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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5:04:45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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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参照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学位[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其中,60元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用于命题、试卷保密印刷、试卷机要邮寄、巡考、阅卷、考生答卷保存、试卷分析等支出;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留作组织报名考试、试卷保密存放、试卷机要邮寄等支出。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报告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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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 (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 (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 职工患病 (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 (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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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7年4月6日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1993年4月26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为促进旅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1994年度国际旅游价格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报价总水平预测
当前全国与旅游相关的部门和行业,都加强了价格改革的力度,预计1994年度价格水平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供需变化,涉外饭店出租率逐步上升,客房租价和餐饮价格将会适度反弹。综合上述因素,1994年度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的价格和收费总水平预计比199
3年提高10%以上。
二、1994年度深化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措施和有关规定
1.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客房门市价和最低保护价,仍作为指导、平衡和衔接全国涉外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参考标准。
2.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等旅游基础服务项目的最低结算标准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本地区的接待价格水平,作为全国旅行社对外售价的参考标准,组团社、接团社和旅游基础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标准。
3.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国际旅游保值固定汇率。旅行社在对外报价时,必须以美元、日元、港币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不以人民币对外报价。旅行社与旅游涉外饭店结算客房房费时,要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汇率。除国家规定以
外,国内旅游企业之间均采用外汇人民币报价结算。
4.取消旅游价格地区类别划分的规定。
5.国家旅游局和地区旅游局的宣传推广费,仍按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87)旅企字第0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部门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均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国家旅游局;地方旅行社每外联和接待一个人天,也应向海外来华旅游者
各代收一元宣传推广费,上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旅游意外保险费的收取和投保方法,仍按旅管理字(1990)第41号和旅管理字(1991)第171号文件严格执行。
6.在改革进程中,为保证我国旅游企业对外销售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经济结算的顺畅,在长期的营销运作中形成的对外报价办法、对内结算方式以及一些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如淡旺季差价、批量优惠、第十六人减免、修学团的优惠、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等等,均应做为一种市场营
销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继续延用。淡旺时间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及价格形成机制
1.为提高我国旅游业主动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我国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上的份额,根据旅行社在国际市场营销运作中远期销售的特点,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为此,要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制度,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

两级协调制度,即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有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协调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国内市场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的衔接关
系;有关行业和部门在价格方面与旅游业的协作关系;国内各地区之间价格的平衡关系。
2.转换旅游价格形成机制。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气候相差悬殊的特点,为了使各地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价格改革的步伐能够与旅游推销招徕协调一致,保障旅行社对外报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从1994年度起,每年5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将本地区下一旅游年度的餐费、车费和接团手续费三项价格及收费的参考标准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由国家旅游局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全国公布,作为旅行社在国际市场对外报价时的参考标准和国内旅游企业之间进行经济结算的商务谈判基础。
各地制定餐费、车费、接团手续费标准时,应以扩大本地客源招徕能力,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为原则,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和现行价格水平,恰当地做出下一旅游年度市场价格行情的分析预测,及时准确的报出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旅游价格运行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旅游局和物价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1.各级政府物价局和旅游局要密切合作,加强同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旅行社在国际市场上营销运作的特殊要求,本着提高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上招徕客源竞争能力的需要,做好与旅游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协调及预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调价的,考虑旅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远期销售的特点,必须给予必要的缓调期。要做好市场行情通报和价格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通报各地临时出台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旅游局加强与各部、委、局的沟通和协作,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协调民航、铁路、交通、文物等部门和行业的调价幅度及调价出台时间;
(2)指导和帮助各地旅游局和物价局,协调衔接平衡各地区的旅游价格和收费水平;
(3)向全国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提供全国各地的旅游价格行情;
(4)发挥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的作用,为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全国旅游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旅游企业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99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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