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07:16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三、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1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

  四、每年1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由境外其他地区进入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及由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汽车整车产品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汽车整车产品应当在生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六、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整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七、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汽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八、汽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名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名单》的建议。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在收到举报后,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为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名单》,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十一、凡未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于2007年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十二、本通知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80616.doc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生产企业)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89996.doc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地方机电办)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2/1167550498221.doc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