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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16:19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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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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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人们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特别是一些高学历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犯罪的泥潭。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试从2004-2007年我院查办的高学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就其特点、成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发展趋势看,逐年呈上升趋势。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2004-2007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2件54人。其中高学历人员33件34人,占立案总数的64%。其中, 2004年7件7人,2005年6件7人,2006年10件10人,2007年11件11人,逐年呈上升趋势。
2、从犯罪性质上看,“一把手”比重大,权钱交易突出。在查处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中,其中“一把手” 16人,占犯罪案件的48%,大都是在工程基建项目、单位进人、重大人事调动等环节上出问题。权钱交易突出,犯罪的动机指向性比较强,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以满足私欲为主的个人社会需要,所查案件其中涉嫌受贿25人,占78%。
3、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具有高智能性,趋向多样化。高学历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有的私设小钱柜,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开侵占国有集体资金;有的开设营利性服务行业,斡旋受贿等等。如五华县公路局交通征稽站站长李**家中开有饭店,车主利用在哪里吃饭的机会送礼送钱,从中少交或免交养路费。
4、从犯罪侦破过程上看,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见兔子不撒鹰”,这与其所受的高等教育有关。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侦查人员斗智。同时,高学历人员一般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或利用权力恐吓、压制案件的查处,或无中生有告恶状,或寻找关系说情、请客、送礼“疏通”,或包庇知情不说,作伪证干扰办案等等。
二、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高学历犯罪缘何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1、思想蜕变是根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产生差距,促成了人们的不平衡心理,尤以高学历者为甚。他们认为,自己十年寒窗苦读,到头来收入微薄,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在工作中,他们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平时忽视政治学习,认为不过是形式主义,马虎了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从而走上了上歧途,以权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前程毁于一旦。如原五华县棉阳镇党委书记黄*,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金钱、好的生活环境盲目追求,分不清是公仆还是老板,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高学历者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有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以至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好大部分人员的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人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不易被政法机关查处,能蒙混过关。这些人在悔过中,基本上都谈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贪欲强,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如犯罪嫌疑人古**在悔过书上讲到,“我在教育战线工作多年,但姿势自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平时放松了法律政治学习,加上单位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不够,因而平时我只重业务,轻教育,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3、监督乏力、不到位是重因。对加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监督工作对立着看,担心监督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发展,因而发现高学历人员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如原五华县林业局局长李**家长作风严重,凡事个人说了算,以权谋私,肆意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
4、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诱因。制度的作用在用于规范人的行为,使大家不敢、不愿去碰纪律、法律这两条高压线,监督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如果制度有漏洞,监督又不到位,就会使少数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制度形同虚设,落实不到位,监督乏力,这时高学历人员就有可能采用规避法律的手法,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原华西中学校长钟**一案,学校的财务审核小组没有检查出对本学校校长、财务人员长期弄虚作假的行为,使其从中贪污受贿20多万元。
三、遏制高学历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高学历干部的免疫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宗旨意识动摇,有不少党员干部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一些高学历干部往往趋利而行。因此,加强教育,提高高学历干部的免疫力尤为必要。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实际,突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高学历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防止理想动摇、信念滑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高学历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二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促使高学历干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四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到监狱现身说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高学历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腐败机会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最重要条件,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预防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败机会。要消除腐败机会,最重要的是发现腐败机会。就目前状况而言,腐败机会主要存在于各项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败机会,就落实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上,就要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强化管理、管好干部,把制度落实工作渗透到领导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做到领导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管人与管事想结合,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关。对高学历干部的缺点和错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以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监督水平,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3、完善监督机制,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 建设完善各项体制是预防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前提,特别是加强对部门、下属单位 “一把手”的监督,确保权力的依法行使。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各部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从上至下的监管机制,使每个岗位都能够相互制约。对高学历人员要严格管理,把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防微杜渐,勿使小节变大恶。二是完善廉政监督。明确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级监督,建立高学历干部行为失察追究制度。三是营造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等有效手段,形成敢于、勇于监督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高学历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选用高学历人才的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任人唯亲。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的高学历干部,切断其提拔使用的路径。
4、坚持打击、预防、保护、服务并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一要“惩治”。 检察机关将结合经济建设的实际,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高学历职务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预防”。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预防力度。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与各相关部门、政法各机关形成预防合力,统一执法思想,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搞好案中预防,突出超前预防,创造"不敢犯、不能犯"的法制环境。二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一方面对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责成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并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防止其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方面认真做好查询系统的宣传、管理和对外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查询工作对贿赂犯罪的防治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这样既可以为检察机关拓宽案件来源,也可以引导广大干群正确进行举报,减少和防止越级举报、多头举报、乱举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取得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五华检察院 赖兴平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文  号】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是指: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与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人民建议后,要及时筛选整理,径报市政府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单位,要自收到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采纳后,受益单位要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00元;

(四)四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人民建议,颁发奖励证书,给予重奖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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