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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9:19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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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纳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范围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的设施设备的拆除,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建设、消防、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爆破企业资质。施工单位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接受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二)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监理合同;
(三)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方案;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实施爆破拆除作业的,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批准材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被拆迁人及其他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拆除施工安全,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采取招标投标、公开抽签或其他法定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发包拆除工程。市房产管理局对其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标单位不得转让拆除施工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定拆除施工合同,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签定拆除施工监理合同。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费应列入拆迁费用概算,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建(构)筑物残值、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没有保障的资金作为拆迁费用的来源。拆迁费用必须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拆除施工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结构、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拆除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拆除、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拆除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拆除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意见;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期间,不得堵塞、挖断、破坏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在进行拆除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到供电、供水、供燃气、电信等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做好现场的断电、断水、断气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燃气、电信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及时办理,保障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后10日内,建设单位须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年度考核施工单位的执业情况,其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施工单位参与拆除施工的参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依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的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纳入拆迁许可范围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的设施设备的拆除,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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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党字〔2006〕11号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1997年原国家体委党组制定了《国家体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总局党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经2006年4月12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总局全体同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总局党组对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国家体育总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总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积极构建总局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总局系统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体育系统行业不正之风;
(六)贯彻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党组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加强责任制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党组成员要及时了解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指导分管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解决分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按照中央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 积极支持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全面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在总局党组领导下,建立健全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总局各厅、司、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需要时,也可扩大到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制定监督检查措施;
(二)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督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汇报本单位分工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
(四)研究审议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分析总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体育系统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总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协助总局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重要工作。
第七条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中央和总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源头治本措施,规范权力行使,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五)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亲自过问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同步落实;
(六)每年应根据总局党组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七) 每半年向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总局主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直属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八)负责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并根据总局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做好调查处理;
(九)负责或受总局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诫勉,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十) 加强与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的联系,重要情况及时沟通,重要会议、重大项目评审和重要业务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主动接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报告。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总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司局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局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对所属处室和处以上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总局主管领导、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条人事司在对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总局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向总局党组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 止、不查处 , 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 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手续和移交司法处理的手续分别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司负责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系统。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


阳发〔2001〕53号


中共阳泉市委

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大中
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

省委晋发[1997]59号《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关于县处级干部
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市委对所管辖范围
的科级干部加强管理,并实行职数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委
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严格禁止超职数配备领导
干部,现就我市科级干部职数审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审批范围
下列干部职务发生变化(提拔、平调、免职、调任)时,应
进行职数审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
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
括科级非领导职务);上述单位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县区委、县区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县区法
院、检察院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
务)。
(三)乡镇街办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市、县区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呈报材料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报批科级干部职数时,应呈报以
下材料:
(一)各县区委组织部,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的科
级干部职数审批报告(要写清单位规格、核定职数、实配情况、
申请任免职数、职务情况、 党组(党委)会议时间及讨论情况
等)。
(二)编制部门批准单位规格、编制、职数设置的有关文件
复印件。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
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四)《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五)党组(党委)研究调整本次科级干部的会议记录复印
件。
(六)本次调整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
(七)拟由企业调整到机关或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调整到
机关任职的科级干部的档案。
三、报批办法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时,县区经县
区委常委会、市直机关经单位党组(党委)会研究后,分别由县
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报经市委组织部
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
正常情况下,市委组织部在接到手续齐全的报批材料后,于
10日内予以批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机构
改革方案批准的职数限额,职数已满的,一律不准再配;所属科
级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配备,要结合机构改革从严掌握。任职资
格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发[1995]4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其科级非领
导职务的配备,要严格按照《阳泉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
的实施办法》(阳人任字[1997]81号)和《阳泉市参照国家公务
员制度管理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阳组字[1999]2 号)中
任职条件和职数比例限额的规定执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和非参
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一律不准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调整配备科级干部,需报经
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任命;未经市委组
织部审批职数而调整配备的科级干部,一律不予认可。市人事局、
县区工资审批部门要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职数审批表》
和 《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对于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
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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