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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6:04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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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务系统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改革仍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红利,行政审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企业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给经济注入活力、增强动力,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对税务部门改进服务、加强管理的检验,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不走过场。
  二、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要求
  《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是依据《税收征管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已完成该法修订程序,但取消该项目名称有待国务院公布)。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要把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行到位。要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于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依据未作相应修改或废止,造成实际执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实。要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坚定不移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坚决摒弃将加强管理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的片面思维,切实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税收规章和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认定、同意、核准、登记、事前核准性备案、发证、告知、注册、验证、验收、年审、年检等各种批准形式),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着力推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要坚持管放结合,真正下决心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还权于企业、回归到市场、交还给社会、下放在基层,激发各方面活力;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把该管的、能管的坚决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坚持优化服务,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给合起来,贯穿于职能转变的全过程,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2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42973.files/n12342974.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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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用报路传递“列车编组顺序表”简称列车确报。为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办理列车确报和运用管理的准则,全路运输、电务等部门,凡使用列车确报时,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行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列车确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确报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确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5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6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确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地提高确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确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9条 确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站名略号本、标准电码本、新华字典;
2.列车运行图、全国站名示意图;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第10条 确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和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确报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1条 各局、分局、段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现职报务员应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的“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值机。
第12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确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终端设备、复印机、秒表、存放原稿用的保密柜等设备及统计、交通工具。
第13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4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确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确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干线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确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做好全路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条 铁路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确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确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全局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确报重点工作和提高确报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确报所的设置的建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确报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确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分局确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下,指导全段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确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及列车编组去向的调整,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合理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确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运确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确报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确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确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确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确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及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确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9条 确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使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确报的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确报运用效率。
3.按《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写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2条 确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确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确报所设置
第23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或指定的车站应设置确报所,担负车站之间和车站与分局之间传输列车确报。双向站场配置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设置的各车场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第24条 确报所应设置在分局调度所,车站靠近运输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舍由分局、车站负责安排。
第25条 确报所的设置、撤消,由铁路局审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设备类型由铁道部审定。
第26条 局间确报报路应采取编组站对编组站和邻分局直达通报,具体沟通由两局商定。
第27条 确报所名代号,要使用站名略号,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由铁道部审定。

第六章 电务、运输部门作业职责
第28条 为了保证列车确报质量,电务、运输部门双方必须做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正确及时、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报面整洁,使用规定汉字及代字,记事栏采用代字填记,如顺序颠倒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时,须询问解释清楚后方可受理。
第29条 列车确报的传递:发报由车站负责送到确报所,到报由确报所负责送到车站(调度所)指定的一个地点,双方严格执行交接签收制度。
第30条 确报所与车站间要建立健全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必须做到随编随送,随收随发,随到随投,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第31条 为加强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报工作。有关站、段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列车确报质量。对在考核评比中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和译电
第32条 受理列车确报时,对车次、方向、内容与字体(包括甩挂车、变位)应做到确认。超过规定的记事代字应抹掉。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标记清楚。在开车时间项目之后划斜线填写受理时间(如:7.15/7.05斜线上部为开车时间,下部为受理时间)。
确报发出后,由于车站原因,提出改轴、换挂车组时,另按一封确报处理。
第33条 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确报所及时通知车站停止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确报,应和车站洽定,妥善处理。
第34条 为保证确报质量,发报译电前要进行全文检查,遇有改位时,应按改位后的顺序译电,译电有错时应进行消字改错,不能出现“//”,需要译电的各项内容应全部译电,站台使用电报略号,无站名略号的应用四码,无四码的汉字用“○○○○”代替,在电文下部注明该字的写法,货物名称使用四码。对品名中的军用代号、收货人卸线代号和品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及篷布张数必须用括号围括。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35条 到报译电应按优质确报标准译写,报头照译,对五个以上相同内容划竖线,用括号围括的汉语拼音字母,记事栏代字不译电(G译成△,GG译成△)。电文下部的注明事项,须译写在各该项正确位置。
第二节 机上通报
第36条 发报顺序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拍发。
第3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呼叫收报所,先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
使用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必须执行操作程序。
第38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
第39条 确报拍发格式(略)。
1.各项均横打,竖行上下对齐。由报头、电文、合计、记事四部分组成。
2.先拍五个S,(SSSSS)表示一封确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3.报头部分可省拍各项代字,直接拍发略号和数字。时间之间用小数点(.)区分,开车时间与受理时间用“/”区分(如7.15/7.05),车次的数字后,加发一个字母“C”。
4.电文部分
A.省拍项目代字,电文内与上格内容相同的,每一格拍发一个“//”与上格首位对齐,顺位数字个位数与个位数、10位数与10位数上下对齐。
B.内容相同的(除车种、载重)连续5个以上(包括5个)时,在第一和最后一位拍发前后括号。载重项目内的合装吨数记在一起的亦用括号围括。
C.合装到站,没有站名略号的到站等,原项拍发前后括号,在记事栏内拍发原则略号或四码。
D.记事栏遇有△时拍发G、△拍发GG,附带数字或代字。
5.合计部分拍在电文后部,每项数字之间用间隔区分。
6.收货人、记事栏汉字多时,该项容纳不下,原项空白,在本报后部补发。
7.一封确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5个E(EEEEE)表示一封确报结束。
第40条 印字占格、间隔距离见表1、表2(略)。
第41条 改错拍发方法
1.报头部分任何一项发错,均应另起重发。
2.发报中的订正用“//”表示,该组取消,在该行允许空白处发正确内容,也可在全部拍发完后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附拍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收报所给收据后,发报所发现错误时,应发改条。其内容为:编组站一解体站、日期、车次、更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代号。
4.车辆变动位置可拍发改条,将顺位改正,内容不变。
第三节 收报与投递
第42条 收报员收妥后(包括改条),立即给收据,附拍车次、收报所名和代号。
第43条 电传通报中,收报员应严格守机,不准动机询问(只有一个收报所收报时,遇有显字不良时,可要求重发),边收边检查,发现疑问,收完及时询问。要充分利用确报纸的空白处显字,双方不得任意回车升格。
第44条 确报所送给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四份。
用户收到时,应在确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并检查是否正确。
第45条 确报用纸(纸带)供给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确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46条 为不断提高确报质量,各局应根据确报报路构成,在铁路局电务处领导下,由分局电务科负责组成确报网路组,负责局间、邻分局间和管内确报网路活动,确报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确报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47条 确报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确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确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列车运行计划和发、转报路由,熟悉编组业务及报流情况,负责调度疏通确报所之间报流。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确报指标
第48条 确报质量、效率指标规定表(略)。

第十章 原稿检查与整理
第49条 在办理列车确报过程中,应采取自检、互检、总检,防止丢报和错漏译、错漏发和错漏晚投。
发、转报:应检查发往所名与该报的收报所是否相符;
发、到报译电:应检查所需译电项目,译写是否正确;
到报投递:应检查收报单位是否签字及收到时分;
其他有无错漏之处,由检查者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确报原稿由夜班者负责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1.发报:按照受理时分先后的顺序装订;
2.到转报:按照每条报路收到时分先后顺序装订。
第51条 电传打字撕断的有符号的纸卷,应妥善保存,随同确报原稿定期处理。

第十一章 业务量统计
第52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
2.发报:每发一个所计算一封(包括改条);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
6.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53条 确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必须正确掌握统计方法,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第54条 填写业务报告说明:
1.确报年报中设备数、人员数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备用设备不填报。
2.电务(通信)段、分局、铁路局填报时,根据各确报所、电务(通信)段的报告,填写各确报所的各项数字后,并做出段、分局、铁路局的合计。
3.报路运用情况:
①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②对管外的确报所名用括号围括;
③经过交换机接转的发报、按收报所别,只填写报路中的确报所名和发报封数;
④本管内同一报路两端以上的发报封数应由铁路局、分局、段合计后填记。
4.每月统计截止日期,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5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领衔。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
(二)人事选举案;
(三)罢免案;
(四)质询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七)其他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的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
第八条 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为议案和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代表议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最迟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的三个月前
办理完毕,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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