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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6:48:39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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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公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在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实际解决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
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工作,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二)城市建设、城市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街道爱卫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发给监督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条件由省爱卫会制定。
第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爱卫会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
(三)执行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期达到创建目标。
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建设标准,制订建设规划,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养成教育。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不作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以上活动。
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可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体药品、器械。
进入市场的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体的药品、器械,应标明批准文号、厂名、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志和警戒色。
第十七条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批准饲养的,应依法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严格控制烟草广告,广告审批部门应依法从严掌握。
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医疗卫生工作场所应禁止吸烟。医疗卫生人员要积极劝阻吸烟,推广戒烟方法。
第十九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单位,县级以上爱卫会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二十条 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未予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绝参加灭除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体及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有以上行为的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体药品、器械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的行为人,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禁烟场所所在的单位管理不力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设立爱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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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
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
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
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为了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制止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正式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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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5日 国发明电[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
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
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
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四、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
旁诎炖聿ū涓羌鞘中保σ蟾闹破笠堤峤挥泄亟鹑诨钩鼍叩慕鹑谡ūH募9裨撼械9凶什芾碇澳艿牟棵乓忧慷宰什拦阑沟墓芾砗图喽剑险孀龊酶闹破笠档淖什啡虾推拦拦ぷ鳎辖闹破笠档墓凶什宋凸篮臀蕹チ炕峙涓鋈恕W什拦阑贡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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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
发现辖区内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坚决执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防止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
更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
六、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强化社会信用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金融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依法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
企业,要大力宣传;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998年6月9日

国务院批转人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近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并要求各地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指出,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在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油收购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
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要根据收购部门的粮棉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
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由此而造成收购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4年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清理,对超出粮棉油库存数量的收购贷款,要核对帐目、查清去向、明确责任、落实收回措施。从今年起,各地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财务挂帐。定购粮价外补贴
,应全部由地方财政拨补,不得由企业和银行承担。对1994年银行为地方财政垫付的定购粮价外补贴款和地方财政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要求地方限期归还;如地方财政不按期归还,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地区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挤占挪用
的收购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购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8月底以前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财政拨补资金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保证总量、专户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负责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财政应拨补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保证总量,不得欠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拨补款,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收购前必须预拨到位。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一律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谁垫付追究谁的责任。
四、粮棉油收购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收购资金的管理。粮棉油收购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收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要加快粮棉油收购部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今年收购部门粮棉油收购以外的经营性业务,包括加工(不含棉花初加工)、
零售和附营业务要与收购业务分开,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收购资金要逐步清理收回。收购企业不得以系统内往来等任何形式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对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
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营性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加息、罚息,限期收回。
五、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承担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责任,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安排收购贷款规模,积极筹措和调度收购资金,及时收回收购企业的回笼资金,对代理行收购资
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稽核。中国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当作主要任务来抓,并将其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内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购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银行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搞好资金清算。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工作。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每年都要对收购企业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资金收支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七、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要按照粮棉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的费用,每月调整贷款数量,对超库存占用的贷款必须立即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粮棉油库存的数量、价格和合理费用,安排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限额。
八、要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专户管理。承担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棉油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帐户,在其它银行的帐户必须予以撤销。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得逃避检查监督。粮棉油收购企业的贷款结算,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包括收购部门的经营性业务)用粮用棉,必须钱货两清、现款结算。违反规定的,按挪用收购资金予以处罚。
九、尽快建立健全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及统计报告制度。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层层建立与粮棉油购、销、调、存及收购贷款等有关资料统计台帐。收购部门要按照银行的需要,定期提供有关数字和资料。
十、建立收购资金的定期稽核检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署和监察部要定期联合对财政部门、收购企业和有关银行的收购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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