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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4:40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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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9年7月1日,国家科委

委机关各厅、司、室,各直属单位: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示范性、引导性经费,其使用和分配情况,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科研单位都很关注。为了管好、用好此项经费,特制定《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在委内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科技工作合同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预算分配,是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科技事业政策的综合体现。每年科学事业费总的预算分配方案,由条件财务司根据中央科技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有关决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审核后,由委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事业的宏观管理,改变科技经费运行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作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委每年应从总的科学事业费预算中,掌握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科学事业费调节费,以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调节科技工作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一般性调节费”,约占总调节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的科学事业工作中必须的调节费用,包括拨款工作中周转后备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临时批办和急需的科技工作费用、科研单位发生的特殊困难以及为稳定改革大局、平衡矛盾必须解决的经费。
第二部分是“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约占总调节费的三分之二,按照经费为科技政策服务的原则,这部分经费集中用于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当前科技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开展的工作,不宜撒芝麻。这笔经费的使用政策,由委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一般性调节费的申请、批准程序:
1.来自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的申请、本委领导批示的申请、委内有关厅司提出并经过主管该厅司的委主任批示的申请,由条件财务司汇总平衡。在经费能够平衡时,将平衡后的初步方案报请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审批,同时抄报其他委主任阅知。上述工作每年分两次汇总、平衡和审批(一般在五月中旬和九月底)。
2.遇有虽然符合上述第三条支持条件,但申请经费数额较大难以平衡,或对能否给予支持,一时尚难确定时,条件财务司在综合汇总的基础上,报请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并提请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确定、批准程序:
1.此项经费集中用于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几项工作。
2.条件财务司于每年四月底前根据推动科技改革进展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需要,酝酿对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安排设想,提出几种可供委领导参考的初步安排方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审核,并由主管财务的委主任在委常务会上提出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方案,由委常务会讨论确定当年此项经费的投向和安排方案。每年五月中旬和九月底分两次平衡、审批。
第六条 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拨款、有偿(含借款)和部分有偿的原则安排使用科学事业费调节费。
2.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地方分灶吃饭的原则,科学事业费调节费应主要用于各部门科研单位,不宜用于地方的科研单位或科技工作。但对那些全国和全社会需要,又拟由地方科技部门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工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3.科学事业费调节费是国家科委用于调节科技工作部署,为科技改革和科技发展服务的经费,也是科学事业费的组成部分。按照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划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事业费财务管理的规定,科学事业费调节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
2)国家机关为行使其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支出:
3)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并已有相应资金来源渠道项目的支出(科学事业费不同于科技三项费用)。
4.国家科委直属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及其它事业业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从国家科委本级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应占用科学事业费调节费。
5.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部关于预决算管理的规定,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使用和下达,原则上应纳入各部门预算,并由部门负责编报决算,以便向财政部报账,核算支出。
6.要加强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的精神,节俭使用,控制支出,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7.遇有个别特殊问题需要解决时,需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批准,必要时经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关于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示范性、引导性经费。它有选择地主要支持国务院各部门科研机构在贯彻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定中那些有改革高度、影响较大的科技工作,为推动科技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贯彻择优和竞争的原则,每年经费的投向、数额,根据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由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安排的科技工作,可根据委领导的批示及各厅、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择优支持。每年分两次挑选拟支持的科技工作,经两次选择后的科技工作经费总额达不到年初预定的分配投向数额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值得当年支持的科技工作。
第四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不同于用于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也不同于行政经费和行政事业费,它主要用于国务院各部门下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为推动改革和转变机制创造条件和环境工作方面,不能用作我委厅司经常性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是我委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中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为便于统筹安排科学事业费预算,此项经费由条件财务司负责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发挥我委各厅、司和中心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二、科技工作的确定、批准程序
第六条 条件财务司每年四月底之前根据推动科技改革的进展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厅司,酝酿提出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的设想和几种可以供委领导参考的初步方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审核,并在委常务会上提出当年政策性的支持、调节费的安排方案,由委常务会讨论确定当年此项经费的投向及其初步分配经费数额。
第七条 条件财务司根据委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经费投向和经费数额会同有关厅、司组织落实。每年分别于五月和九月份汇总平衡后,报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审核,再向委常务会议报告,由委常务会议讨论和批准。

三、签订合同和经费的安排管理
第八条 签订合同
为发挥各厅、司、中心的积极性,保证做好和拟支持科技工作的跟踪管理,以利于总结经验,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支持的科技工作,原则上授权原推荐科技工作的司(或授权单位)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组织论证并和被支持单位签订合同,条件财务司协同配合。原由委主任批示和部门提出来的科技工作,由有关司协商,尽可能授权有关司(或授权单位)组织论证并签订合同。属于为稳定拨款改革大局,需要特别支持以及不适合由专业司签订合同的科技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组织论证并签订合同。
有关司和被支持单位签订的合同,由条件财务司审核、平衡、汇总后,报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并向各委主任报告情况。
第九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以利于推动改革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对于经济效益低但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工作可以无偿拨款。
第十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所支持的科技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周期长、需要资金多的,要有阶段目标,合同中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属于多个单位合作支持的科技工作,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各方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予以拨款;匹配经费不落实的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条件财务司根据合同确定的经费数额和拨款进度负责拨款,并将此项经费作为专项带帽纳入各部门科学事业费预算管理范围。个别确实无法纳入我委归口管理的国务院各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同财政部协商后另作处理。

四、合同的检查、调整和考核
第十二条 我委由签订合同的厅司或中心负责检查政策性支持、调节费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报主管委主任,并抄送条件财务司。
第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原签订合同的单位商条件财务司并请示主管条件财务司的委主任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被支持的单位,每年年底之前要把此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推动改革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我委有关司、中心和条件财务司及被支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并将其经费的决算纳入本单位事业费决算之中。
第十五条 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对于执行合同不好的,可以停止本年度拨款或中止合同并在今后年度内减少或不再给予新的支持。

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开支范围及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编号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科技工作合同
科技工作名称:
归口部门:
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负责人: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 年 月 日
一、科技工作的目的、意义(包括说明该工作对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事业发展,改变科技环境将产生的作用,效益分析与评估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二、主要任务与达到的目标(包括阶段目标):
三、实施方案、具体步骤与进度计划:
四、考核内容与合同的终止期限:
五、经费概算、来源和还款计划:
1.概算(包括科技工作的总经费概算和调节费的使用方向):
2.来源:
单位:万元
------------------------------------------------------------
| |政 策 性 调 节 费| | |
|来 源|----------------------|自有资金|其它渠道资金|
| |合计|有偿|无偿|其他| | |
|--------|----|----|----|----|--------|------------|
|数 额| | | | | | |
|--------|----------------------|--------|------------|
|落实情况| | | |
------------------------------------------------------------
3.承担单位还款计划:
单位:万元
----------------------------------------
|年度| | | |
|----|--------|----------|--------|
|数额| | | |
----------------------------------------
六、合同签署各方:
1.承担单位(乙方)
承担单位负责人:
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人: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2.归口部门(或担保单位)(丙方)
部门科技主管: 部门财务主管:
主管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3.国家科委主管厅、司(或其他授权单位)(甲方)
主管厅、司: 条件财务司
主管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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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一、各自营出口企业年度终了后,对根据市经贸委下达的承包指标,实现减产增盈留用资金中的几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配:20%转入企业风险基金,35%转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45%按5:3:2的比例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
二、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向京财商(88)2282号文件“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和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三、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减亏留用资金的使用亦按此规定执行。



1990年7月9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16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百色市财政局是百色市人民政府负责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于每月底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百色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处置,一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逐级上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坏账处置、存货处置、有价证券处置等,不包括货币资金处置)、对外投资处置、无形资产处置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百色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直主管部门备案或由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引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和百色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百色市本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百色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百色市本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百色市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百色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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