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1:58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1981年6月16日,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之间的师资交流和积极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及新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现对高等学校教师受聘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等开支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高等学校教师离开所在学校赴外地学校担任定期的教学工作,必须事先由聘任学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提出要求,并经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签订聘任合同后,方可聘用。
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由聘任学校按月支付给受聘教师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受聘教师仍在所在学校领取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并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三、受聘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由聘任学校比照当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一个月以内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
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任教期间,按规定可以享受其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的,由聘任学校支付给受聘教师;领取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后,不发给住勤费;如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低于住勤费的,则可发给住勤费,不另发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
四、受聘教师赴外地学校任教的往返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五、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因气候差异较大,所需御寒服装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高等学校教师在本地区的学校兼课,仍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七、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高等学校,并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四方区、平度市试行一年多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达到了试点的预期目的。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作部分调整补充,并在全市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调整补充的内容
(一)企业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纳社会统筹金的比例,由8%下调为5%。
(二)取消企业缴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周转金的规定。试点企业原已缴纳的周转金可在今后缴费中予以抵扣。
(三)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负担范围:
1、一次住院治疗医疗费超过了3000元的,在社会医疗统筹金报销不再限制病种;门诊治疗仍需适当限制病种,病种的范围由原15种扩大并细化为15类、63种(见附件一)。
2、医疗基期,门诊治疗的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即累计不超过三个月;住院医疗的,一次住院为一个医疗基期,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凡属同一病种门诊治疗后,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其最后一次门诊的时间可合并为一次住院的医疗基期。
(四)县级市社会统筹金的拨付起点标准由3000元降至2000元。
(五)调整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凡属单位调剂金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本单位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仍负担10%;在企业定点的社会医疗机构就诊的(含经批准转院治疗的),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六)已缴纳社会医疗统筹金的企业,因经营困难,靠政府救助金发放职工生活费,确实无能力再按期缴费,可允许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仍可按规定在社会统筹金报销医疗费,超过缓缴期半年之内的,按原规定的50%报销。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医疗
统筹费,在效益好转时连同利息一并补缴,或在破产、兼并、转让时一并清算偿还。
(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需外购药品的,经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以持定点医院双处方到指定药品销售单位购药。
(八)凡按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确定为一级及其以上社会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市内四区符合定点医院条件的医院名单见附件二,其他市、区的定点医院由各市、区确定公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数个医院作为本系统的定点医院。

二、关于组织实施工作
(一)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卫生、劳动、人事、体改、财政、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职工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好这项改革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要按有关规定主动抓紧抓好,决不允许推诿扯皮。
(二)各企业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因此,驻青的中央、省和部队所属企业均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三)要认真做好这项改革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各企业要把《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向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传达,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附:1、列入社会统筹金报销范围的病种。
2、市内四区一级以上医院名单


附件一:细化和扩大列入社会统筹金报销范围的病种

1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 各种急性器官功能衰竭。包括: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功能衰竭。
3 慢性肾功能衰竭。包括:透析疗法、尿毒症、高钾血症、严重酸中毒、严重的高血容量心力衰竭。
4 消化道大出血。
5 大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种:
(1)胆总管各种吻合术(空肠、十二指肠)(2)左、右半结肠切除术(3)肠坏死小肠广泛切除术(4)巨大肝囊肿切除术(5)胰、十二指肠切除术(6)门体静脉分流术(7)颈动脉体瘤切除术(8)脊柱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9)颈、胸、腰椎间盘摘除术(10)颈、
胸、腰椎管狭窄减压术(11)脊柱侧弯各种矫正术(12)人工关节转换置换术(13)骨盆肿瘤切除异体半骨盆置换术(14)脊髓空洞症内引流术(15)全股骨置换术(16)环枢椎后路融合术(17)脊髓粘连松懈术(18)各种关节融合术(19)血管吻合的骨、神经移植术
(20)臂丛神经损伤手术(21)断肢(指)再植术(22)拇指再造术(23)肾上腺、肾脏、前列腺手术(24)肠道在泌尿外科手术中的应用(25)在内窥镜直观下行泌尿外科手术(26)重度脑挫裂伤、脑疝手术(27)脑脊液漏修补术(28)垂体瘤、脑膜瘤、听神经瘤手
术(29)高位颈髓肿瘤切除术(30)颅内动脉瘤夹闭术(31)脑血管畸形切除术(32)脑血管病的介入性手术(33)肺叶及全肺切除术(34)肺血管成型术(35)房缺、室缺修补术(36)法乐氏四联症手术(37)心脏瓣膜置换术(38)玻璃体、视网膜手术(39)眼
科激光治疗(40)晶体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41)眼眶肿瘤摘除术(42)角膜移植术(43)蹬骨手术(44)鼻咽纤维瘤切除术(45)鼻窦内窥镜手术(46)上、下颌骨、口腔软组织巨大良性肿瘤
6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7 严重精神分裂症
8 重症肝类。包括: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9 肺心病急性期和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的。
(1)心功能不全(ⅠⅡⅢⅣ级)
(2)呼吸功能不全(ⅠⅡⅢ级)
10 脑出血、脑梗塞急性期和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的。
11 急性脊髓炎。
12 肝硬化有严重并发症的。
(1)上消化道出血 (2)严重感染 (3)肝性脑炎
(4)功能性肾功衰竭 (5)严重水、电解质紊乱
13 严重糖尿病。
14 急性心肌梗塞。
15 其它疑难病症。


附件二:市内四区一级以上医院名单

综合性医院

三级医院: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二人民医院
青岛纺织医院
青岛海军四○一医院
二级医院: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四人民医院
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
青岛市市北区医院
青岛市骨伤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医院
青岛市李沧区区医院
青岛市港口医院
一级医院:
青岛市四方区二院
青岛市李沧区二院
青岛市李沧区三院
青岛市李村镇医院
青岛市南区浮山医院
青岛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
青岛商业职工医院
青岛交通医院
青岛建材工业公司医院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职工医院
青岛建筑职工医院
青岛海员医院
青岛北海船厂职工医院
青岛橡胶集团公司医院
青岛橡胶六厂职工医院
青岛纺织机械厂医院
青岛染料厂职工医院
青岛北海分局职工医院
青岛航务二公司医院
青岛碱厂职工医院
青岛生建医院
青岛造纸厂职工医院
青岛双星医院
青岛铸造机械厂医院
青岛国棉二厂职工医院
青岛国棉三厂职工医院



1997年1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