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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46:54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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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黄石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黄石市利用外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全市党政部门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其党政主职、分管领导和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
(二)全市引进外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负责人。
二、奖励考核内容
引进境外客商来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的实际到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后,外商的实际到资;B股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实际到资额以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银行的入资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任务奖
1、完成责任目标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主要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按责任目标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责任目标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奖金均为人民币,下同)。
2、超额完成任务奖:对超额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的主要责任单位,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的奖励2000元,上不封顶。
(二)单个项目奖
1、对其它党政部门责任单位按引进外资项目个数进行考核并给予奖励,每引进一个项目奖励2000元。
2、按照产业分类,对单个项目实际到资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重奖。第一类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出口型及劳动密集型项目;第二类为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农业项目;第三类为市场、房地产等第三产业项目。奖励标准为:第一类单个项目利用外资50?100万美元的奖励5000元,100?10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亿美元的奖励100万元。对第二类、第三类项目,分别按照第一类项目奖励标准的70%、40%给予奖励。
(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奖
从以上奖励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0%,奖给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职和分管领导。
(四)企业负责人奖
对引进外资改组改造老企业或兴办技术先进型、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利用外资100?100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1000?3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四、资金来源
促进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
五、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利用外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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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三论中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兼答法家梁剑兵先生

龙城飞将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为此,我写两篇短文。法家梁剑兵在我的雅典学园博客留言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重理论、轻法条、轻案例分析和研究的弊端,教师讲课脱离法典、脱离大纲、脱离教材和司法实务 。
  法家梁剑兵还指出,我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因此,《刑法法理学》这样的课程可能适合研究生、尤其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需要,却并不适合本科阶段的法科学生。我比较同意他的主要观点,但要做一点补充:其实,若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在教科书与课程上能够分得开,本科生也不妨学一点刑法的法理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内心十分确切地知道,刑法的法律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法律必须以法理为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不能以刑法的法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等司法活动。
  法家梁剑兵还正确地指出,部门法教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合同法、诉讼法教学方面,教师确实应该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侧重法律文本和案例分析方面的教学。这也正是我想要说的。也许今后我会写出一些文章专门来论述部门法的法律课程与法理课程的区别。也希望法家及其他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或有研究的网友来共同参与讨论。
  诚然,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各种改革要求和精神,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侧重法律条文的诠释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面向法律实践层面为主的教学活动。但政府对法学教育的政策规定主要就是确定16门法学主干课为必修课,至于具体怎么制定教学大纲、如何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却早已习惯那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习惯。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怪法学教师,也不能怪教学主管部门,而在于法学,具体来说刑法学课程本身的建设上来。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法学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都是法律与法理不分。其后续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分,企图拿外国的法律作为中国案件的圭臬;法律与道德不分,企图将道德上该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法理与法律不分,讲刑事案件时总是从法理的层次去论述;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分,我国的法律早已有规定,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其实不存在疑难案件,难是难在找到事实的真相,按照法律规定该定罪则定罪,不该定罪不定罪,不知道该不该定罪时也不定罪,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 。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 。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正是由于以法理代替法律,才在具体的事实简单的刑事案件面前专家学者热议非凡,莫衷一是。“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 。如果大家都回归到法律上来,就不会就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
  目前我国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
  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力进行刑法学学科一分为二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各自体系如何、各自包含哪些内容等。
  总之,刑法法律学直接服务于学生们司法考试,服务于他们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服务于法律人们的司法活动。刑法法理学直接服务于国外刑法法律与法理的研究、服务于国内刑法法理与道德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从事法律活动。

2009-11-01 21:4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生活、生产正常供水,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设备及管网等。


  第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六条 凡需要扩建、改建和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设计前到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委托设计。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扩初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选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先进技术产品。
  建设二次供水设,建设单位必须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安装、使用先进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管道安装,必须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贮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相连接,排污管不得与其他排污设施相连接。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加压泵、井泵与自来水管道连接取水。


  第十三条 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房间内,所有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第十四条 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进水孔、溢流孔必须安装计量器具。
  气压罐补气处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二次供水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必须灵敏准确。


  第十五条 室外贮水箱(池)周围三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应当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运动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市政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保证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能力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运行前必须涂衬、清洗、消毒,注水后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春监测站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项水质化验,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方可使用。
  已经使用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水质,必须定期经市二次供水设施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化验单位进行水质化验。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保证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贮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
  无力进行清洗、消毒、涂衬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委托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涂衬。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传染病或有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可按水箱容积每年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有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新建、扩建、改建未报批的;
  (二)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的;
  (三)竣工未验收的;
  (四)未办理《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
  (五)拒不签订《安装、使用先进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的;
  (六)拒不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的;
  (七)未按统一调度指令运行供水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和未持证上岗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按规定涂衬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造成水质污染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发现水质污染和跑、冒、漏水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修不及时,造成水量流失,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管道口径月流量水费额10到20倍罚款;严重浪费用水的,除对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单位负责、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到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拆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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