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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2:08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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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浓缩苹果汁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1999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中国输美的浓缩苹果汁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前,为减少被反倾销立案的可能性,参加应诉的11家企业通过协调,调整了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为便利反倾销案件应诉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规范浓缩苹果汁的出口经营秩序,切实防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发生对我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确保我浓缩苹果汁在对美反倾销应诉中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根据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我浓缩苹果汁出口实行协调管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浓缩苹果汁的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制度。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认真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须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海关凭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召集相关企业制定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应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定期召集企业就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价格(同行协议价)和出口总量水平加以调整,密切跟踪和监督检查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防止和减少产生国外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三、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浓缩苹果汁出口的协调管理办法,出口企业如有违反协调管理办法和其他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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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129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

  (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

  (八)医院、大专院校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

  (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免50%;

  (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先全额征收再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缴款收据复印件,送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减免意见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通知书》,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查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1〕17号)及市政府其他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同时废止。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管理,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咨询工作是指咨询单位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委托,为委托方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工作是指代理单位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委托,参与谈判,并代理委托方编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合同、章程或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等业务。
第四条 咨询、代理单位一般不应同时接受同一项目投资双方的委托。但经双方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 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具有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配有熟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和国际经济贸易等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能提供业务翻译及信息传递等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咨询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委托方提供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生产、市场等信息。
(二)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接受委托方委托,担任常年咨询顾问。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委托方与合作方向的意向性洽谈、谈判及签约做准备工作。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参加业务谈判并处理谈判中的有关问题。
(四)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合作方。
(五)代理委托方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收费金额可根据咨询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收费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项目的投资总额 代 理 费
最高限额
100万美元以下 3%
101~5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2%
501~1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1%
1001~6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0.5%
6001万美元以上,每10万美元加收 0.2%
第九条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预付合同规定的代理费总额的10~20%。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续付应付费用的30~40%。如项目建议书未被批准的,预付款不予退回。
委托方领取《项目批准证书》后,应付清全部应付费用(扣除已付部分);项目未被批准的,已付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条 同一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委托同一单位的,被委托单位应只收取一种费用,但可从高计算。项目总投资额有变化的,费用可以调整。
第十一条 咨询、代理单位为委托方进行咨询、代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咨询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咨询、代理单位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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