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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40:21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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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8月7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

  (八)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九)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四)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

  (二)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

  (三)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二)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农牧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

  (二)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

  (三)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二)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三)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四)负责督促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挂钩。

  (二)参与对国家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统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铁路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二)防治和减轻环境噪声、电磁波污染;负责铁路运输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二)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四)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四)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

  (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部门。

  (二)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四)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五)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第三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三)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第六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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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8(8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18(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8(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MSC.268(8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以下称“《国际固散规则》”),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定,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第VI/1-1.1条关于修正《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国际固散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同意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可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全部或部分适用上述修正案;
5.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所有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第01-11套修正案

附录1
固体散货明细表

硅铁铝粉末(ALUMINIUM FERROSILICON POWDER) UN 1395
注意事项
1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铝(ALUMINIUM NITRATE) UN 1438
注意事项
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句子: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无涂层铝硅粉(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UNCOATED) UN 1398
注意事项
3 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 UN 1942
(可燃物质含量总计不超过0.2%,包括任何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任何其他附加物质不计在内。)
说明
4 删除“助燃。吸湿。”。
5 说明后新增注释如下:
“注:
本明细表应仅用于在按第1类的试验系列1和2(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1部分)进行试验时不显示第1类特性的物质。”。
危害
6 在第1段开头,增加“氧化剂,助燃。”。
7 在现有第1句中,“这些物质”由“该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8 在第1句中,“应”由“须”替代。
装载
9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10 删除与吸烟有关的第1条。
注意事项
11 在第1段中,现有第3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12 在第1段中,删除最后一句。
运输
13 新增第2句如下:
“在航行期间,须每天监测并记录该货物温度,以发现可能导致发热和缺氧的分解现象。”
卸货
14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应急程序
1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后插入“装置”一词。
1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使用大量的水”由“使用大量的水并隔离热源(如有)”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67
说明
17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注:
18 在注3中,删除“爆炸”一词。
积载和隔离
19 在第4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装载
20 在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21 在第1句后,增加一句如下: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22 在第2句中,“导致自热”由“可能导致发热”替代。
卸货
2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2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2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26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 UN 2071
说明
27 在第2段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28 在第1段中,“混合物”一词由第1句中的“货物”替代,在最后1句中,“混合物”一词由“货物”替代。
积载和隔离
29 在最后1句中,在“标准,则”之后插入“该货物须积载”。
装载
30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装载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
31 增加新的一目如下:
“●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不得使用可燃的系固和保护材料。如有必要使用木质货垫,须尽量少用。”
注意事项
32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33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
34 在新增的第2句之后,增加一句如下:
“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35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硝酸铵基化肥(AMMONIUM NITRATE BASED FERTILIZER)(无危害)
说明
36 在第.2项中,在“白云岩”一词后插入“和/或矿物硫酸钙”。
37 在第.4项中,插入与“(见《联合国试验和衡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2小节)”有关的脚注如下:
“* 还见本规则附录2的第5节。”
危害
38 该标题下的整个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该货物虽归入无危害类别,但在遇到强热时显示UN 2071所属第9类硝酸铵基化肥的某些特性。当该货物遇到强热时,会发生分解并放出有毒气体,在货物处所和相邻处所内以及甲板上将有产生有毒烟气的风险。对货物温度的监测可以及早显示货物分解。化肥粉尘可能会刺激眼睛和粘膜。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积载和隔离
39 在第3句中,“液舱或双层底”由“液舱、双层底或管路”替代。
40 在第4句中,“应”由“须”替代。
41 在第5句中,“挡板”由“布置”替代。
42 在最后1段中,最后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如为A-60级舱壁或对于短途国际航行,此要求不必适用。”
装载
43 在第1段第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44 在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运输
45 删除第2句。
卸货
46 第1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应不准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应不准在该货物所用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泵送燃油。硝酸铵基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应急程序
47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船舶的固定式灭火装置”由“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替代。
48 在关于装有这种物质的货物处所着火的规定中,在第3句中,在“水”一词后插入“并隔离热源(如有)”。
硫酸铵(AMMONIUM SULPHATE)
危害
49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该货物吸湿,受潮会结块。”
装载
50 在最后1句中,“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钡(BARIUM NITRATE) UN 1446
注意事项
5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硼砂(BORAX) (五水合物原矿)
卸货
5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硼砂(五水合物原矿)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无水硼砂(BORAX, ANHYDROUS)(原矿或提炼品)
装载
54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55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无水硼砂(原矿或提炼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褐煤砖(BROWN COAL BRIQUETTES)
危害
56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该货物容易点燃,易于自热,可能自燃并消耗货物处所的氧气。”
附录
57 在注意事项的第1.1项中,删除“和敞开的货物处所封闭装置”。
硝酸钙(CALCIUM NITRATE) UN 1454
注意事项
58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59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钙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钙化肥(CALCIUM NITRATE FERTILIZER)
装载
60 “4和5”由“4、5和6”替代。
粘土(CLAY)
清扫
61 原文由“该货物卸去后,须特别注意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替代。
磷酸二铵(DIAMMONIUM PHOSPHATE)(D.A.P)
装载
6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6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二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SOLUBLES)
64 在现有直接还原铁(C)明细表后,新增干酒糟及其可溶物明细表如下:
“干酒糟及其可溶物
说明
用酵母和酶对玉米的淀粉部分进行发酵以产生乙醇和二氧化碳后残留的粗谷粒和浓缩蒸馏可溶物的干混合物。颜色为黄褐色并有煮熟的玉米味。含水量不超过13%,含油量不超过11%。本明细表不适用于非散装运输的湿酒糟(WDG)和干酒糟(DDG)。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450至520 1.92至2.22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无特殊危害。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在开敞未封闭的区域装载。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无特殊要求。
通风
无特殊要求。
运输
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无特殊要求。”
磷铁合金 (FERROPHOSPHORUS) (包括砖形块)
运输
65 原文由下列文本替代:
“为测量根据货物信息获得的该货物可能释放的易燃和有毒气体(例如磷化氢)的含量,该货物载运期间船上须有针对每种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须为经核准在爆炸性空气中使用的安全类型。载运该货的货物处所中这些气体的浓度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测量,测量结果须有记录并在船上保存。”
硅铁 (FERROSILICON) UN 1408
附录 - 详细要求
66 在第1句中, “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硅铁 (FERROSILICON) (硅含量25%至30%或硅含量90%或以上)
装载
67 第2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由于该货物密度极高,内底可能会受力过大,除非货物在内底均匀铺开以使重量平均分布。在航行和装载期间,须充分注意确保内底不因货物呈堆状而受力过大。参见本明细表的附录。”
附录 - 详细要求
68 在第1句和第2句中,“主管当局”一词由“主管机关”替代。
七水硫酸亚铁 (FERROUS SULPHATE HEPTAHYDRATE)
69 在现有黑色金属钻屑、削屑、旋屑或切屑 UN 2793明细表后,新增七水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七水硫酸亚铁
说明
淡绿色晶体。水中极易溶解。货品一般称为“绿矾”。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750至1250 0.8至1.3
尺寸 类别 组别
不适用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通常这是一个不起尘的货品,但是在特别干燥条件下,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 (FERTILIZERS WITHOUT NITRATES) (无危害)
卸货
70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不含硝酸盐的化肥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飘尘(FLY ASH)
71 在该明细表的标题飘尘中,增加“,干”。
飘尘,湿
72 在现有飘尘明细表后,新增飘尘,湿明细表如下:
“飘尘,湿
说明
灰色粉末。该货物是燃烧煤和油的火力发电厂产生的轻质细碎且多粉尘的细粉末状残留物和水的混合物(水不少于10%)。具有氨的气味。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不适用 900至1300 0.77至1.11
尺寸 类别 组别
小于1mm 不适用 A
危害
湿飘尘如含水量足够高则易于流动。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积载和隔离
与食品“隔离”。
货舱清洁度
无特殊要求。
天气注意事项
当货物由符合本规则第7.3.2小节要求的特别建造或装备的货船以外的船舶载运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须使货物的含水量在航行期间低于其TML;
.2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
.3 除本明细表另有明文规定外,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或待装载该货物的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4 如货物的实际含水量远低于其TML,使实际水分含量不会因降水而超过其TML,则可在降水期间装卸该货物;和
.5 如某一货物处所的全部货物要在港口卸完,则该货物处所可在降水期间卸货。
装载
按本规则第4和5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该货物的表面外形须在航行期间定期检查。如在航行期间观察到货物表面出现自由水或货物呈现流体状态,船长须采取相应行动防止货物的移动和船舶可能的倾覆,并考虑设法紧急驶入避难地。
卸货
无特殊要求。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须检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并须排除舱底污水井和泄水孔的任何堵塞。”
颗粒状硫酸亚铁(GRANULAR FERROUS SULPHATE)
73 在新飘尘,湿明细表后,新增颗粒状硫酸亚铁明细表如下:
“颗粒状硫酸亚铁
说明
灰至褐色颗粒。吸收水分并极易溶于水。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45o 1100至1600 0.63至0.9
尺寸 类别 组别
最大15mm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有害。造成严重的眼睛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潮湿时易结块。
该货物极易溶解,湿时会呈酸性。
过量溢入水系统会导致水中缺氧。
积载和隔离
与氧化性物质“隔离”。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可能接触货品的人员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和护目用具。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如果产生粉尘,还须戴过滤面罩。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石膏(GYPSUM)
天气注意事项
74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硝酸铅(LEAD NITRATE) UN 1469
注意事项
7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硝酸镁(MAGNESIUM NITRATE) UN 1474
注意事项
76 原句由下列文本替代: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77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镁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镁化肥(MAGNESIUM SULPHATE FERTILIZERS)
78 在现有硝酸镁 UN 1474明细表后,新增硫酸镁化肥明细表如下:
“硫酸镁化肥
说明
含有硫酸镁的粉末化肥或化肥成分。
灰至褐色粉末。部分溶于水并可能多粉尘。
特征
静止角 散货密度(kg/m3) 积载因数(m3/t)
30o至35o 850至1150 0.87至1.18
尺寸 类别 组别
粉末 不适用 C
危害
吞入可能有害。可造成皮肤或眼睛刺激。
该货物为不燃物或失火风险低。
该货物部分可溶。
多粉尘但潮湿时可能结块。
积载和隔离
无特殊要求。
货舱清洁度
按货物的危害程度达到相应的清洁和干燥状态。
天气注意事项
该货物须尽实际可能保持干燥。该货物不得在降水期间装卸。在该货物装卸期间,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所有未用舱口均须关闭。
装载
按本规则第4、5和6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舱。
注意事项
避免接触眼睛和皮肤。装载时尽量减少粉尘的产生。可能暴露于货物粉尘的人员须戴护目镜或其他等效的防尘护目用具和粉尘过滤面罩,必要时须穿防护服。
舱底污水井须保持清洁、干燥并适当遮盖以防货物进入。
通风
在航行期间,不得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通风。
运输
货物处所的舱口须为风雨密,以防进水。
卸货
如该货物已硬化,必要时须平舱以避免形成悬垂块片。
清扫
该货物卸去后,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井须清扫干净然后彻底冲洗。”
金属硫化物精矿(METAL SULPHIDE CONCENTRATES)
装载
79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精矿(MINERAL CONCENTRATES)
散货船运名
80 删除散货船运名清单之后的“以上列出了精矿的所有已知散货船运名(BCSN),但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一句。
装载
81 删除“,特别对船长为100 m或以下的较小船舶”。
磷酸一铵(MONOAMMONIUM PHOSPHATE)(M.A.P.)
装载
82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硫酸一铵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磷酸盐岩(PHOSPHATE ROCK)(经煅烧)
卸货
8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磷酸盐岩(经煅烧)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钾碱(POTASH)
装载
85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钾碱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氯化钾(POTASSIUM CHLORIDE)
装载
87 “4和5”由“4、5和6”替代。
卸货
88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氯化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钾(POTASSIUM NITRATE) UN 1486
装载
89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90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91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钾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酸钾(POTASSIUM SULPHATE)
装载
92 “4和5”由“4、5和6”替代。
黄铁矿(PYRITES, CALCINED)(煅烧黄铁矿)
注意事项
93 第3句中,“装载前铺上石灰”由“装载前涂上防护涂层(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货物、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斜方硼砂(RASORITE)(无水)
卸货
94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句子:
“斜方硼砂(无水)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盐(SALT)
天气注意事项
95 在第2和第3句中,“装卸”和“装卸中”分别由“装载”和“装载中”替代。
含植物油种子饼(SEED CAKE, containing vegetable oil) UN 1386(b)
说明
96 在最后1段第1句后,增加下列文本: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不应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注意事项
97 在第5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98 删除第1句。
种子饼(SEED CAKE) UN 2217
注意事项
99 在现有第4句中,“不到货物处所明显不会着火时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以免可能将溶剂蒸气点燃”由“除非明显着火时否则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替代。
备注
100 删除第1句。
种子饼 (SEED CAKE) (无危害)
说明
101 在第1段结尾增加一句如下:
“本明细表的规定也适用于经机械压榨的油含量不大于2.5%、合计油和水含量不大于14%的柑橘渣粒。”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UN 1498
注意事项
102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3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 (SODIUM NITRATE AND POTASSIUMNITRATE
MIXTURE) UN 1499
装载
104 “4和5”由“4、5和6”替代。
注意事项
105 在该段末尾增加下列文本:
“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注意,船舶的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对波及该货物的火灾无效并可能有必要施放大量的水。”
卸货
106 在该段开头增加下列文本: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吸湿,可能悬垂结块,在卸货期间损害安全。”
硫磺SULPHUR (成形,固体)
注意事项
107 第3句“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市场上供应的有效防护涂层予以处理或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由“货舱包括平舱板和内底应用防护涂层予以处理(例如用石灰水粉刷),以防硫磺、水和钢材之间可能产生腐蚀性反应。”替代。
过磷酸盐(SUPERPHOSPHATE)
装载
108 “4和5”由“4、5和6”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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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政〔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做好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印发的《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我们制定了《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精神,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制定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全国粮食行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2.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认真落实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活动,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稳定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消费安全。

二、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严格的宪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的权威。

4.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要在近两年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紧扣“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的主题,集中力量组织好条例三周年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时,要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自主开展有关活动,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5.组织好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继续抓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规范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章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提高地方储备粮依法管理和经营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6.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7.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8.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局机关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9.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粮食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10.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11.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形成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以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比赛,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3.运用广播、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粮食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的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确保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于粮食流通工作大局,与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14.全力办好粮食行业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丰富宣传日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活动。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高依法管粮的水平

15.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研究。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和支持。

16.加强实践经验方面的指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推广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

17.加强政策规范方面的指导。认真清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积极推动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立法的发展。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提供必要保障

18.健全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备懂法律、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对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0.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的开支要有专门的预算,配备适当的专项经费,为落实粮食行业“五五”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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