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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3:56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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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的喜庆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45号)要求,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和本地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要针对春节期间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节日期间出现麻痹、松懈、浮躁等问题,确保安全。

三、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节日停产后剩余烟花爆竹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防火防盗情况。经营环节,重点检查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及本行政区域禁放产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将罚没产品或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走街串巷兜售、连片经营、在民用建筑底商经营烟花爆竹、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将烟花爆竹产品与其他产品混装运输等违规行为。燃放环节,重点检查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在禁放地点和时间燃放等违规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品种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分析当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突出的地区,要学习借鉴豫皖省界区域烟花爆竹“打非”联动工作经验,针对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跨区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在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联防、联查、联治,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方式,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对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非法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运输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值守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和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要加强对加油站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文物古迹建筑等禁放区域及其周边的巡查、防护,严禁在防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强仓库及零售点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守护,严防库房及零售点超量储存、库房内搬运作业人员超员以及无关人员进出入库区。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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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6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等工作。 市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可采取政府委托储备和出资收购储备两种方式进行。委托储备就是政府将依法征用、收回的土地及政府直接控制的其它土地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收购储备就是储备中心根据需要将利用效率不高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并予以储备。 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国有土地,政府委托储备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收购储备。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一)经批准划拨、出让后两年未按原批准文件要求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第七条出资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被收购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征询意见。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费用测算。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


(四)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签定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被收购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批准生效之日起依法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格按出让土地的用途、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计算。 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格一般按土地现行用途、现状评估价扣除应缴出让金后的地价额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土地,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当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市政府所确定的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终止拍卖,该幅土地由政府收回,并委托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由储备中心按拍卖底价支付给负责安置该企业职工的机构,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土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如果土地出让时,市规划部门决定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现状的,可将士地及其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评估予以变现;市规划部门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只按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变现底价,并以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应做好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储备中心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储备中心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襄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属于法定划拨范围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依法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向储备中心支付该宗地收购、储备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近据反映,个别地区自行规定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提取库区开发费等费用,对此,经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水电站是用大坝蓄水发电,既不减少水量,也不改变水质。并具有防洪、灌溉、航运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还可调节径流量,增加水面、改善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同时,水电站也负责管理、维护库区水面区域。因此,对水电站不应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费和水资源经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具体规定颁发前,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征收和交付水资源费、库区开发费,增加开支项目。




199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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