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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0:28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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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2002-7-17 平政办(2002)8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后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2、对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信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中心”督查科,第二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工作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的地方办理任何手续;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超过承诺时间,按“中心”制定的《奖惩暂行办法》处理;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l、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和“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2、联办件的受理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
3、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单位领导,第二联报“中心”协调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牵头责任单位窗口收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窗口(部门),并向“中心”提出联办意见。同时帮助指导申请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审批权在省以上部门,需要转报、上报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办证、办照等,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事项。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入户,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和毕业生户口迁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等。
2、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等。
3、市外经贸局受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审核等。
4、市建委受理的户外广告场地占用等。
5、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6、市环保局受理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等。
7、市民政局受理的涉外婚姻登记。
8、市财政局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面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市经贸委受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
5、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6、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广告经营公司设立登记等。
7、市质量监督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等。
8、市交通局受理的营业性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审核等。
9、市物价局受理的自来水、电力、热力价格审核等。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收件人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审批;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4、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二)重大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牵头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1)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项目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4)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其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内容,协调各有关单位联合搞好办理。
4、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和联审会议的要求,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 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2、进出口权审批;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4、其它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属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申请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督查科。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平顶山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但提出申请。
2、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卓报材料如能够当天认定的控制事项;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对窗口工作人员及派出单位的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要围绕办好各类审批事项,制订内部办理运转程序、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把任务明确到科室,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从真组织办理好中心窗口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的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一)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三)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五)非公有制商贸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六)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中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审批牵头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联审程序
(一)各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认定属于联办件范围的,应立即通知该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经联审责任单位初步审卷确认后,通过相关工作窗口受理,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份,交申请对象,送审批单位领导,并报“中心”协调科。
(二)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认为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申请对象尽快为下个审批环节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
四、重大事项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
(二)联审会议参加对象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联审单位,必要时,由主办责任单位窗口与“中心”协调科商定,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三)联审会议要求
1、审批责任单位要指导申请对象准备相关资料,分送相关窗口,并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报送“中心”协调科。
2、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要求申请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会议的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四)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中心”协调科召集相关窗口协调办理。
(五)对联审会议涉及的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六)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决定,有关窗口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七)为减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提高效率,对一些属于联审范围内但程序简单的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由“中心”研究后,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责任单位窗口,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系单”上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决定。
五、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及其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服务窗口的考核
对服务窗口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得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10分)
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规定到岗办公的,得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10分)
能够认真落实值周制度、例会制度、带班制度、学习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组织活动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得10分。
3、收退件管理(10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种手续的,得10分。
4、限时服务(10分)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5、档案管理(5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的,得5分。
6、计算机管理(10分)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计算机设施完好、安全使用、运转正常的,得10分。
7、办件质量(10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件准备率达到100%的,得10分。
8、收费管理(10分)
严格按照“中心”服务指南中规定的标准收费的,得10分。
9、卫生保洁(10分)
认真执行卫生制度,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整洁,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资料摆放有序的,得10分。
10、服务对象评议(15分)
建立服务对象定期评议制度,“中心”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定期综合并公布评议结果。服务对象评议反映服务“优质”的得15分,反映服务“好”的得12分,反映服务“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不得分。
(二)加分办法
1、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每次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每次加1分;
4、积极为“中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6、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7、在每月卫生检查评比中获流动红旗窗口的加2分;
8、中心领导每月对窗口工作的综合评价获得优秀的加4分,良好的加3分,较好的加2分,一般的加1分,差的不如分。
以上8项每月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扣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每请假一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打电脑游戏的,扣1分;“中心”督查科查岗时脱岗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
不参加“中心”集体活动,每人次扣O.5分;带班领导不按时到岗的每次扣1分;不参加值周活动和“中心”例会的,每次扣1分;政治业务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等制度坚持不好的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收退件管理
应作收件处理而拒收的,每件次扣2分;需服务对象补件而未作详细说明应补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属联办件,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理程序,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力的,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转送、报送不及时的,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2一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承诺时限
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不规范,每次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节扣1一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6、计算机管理
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和切断电源的,一次扣1分;操作不当导致计算机故障的,每次扣2分;使用来历不明软盘导致网络系统染毒的,扣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7、办件质量
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部扣1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收费管理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项扣5一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9、卫生保洁
凡出现违犯“中心”卫生管理制度情形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0、其他
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批评或举报、投诉经调查确属自身问题的,视情节每次扣2一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工作的,每次扣1一2分;在重大事项联办过程中,对责任单位窗口的要求不落实,每起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和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半年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5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15分。
2、业务技能(15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得15分。
3、出勤考勤(20分)
没有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的,得20分。
4、工作实绩(40分)
(1)办理事项合法适当,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0分。
(2)在承诺时限本受理事项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 表示满意的,得20分。
5、制度落实(10分)
严格遵守中心学习、卫生、计算机管理、安全保卫、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的得10分。
(二)加分办法
1、凡来人来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的,每次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业务或者其他工作的,每次加1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中心”采纳的,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6、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的,每次每人加1分;
7、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的,加5一10分;
8、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上述8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20分。
(三)扣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言行不文明,经查实每次扣1一2分;
(2)没有佩证上 岗或者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3)办事不积极,不服从"中心"管理的,视情节扣1一3分;
(4)对办事群众冷、硬、横、推的视情节扣6—8分;
(5)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一经发现扣10—15分,取消评优资格。
上述 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业务技能
(1)由于业务不熟练,影响办件质量和时效,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分;
(2)办件过程中出现差错,给服务对象 造成损失导致投诉的,经查实,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起扣3分。
上述 两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3、出勤考勤
(1)请假的每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2)旷工的,每半天扣1.5分;
(3)当班时擅自离岗的,扣l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3分;
(4)政治、业务培训每迟到一次扣0.5分,缺席的每次扣1分;
(5)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或打电脑游戏的,每次扣1分。
上述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工作实绩
(1)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节扣l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自身责任的,每件次扣3分。
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制度落实
不遵守"中心"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的,每次扣1.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奖励办法
(一)对服务窗口的奖励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流动红旗,并由"中心"通报
表彰。
(2)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10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称号,并通报表
彰。
2、惩罚
(1)在10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全年当中累计出现三
次或有3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由"中心"予以通报批
评。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进行通报批评,并
取消派出单位的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2)半年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给予物质奖励。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授予"优质服务标兵"称号,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给予物质奖励。
2、惩罚
(1)在5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半年累计出现两次或2
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半年评优资格;全年累计出现三次或3项扣分在月考评
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年度考核奖,
通报派出单位作相应处理。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
在年度公务员考评中定为不称职。
(4)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或在审批事项办理
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情节严重的,均责令退出窗口,回原单位作待岗处理(最低一年)。
五、考核组织工作
(一)由"中心"督查科牵头,会同值周窗口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每月的考核工作。
(二)每月考核结果由"中心"领导审核后,及时在"中心"公布,并通报给市四大班子领导
和相关单位。
(三)窗口单位或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督查科申诉,由督查科组织复
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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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 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 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 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 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 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 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 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七) 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 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 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 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它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
(五)“其它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和拟在澳门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它加工。
(三)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2.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它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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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原产地标准
1
17049000
其它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和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2
19012000
供焙烘面包糕点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税号改变标准
3
19019000
其它麦精制的其它税号未列名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4
19021100
未包馅或未制作的含蛋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5
19021900
其它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6
19023010
米粉干
混和、塑形及烘焙
7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面条
混和、塑形及烘焙
8
19023090
其它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9
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混和、塑形及烘焙
10
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混和、塑形及烘焙
11
19059000
其它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
混和、煮沸、塑形及切割
12
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税号改变标准
1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从咖啡豆制造或税号改变标准
1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澳门制造。
1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税号改变标准
1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税号改变标准
1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税号改变标准
18
21069090
其它编号未列名的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19
22060000
其它发酵饮料
发酵及酿制
20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发酵及酿制
21
25232900
其它硅酸盐水泥
税号改变标准
22
29336910
三聚氰氯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3
29336990
其它结构上含非稠合三嗪环化合物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4
29413011
四环素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5
29413012
四环素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6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7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及它们的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8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29
30039090
含其它未列名成分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30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1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2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3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4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5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它抗菌素的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6
30049054
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37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8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9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0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1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和。
42
33019010
提取的油树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3
33019020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4
33019090
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等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5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6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7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8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9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0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3
35069190
以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4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5
38159000
其它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56
39079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酯
税号改变标准
57
3909500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税号改变标准
58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澳门收集的在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2)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59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0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1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2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3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4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5
42010000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
裁剪布匹,并缝制成产品
66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面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67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8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迭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9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从塑料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上胶水,及切割。
70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或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及/或塑形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4)从纸及/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澳门进行。
7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2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3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4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5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6
54024990
非零售未捻的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7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8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9
54026990
非零售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80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1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2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从澳门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

(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83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84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5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6
58042100
化学纤维机织花边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7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8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

(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89
600192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0
60023090
宽>30cm其它弹性纺织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1
60029200
棉制其它针织或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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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间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和2011年1-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3/201203080326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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