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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1:00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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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删去第四款“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和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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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99号)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报告》规定,对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暂定150项,见附件二),采取五条优惠政策。经与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
,现就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关于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免税问题。对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样机系指供实测或解剖用的样机),承担单位须填报进口样机免税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经委(计经委)认定后,于每年四月、十月各集中汇总一次报送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二),由该司审核批准后集中下达样机免税计划。各有关企业可根据该计划直接到进口地海关(属于集中纳税的到北京海关)办理免税。
二、关于关键零部件减免税问题。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项目中,如属国产化难度较大,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比例在20%以上、40%以下的,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未单列税率的,可按有关整机税率的50%计征;如单列税率,其税率不到整机税率的50%
的,按单列税率计征,其税率超过整机税率的50%,按整机税率的50%计征。进口关键零部件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一计征税款。申请关键零部件减免税单位,应按国家经委经进(198
7)645号文件规定的国产化率计算方法核定其国产化率确实达到60%以上,按附表三(一式四份)提出申请,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核定后,将其中三份送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减税。货物进口后,进口地海关应将核放情况填明,并分别将申请表各一份寄送总署关税司和主管海关备查
,一份由本关留存。
三、对消化吸收项目如确定纳税后经济上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税,各地海关可按海关总署(87)署税字第1015号文规定办理。
四、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实现目标要求的,对已予减免的税款限期偿还问题,其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主管海关应对本文的减免税项目加强管理,作好事后核查工作。
五、对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的进口样机、关键零部件的减免税优惠,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及经进(1987)646号文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1988年7月15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保证金融债券的顺利发行,强化对已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对于增强我们资金实力,支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营运的计划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项全行性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计划、储蓄、会计、出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资金供需情况确定。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由各行计划部门负责。各分行要将发行金融债券额度计划和特种贷款计划纳入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工商银行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各地人民银行不再审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一经确定,应千方百计努力完成。
第四条 债券的印制与调运。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由总行负责设计,印制,统一组织调运。
各分行接到总行《金融债券调拨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由计划、出纳、保卫参加的调运小组,按总行确定的时间、地点,制定调运方案。调运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出纳部门负责债券领取、清点及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免检手续及武装押运。会计部门凭债券调拨通知书做附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帐。
调运人员(含司机)要密切配合自觉遵守调运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办理其它事情,对调运时间及行车路线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债券的领发及保管。
金融债券要贯彻“帐券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券,相互核对,帐实相符。储蓄部门亦须帐券分管,一律纳入“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核算,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立户。
各行收到上级行调入或调给所属行金融债券时,应根据调拨单据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293未发行金额债券”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传票、凭以记帐。
调入、调出金融债券,要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出纳部门按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登记保管。
第六条 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以推动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发售工作以储蓄所和其它营业单位为主,发行时要严格发行手续,防止发生漏洞。营业终了,各发行点汇总填制收入凭证,注明发行债券的年度、种类、面额张数,作为进帐依据,并上划管辖行,同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凭以记帐。并清点结余的债券数量,入库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会计分录为:
发行点: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239库存现金
管辖行: 收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各行要随时掌握进度,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未发出的债券集中到出纳部门保管。
第七条 债券的兑付。
债券到期前各行要做好兑付准备工作,所有的兑付点兑付时都要对外公告。具体兑付工作仍以储蓄所等发售单位为主。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债券真伪、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审查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兑回债券要随时加盖“已兑付”字样并剪角。
营业终了,各兑付点要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张数、金额填制金融债券兑付凭证,连同兑付收回的金融债券,上划到管辖行。
会计分录:
兑付点: 收 239库存现金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63利息支出--其他
利息支出户
表外科目: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将兑付收回的债券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残破污损金融债券的兑付,参照(85)银发471号《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债券的销毁
债券要定期清理和销毁(一年一次),已兑付和作废的债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后,集中到有条件的地、市支行销毁。未发行的空白债券要集中到分行指定库点保管,报总行同意后继续发行或销毁。
债券的销毁工作由行长挂帅,出纳部门牵头,出纳部门凭计划部门提供的“金融债券销毁通知书”,制定销毁方案,并组织具体的销毁工作。销毁债券时要严格按照销毁残破人民币办法执行。会计、储蓄、保卫、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分行有关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完毕后要将
销毁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保管行(县支行):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收到时:
收: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销毁时: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行金融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与债券发行期限相衔接,特种贷款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兑付金融债券津贴费,总行按上年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三拨付。津贴费只发给有关人员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各级行要随时掌握债券发行、兑付进度。储蓄、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有关数字和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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