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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17:52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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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四)镇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镇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追究;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应急办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向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办提出,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
  第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镇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须经同级政府应急办初审后,由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省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60%以上,由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按规定报省政府。
  各镇区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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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改进环保资金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采取治理方受奖、污染方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含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两部分。
  第四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的考核和奖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考核,以河流断面水质(COD、氨氮年均值)状况作为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考核断面采样监测一次,市环保局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河流断面为泰山区明堂河老泰莱路断面,岱岳区小漕河臭泉村桥断面、天平河井家庄断面、石汶河佟家庄断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桥断面,肥城市康汇河陈屯桥断面,宁阳县海子河齐家庄断面、洸府河侯店桥断面,东平县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
  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洸府河侯店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其余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Ⅴ类。
  第七条 考核计分以河流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水质目标及水质的改善(恶化)程度为依据,满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权重,氨氮占35%的权重。
  对COD或氨氮已达到水质目标的,该项得满分;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质改善(恶化)得分按公式1计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为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CO为上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考核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O为上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考核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
  县(市、区)考核多个断面的,先计算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各断面权重相同。

第三章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
  第九条 每个污水处理厂满分均为100分,有多家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考核分值为各污水处理厂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中控系统等4项,各项所占权重分别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据环发〔2007〕124号文件。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考核总分=废水处理量得分+进水水质得分+出水水质得分+中控系统得分
  废水处理量得分计算:①已建成两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③当年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岱岳区泰汶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1.5万吨/日考核。
  进水水质得分计算:COD进水日均值浓度280mg/L及以上,得分为满分10分;低于此浓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为止。氨氮进水水质暂不做要求。
  出水水质得分计算:COD、氨氮出水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得分为满分20分;出水浓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即认为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得分计算:已安装中控系统并符合环办〔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得分为满分20分;已安装中控系统并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未安装中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第四章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权重60%)、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权重40%)及各县(市、区)权重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权重为:泰山区、岱岳区10%,新泰市、肥城市25%,宁阳县、东平县15%。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60%+该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40%〕×该县(市、区)权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该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全市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总和。
  综合考核得分为负分的县(市、区)按零分计算,其上缴的配套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污水处理厂考核情况等材料,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应获得补偿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实施。

第五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每年安排700万元,其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和各县(市、区)配套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环保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泰山区、岱岳区各配套40万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万元,宁阳县、东平县各配套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由市政府统一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由财政、环保部门书面提报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偿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为2010年至2012年。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全国治超[2004]1号



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治超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8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同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的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函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代章)

二○○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制度 印发 通知




抄 送: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安监局、工商局、质检局、法制办。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doc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doc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信息上报软件:公路治超数据报送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
1、 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
2、 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
3、 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
4、 车辆报停复驶信息;
5、 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
6、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
7、 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
8、 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
9、 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
10、 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11、 其他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

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
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
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
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
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
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
9、其他相关的信息。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
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
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
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
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
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
(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
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
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

第三章 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一、二、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
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一个月,即从6月20日至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路面执法工作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两次(每周二、周五12时前报送一次)。
第十四条 治超期间出现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立即向全国治超办和本区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尽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能够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除按照附表的要求上报各地治超信息之外,还要以简报、动态等方式,将本地区的治理工作综述情况,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治超办。
治超信息如通过正常渠道上报难以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先行沟通,以确保问题能够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向全国治超办上报治超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利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内部工作信息”)等方式上报。
全国治超办的传真电话为:010-65292781
全国治超办的电子邮箱为:qgzcb@moc.gov.cn
第十七条 为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方便各地开展治超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的外籍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违章处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moc.gov.cn“治超专栏”上的“超限超载违章信息查询”)及时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应定期从该网上下载本地区车辆在外地出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并将其与本地区处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分别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发布

第十八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全国治超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整理汇总,一般通过每周印制一期《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的方式,将信息抄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治理工作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针对治超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性事件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性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活必需品和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供应不足,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或引发社会经济动荡的;
(二)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市场物价异常波动或者人为哄抬物价,导致国家重要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的。
二、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分工与主要措施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保障问题,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前组织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保证足够的运力储备;
2、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进行批量抢运,确保物资供应。本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调动其他辖区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3、对进行抢运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统一的通行证,在行驶收费公路时,免费优先通行,确保快速运输。
(二)对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治安保障问题,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公安部门提前组织应急警力,保证足够的应急警力储备;
2、一旦出现堵塞公路、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由事发地公安部门启动治安保障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警力赶赴事发现场;
3、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置,确保公路畅通,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价波动问题,由国家发改委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管和干预措施。
1、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做出预警;
2、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过高的价格,要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价格合理、平衡;
3、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重要物资供应不足等情况,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和商务厅局负责落实货源,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综合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增加运力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三、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值班制度
集中治理期间,一旦出现本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全国各级治超办公室和各级交通、公安、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以及与突发性事件处置任务相关的部门均要实行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四、突发性事件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行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因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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