行问题。尤其是军方败诉后的执行难度非常大,军队账户上的钱都是军响、军费,如何执行?
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对于开发商而言,诉讼风险非常大,建议以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由于军方人事变动频繁,开发商不宜久拖不决,而应当速战速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