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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23:58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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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等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精神,现对现行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严格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范围。在(83)财税字等30号、(87)署税字第108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并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正式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凡未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
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以租赁方式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除外)及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停建项目(工程),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一九八八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减免
税规定而引进的设备在一九八九年到货安装的,各地方、各部门应将其纳入一九八九年技术改造指令性计划规模内,一并按附件一样式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门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内认真编好技术改造计划,在引进项目中对进口设备要严格控制,列入引进计划的应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的关键设备,能采用国产设备的尽量不进口,并于每年四月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
模内的引进项目计划按附表一要求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如确需补充的引进项目计划,可在十月底以前报送),同时分别抄送主管海关,并将减免税的情况按附表二要求于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汇总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各主管海关一律凭各地方、各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书(见附件一),并经审核确属投资计划规模内的项目,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规定需进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首先按国发〔1985〕9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出具减免税证明,
凭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的证明和减免税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与各主管海关、税务局(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市经委(计经委)、项目所在地海关、市税务局(
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其它开放市、县审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权力委托所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项目所在地海关共同负责。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把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和下放的必须
立即收回。
五、各部门应指定一个主管技术改造的综合司(局)归口办理本部门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不得为非直属企业出具减免税证明。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二)的投资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证明手续,由各企业集团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国
家计委技改司负责办理。
六、对地方、部门违反规定给未列入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和非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减免税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审定权并追回不应减免的税款。
七、过去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一: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技改项目名称:
进口设备如下:
-------------------------------
货 名 |单 位|数 量|单 价|合同总金额 | 合同号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合 计 | | | | |
-------------------------------
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 万元已列入本年
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
签发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主送海关 海关
-------------------------------
注:本证明如一页填列进口设备不够用,可另加页。
附件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
1.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2.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3.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4.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5.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6.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9.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10.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附表一:一九 年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计划
填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外汇万美元
---------------------------------------------------------
|项目|引进单|引进|生产能力|引进|项目|项目|累 计|19 年|19 年| 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或可
序号|名称|位和地|内容| 或 |别国|总投|总用|完 成| | |-------|行性研究报告批
| |点 | |经济效益| |资额|汇额|成交额|成交额 |用汇额 |外 汇|人民币|准机关、文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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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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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填报

附表二:年第 季度审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
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企业| 签发证明 |进口设备|外汇金额 |减免税
| | |所依据的计划| 台数 |(万美元)|金 额
| | | 或批文 | | |(万元)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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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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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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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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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198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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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是指市政府领导按事先约定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群众诉求,亲自督促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它有利于市政府领导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党群关系,及时有效协调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接访原则。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接待的信访事项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同志接访。
(二)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依法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接访领导同志可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需要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的,接访领导同志可提出意见、作出批示,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按照“谁接访、谁负责”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由首访领导同志负责包案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领导是指市长、副市长。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并根据接访领导同志的意见,参加接访:
  (一)与接访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疑难信访问题;
(五)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群众到市上访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六)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它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接待的时间、地点。
市政府领导接访原则上采取定期接待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约访、下访等方式,一般一月安排两次,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时间为星期三下午2时。接待地点原则上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也可视情况另行设定接待地点。接待的时间、地点,不对外公布,属单访的,只通知信访人本人,属集体访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数的信访代表。
第八条 接待程序。
(一)需市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前5个工作日,由市信访局提出预约接访意见,报接访领导审定。
(二)预约接访意见经接访领导审定后,由政务秘书负责安排事涉部门或单位提供信访事项材料,并通知参加接访的人员。
(三)由市信访局负责通知信访人接访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机关公安处做好接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接访领导同志在接访时要确定责任单位和问题办结时限,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同志作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在限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向负责接访的领导同志汇报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处理意见经接访领导同志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接待登记、谈话记录,填写《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一般不安排新闻单位参加,也可视情况安排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
(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
(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一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
(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季节性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减少,引起价格大幅度上升,为稳定物价进行的补贴;
(二)重大节日安排市场供应,为平抑市场物价进行的价格补贴; .
(三)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起价格暴涨暴跌,需要进行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储备制度的资金,利用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
(五)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资金;
(六)政府安排的与市场物价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价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减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户储存,使用财政局监制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用收据。专款专用,年终节余,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截留、隐瞒和挪用调节基金的,将作为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领取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违反规定套取基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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