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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14:04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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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3月20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代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时,可吸收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或访问代表。各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进行专题座谈。
第三条 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大会审议的议题,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
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请有关代表持代表证进行专题视察。
代表单独或参加代表小组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四条 视察时,代表要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视察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分级办理的原则,分交有关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办理。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被视察单位要接受代表的视察,如实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白城地区办事处,应协助组织省人民代表小组及其活动的安排。
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
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持证视察的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按年度拨给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白城地区办事处安排使用。
代表所在单位对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提供方便,照发工资、奖金。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要加强同代表的经常联系,通过走访代表、通讯联系等形式,及时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汇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人民代表反映情况和意见,主要采取通讯的方法,也可到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请予转达,必要时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八条 要及时向代表发送《会刊》等有关材料,籍以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对当地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凡属应由市、州、县(市、区)解决的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凡属应由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地搜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接受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宣传和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198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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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



为规范拆违垃圾处置行为,充分发挥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的激励作用,及时、彻底地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倾倒地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对拆违建筑面积进行审定,由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拆违单位进行登记建档,并在2日内提供给市城管局。

二、市城管局根据档案组织各区城管局在2日内到拆违单位现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核算建筑垃圾数量,确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建立拆违单位垃圾清运档案,注明拆违单位名称、垃圾数量和倾倒地点。

各区城管局1周内将本区汇总整理后的拆违单位垃圾清运档案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收齐后立即提供给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

三、拆违单位租用具有建筑垃圾清运资质证及准运证的车辆进行运输并清运到指定地点,向工作人员索要建筑垃圾倾倒券。

市城管局在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安排专人计量拆违垃圾倾倒数量并按车发放倾倒卷(倾倒劵上注明收取数量、拆违单位、所在区和街道)。

四、各区凭垃圾倾倒劵,经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审验后,由市财政局将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各区。

五、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审定的拆违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垃圾倾倒券登载数量/该单位核定垃圾总量)

六、市城管局对垃圾发放倾倒券回执所登载数量与该单位核定垃圾总量出入较大的单位和承运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财政局、总工会、民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核工作。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分别剧负责廉租户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店;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租金补贴和维修。市财政局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形式实施:

(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租住的住房,按照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且只租住一处公房的廉租住房对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积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对享受面积内的租金按规定予以减免;

(三)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廉租住房对象由政府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州市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见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证明;

3、提供经年审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二)市总工会或市民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市房管局复审后会同市总工会、民政局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四)市房管局对复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对象,在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房管局根据廉租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形式,经市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家庭享受廉租政策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办法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同住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迁出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遵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参照公房修缮范围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维修等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时:

(一)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对现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三)对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如退还确有困难的,按房改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租,并补交逾期租金差额。

第十六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价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的,由市房管局收回住房、停发租金利项或停止租金减免,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必须严格加强监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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