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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44:27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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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根据《2009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2010年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100%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项目执行的最后关键时期内,艰苦努力,加快进度,确保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所有项目任务。

二、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2009年度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省级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做好迎接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抽取全国一半的项目省份进行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简从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项目现场考核验收工作。

整体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医改项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结果通报、问责等工作。

附件: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
执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的地区。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程序。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由各级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县级爱卫办自查,地、市级爱卫办核查,省级、国家级爱卫办抽查的方式。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本方案组织本省项目地区开展自查与核查工作,抽查结果和考核验收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国家级项目考核验收组开展全国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级考核验收组对被考核验收省份随机抽取2个项目县,每县随机抽取4个项目村进行检查。

(二)现场工作步骤。

1.熟悉项目地区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各类总结、汇报等信息。

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质量及效果。

3.根据考核验收判定标准对考评进行评判。

4.考核验收组讨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5.向项目区反馈意见,听取项目区对考核验收意见的陈述。

6.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汇总。

(三)信息收集方法。

1.听取当地情况汇报。

2.提出问题,与有关项目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计划等文件、培训教材、技术图纸、照片、报表、传播材料等)。

4.项目村现场检查(厕所建设与管理使用情况、周边与家庭环境等)。

5.进行小组座谈或随机访谈。

座谈对象: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导;项目主要执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现场随机访谈:项目组织人员、受益群众等。

三、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中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任务完成率;

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户厕建设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质量;

群众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卫生厕所情况及满意度。

四、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省内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将省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11-12月,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工作,全国爱卫办汇总结果与总结。

五、结果公布
全国爱卫办在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后,将通过发文通报、简报等形式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布,作为评判各地项目完成结果及执行能力的衡量指标,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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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积极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参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01号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政机关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蒙药、生化制品、生物制品、保健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 药品价格管理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
第五条 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药品出厂价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第六条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管理,药品经营者须以实际进货价格加规定的差率作价。具体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零售环节按药品的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率。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申报和备案的药品价格,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及申报、备案的出厂 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零售和医疗单位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在实际进价基础上的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第八条 药品必须坚持合理流向,严禁商品倒流,迂回运输,层层加价。药品批发价格的进销差率按只加一道差率计算,经营者之间的调拨业务在规定的差率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含委托药厂或其它医疗单位加工的)的价格,标准制剂实行全市统一价格;非标准制剂由各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制定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
第十条 医用诊断试剂价格实行定、调价申报制,属于含化学成分的执行化学药品的作价办法,属于含生物成分的执行生物制品的作价办法,属于含生化成分的执行生化制品的作价办法,进口试价按进口药品管理及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主要成分划分执行化学药品、中成药品、蒙药、生物药品、生化制品的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第十二条 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虚报成本、高定价格、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备案的,其药品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同类药品最低价格,最低投料成本制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市物价局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市物价局上报一次实行调、定价备案的药品价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市物价局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确标价。
第十四条 药品价格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审核的范围。我市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外埠驻呼机构(或代理)和经营自行外埠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价格审核。
(二)审核的程序及要求。
1、地产药品。我市企业生产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提供药品价格生产成本及药品生产批件到市物价局审核。
2、外埠药品。外埠企业生产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携带当地药检部门颁发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产地物价部门核发的药品价格登记手续,同时交验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和生产文件、药品说明书复印件;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和行政保护的证明;申请调价定价的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到市物价局审核。
外埠企业生产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药品,由经营企业提供价格批准文件到市场价局审核。
3、企业药品价格变动时,要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变更手续。
(三)经价格审核的药品,必须纳入网络管理,实行厂家、品名、价格三公开。
(四)审核后的药品价格通过市价格信息网医药专版或刊物进行公布。
(五)审核的药品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六)审核公布的价格为药品销售的最高价格。
保健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报市物价局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审核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审核、公示制度的;
(三)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四)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五)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六)经审核的药品价格不通过价格信息网公布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他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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