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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3:03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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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
造成运输合同纠纷。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工常运输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加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物品扣押权的执法机关要求车站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由发站,发送后由到站受理。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殊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的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
二、发站或到站接到协助执行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将要求扣押的货物妥善保管。发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到站应立即通知收货人和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限期到车站处理,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或取消托运手续,同时由执法机关直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扣押货物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
逾期不来车站处理或通知不着的,执法机关又限期要将扣押货物转移的,凭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办理货物移交,并通知发站或到站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对同一批货物有几家执法机关同时要求扣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协调部门指示办理。铁路运输货物按法律
、法律的规定移交执法机关后,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货物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及因扣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三、中途站接到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告知其在到站办理,并电告到站,以便到站提前做好准备,协助处理。



19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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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0〕6号



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保证金安全,防范保证金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保证金,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于保护采购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保证金、询价保证金、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办法。

  政府采购保证金数额,应当按照或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政府采购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

  第四条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的,其投标或报价按无效投标或无效报价处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保证金。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所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保证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缴交保证金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于次月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一)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采购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二)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入、退还及上缴等方面的核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应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从具备保证金托管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点覆盖全市六个行政区域的商业银行中择优选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银行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专户的监管责任。

  第十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缴纳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必须直接全额进入托管专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缴或少缴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保证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应当上缴保证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中介机构不良行行为记录,并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 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
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一是各地要将检疫工作与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健全检疫工作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执法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案件查处率”指标,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严格考核,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四落实”。二是要将检疫工作与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相结合,认真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准确掌握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和处置办法,加强演练,面对突发疫情,能够迅速、准确地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能力,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三是要积极主动地开展部门间的交流与协作,切实加强与出入境、农业、气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支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三、严格检疫,坚决杜绝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各地在开展检疫工作中,要善于把握关键环节,提高检疫工作的成效。一是要做好监管调查和检疫登记工作。具体要求是,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对辖区内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登记(参考表格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分级(省、地、县)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12月底前报我局。今后该项工作要纳入检疫管理信息网络,常抓不懈。二是要抓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检疫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产地检疫调查,防止漏检,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源头。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运检疫的管理,严格签发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三是要加强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工作,检疫人员要深入到机场、码头、车站、主要交通干线、木材市场、木材加工企业、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都要严格检疫,确保疫情不扩散。四是要重视开展复检工作。对调入辖区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及包装材料等,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检。
四、 强化职能,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和能力
2006年以来,浙江、安徽、山西、云南、江西等5省相继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这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强化检疫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参照他们的做法,有条件的都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提升林业执法地位,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各级森防检疫机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新时期林业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1.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登记表
2.省(区、市)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数量统计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登记表
编号:
名 称
详细地址及邮编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类 型 类 别
主要松木产品名称
原料来源(需注明原料来源地、原料类型)
产品主要销往地(地点应到市、县)
备 注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填写说明:
1、名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全称。
2、类型:指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
3、类别:指生产、使用或经营
4、主要松木产品名称:指家俱、包装箱、电缆盘、托盘、垫木、锯材(如木方)等。
5、原料类型:指原木、锯材等。
附件2
__省(区、市)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数量统计表
单位:个
县(市、区)名称 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单位和个人 备注
合计 生产类 使用类 经营类 其它
合 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地市级行政区)小计




注:1、本表为省级单位统计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县级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档案;
2、本表中“生产类”指以原料加工为主要内容的单位;“使用类”指对已加工完成的木制品进行使用的企业,如使用木材料制成的包装箱、电缆盘、托盘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经营类”指经营木材原料及制品的单位。
3、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使用”、“经营”中的任意二种或三种,则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登记。
4、表格不够,请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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