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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1:35:35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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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八条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满2年,且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二)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征地文件,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地价评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并交纳土地增值收益;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后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人民政府收回闲置的土地。
第十三条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六)公告。
第十四条被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变更土地登记和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使用者。出让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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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
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
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
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
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
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
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
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
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
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
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
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
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
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
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
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
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
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
的其他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实用、方便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为服务
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服务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及办事方法和
程序,便于监督。具体公开形式有:上墙公示,上网公示;设置电子查询系统;
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利用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品;设置举报
箱、发放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等。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

加强监督制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内
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
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
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
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党
纪政纪责任。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举报设诉制度、聘请特
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
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
人员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根据工作情况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五、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部门和窗口单位,是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和政府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的工作阵地,在
这些部门和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对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行,
做好新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务
公开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提
出明确要求,认真部署和组织实施,力争在年底前使这项工作基本健全和完善。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级所属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与改进和完善业
务工作制度结合起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督促指导工
作,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时间、目
标要求,把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树立先进
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劳动保障部纪检组、监察
局拟于年底前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中央气象局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中央气象局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野外气象科学考察任务日益增多。此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了鼓励野外考察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对气象野外科学考察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作如下规定:
人工防雹野外作业,青藏高原、农业气候资源、山区气象等考察以及大气排放试验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员执行普查标准;农业气候、山区气候资源定点考察,新仪器设备定型前的外场考验等科考人员食宿比较固定,执行勘探标准。
地区分类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的规定执行(见附表)。此项津贴在补助工资目内开支。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我局(79)中气计字第31号文下发的“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计划财务部。

附表:一九六四年国务院规定的地区分类表
----------------------------------------------------------------------------------------
地区类别| 地 区 名 称
----------|----------------------------------------------------------------------------
第一类地区|甘肃:祁连山里、碌曲县、玛曲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地
| 区,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唐古拉山等地区,新疆:阿尔金
| 山、北塔山、西昆仑山、天山等山区,阿勒泰专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
| 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等地区,西藏:念青唐古拉山、冈底斯山以北四千五百米以上
| 及其以南四千八百米以上地区。
第二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的阿拉善左、右旗,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旗等地区,黑龙
| 江:黑河专区。
第三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腾格尔沙漠区、阿巴嘎旗,乌兰察布盟的大青山以北地
| 区,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旗以南等地区,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草地,甘孜藏族
| 自治地区,甘肃:临潭县、夏河县、卓尼县等地区,青海:牧区,新疆:和田专
| 区,喀什专区除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外的各县,库尔勒县,土鲁番县等地
| 区。黑龙江:大、小兴安岭山区,小兴安岭北部地区,西藏:牧区。
第四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正镶白旗、正蓝旗,乌兰察布盟的察哈尔右翼中、后旗,
| 呼伦贝尔盟的扎赉特旗,昭乌达盟的翁牛特旗等地区,广东:海南岛地区,四川:
----------------------------------------------------------------------------------------
续表
--------------------------------------------------------------------------------------------
地区类别| 地 区 名 称
----------|--------------------------------------------------------------------------------
第四类地区| 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农业区,甘肃:张掖专区,武都专区,舟曲县等
| 地区,新疆:阿克苏专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辖各县,昌吉县等地区,西藏:农
| 业区。
第五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的开鲁县,乌兰察布盟的大青山以南地区,伊克昭盟的达拉特
| 旗、准格尔旗等地区,吉林:长白山区,黑龙江:小兴安岭南部地区,长白山、完
| 达山、张广才岭等山区,四川:大巴山区、龙门山前山区、宁夏:山区。
第六类地区|
第七类地区|河北:张北、尚义、沽沅、康保、崇礼等县(统称坝外地区),辽宁:山区,吉林:白城
| 专区的沙漠地区及其它山区,黑龙江:齐齐哈尔以北地区,浙江:海乌区,江西:
| 赣南山区,福建:山区,广东:韶关专区,汕头专区及其它山区,广西:百色专
| 区,大瑶山、十万大山、天峨山、龙胜山等山区,湖南:雪峰山、五岭山山区,四
| 川:昌都、雅安专区,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怒江傈傈族自治州、德宏傣族
| 景颇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临沦专区,丽江专区,贵州:毕节专区,务川
| 县、梵净山地区,陕西:长城沿线各县,秦岭、大巴山山区,甘肃:平凉专区、庆
| 阳专区,兰州市郊区,宁夏:其它地区。
第八类地区|河北:山区,山西: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通辽、赤峰、集宁、海拉
| 尔、满洲里、乌兰浩特等八市的郊区及河套平原地区,吉林:其它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以南地区,浙江:山区,安徽:黄山、大别山山区,江西:赣南一般地区
| 及赣北山区,福建:其它地区,山东:广饶一带盐碱地区,广东:其它地区,广西:
| 蒙山县及其它山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阳、零陵、郴州等专区及其
| 它山区,湖北:鄂西北大山区,幕阜山区,河南: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太行
| 山等山区,云南:其它地区,贵州:其它地区,陕西:延安、商雒、安康专区等地区。
第九类地区|北京:所属各县,河北:其它地区,山西:其它地区,辽宁:其它地区,上海:所属各
| 县,浙江:其它地区,安徽:其它地区,江西:其它地区,山东:其它地区,广西:
| 其它地区,湖南:其它地区,湖北:其它地区,河南:其它地区,四川:其它地区,
| 陕西:其它地区,江苏:所属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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