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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54:38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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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2日起施行)


  为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或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985-2005年发布实施的25件政府规章及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1
《银川市科技情报工作规定》
1985年3月8日
1985年3月8日
银政发[1985]42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1991年5月24日
1991年5月24日
1991年市政府第156号令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3
《银川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
1992年6月1日
1992年市政府第38号令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4
《银川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7日
1992年8月27日
1992年市政府第42号令
与实际情况不符。

5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1993年6月21日
1993年6月21日
1993年市政府第59号令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6
银川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5年7月19日
1995年7月19日
1995年市政府第82号令
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7
银川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基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7日
1995年8月17日
1995年市政府第83号令
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8
《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1990年10月2日
1990年10月2日
1990年市政府第7号令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违悖。

9
《银川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9日
1990年12月9日
1990年市政府第9号令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相违悖。

10
《银川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集中纳税、分散经营”管理办法》
1991年6月30日
1991年6月30日
1991年市政府第19号令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相违悖。

11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
1991年10月5日
1991年市政府第23号令
与《娱乐管理条例》相违悖。

12
《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联组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5日
1991年10月15日
1991年市政府第24号令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悖。

13
《银川市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1992年7月5日
1992年7月5日
1992年市政府第39号令
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违悖。

14
《银川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3年8月28日
1993年8月28日
1993年市政府第64号令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相违悖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15
《银川市实行职工因公伤亡证规定》
1993年10月22日
1993年10月22日
1993年市政府第66号令
与(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相悖。

16
《银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17日
1993年12月17日
1993年市政府第69号令
与(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相悖。

17
《银川市企业审计实行办法》
1994年6月27日
1994年6月27日
1994年市政府第70号令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违悖。

18
《银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995年6月5日
1995年6月5日
1995年市政府第80号令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违悖。

19
《银川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9月6日
1995年9月6日
1995年市政府第84号令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悖。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20
《银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2年9月8日
1992年9月8日
1992年市政府第43号令
2003年4月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

大常务第二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21
《银川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1995年4月25日
1995年4月25日
1995市政府

第75号令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升为《银川市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22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1日
1999年9月11日
1999年市政府第112号令
2003年2月1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23
《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9日
2000年9月29日
2000年市政府第116号令
2005年自治区人大第十五次常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24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1日
2001年11月1日
2001年市政府第123号令
2005年7月2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5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2日
2003年10月15日
2003年市政府第140号令
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上升为《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附件2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发布文号
废止依据

1
《银川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机构医疗保证金管理办法》
2000年4月
2000年4月
银政发[2000]63号
与《行政许可法》相违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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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0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 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拟定企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

(三)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五)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对企业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和委派单位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九)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十)监督、检查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二)委派单位和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八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等;

(二)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四)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五)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六)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七)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八)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清算。

(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总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派出单位及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任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委派单位从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委派。财务总监的工资、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等,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由委派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任期内不得兼职其他职业或者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厂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委派单位报告如下事项:(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四)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其它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委派单位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行政领导人、职工代表或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委派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企业及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财政部门和其委派单位报告的;(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五)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六)接受所在企业给予的报酬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沧政办发[2006]29号 2006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侵害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两定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侵害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行为;
(二)“两定机构”销售假药、伪劣药品的行为;
(三)“两定机构”存在“以药易药、以物易药”及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以非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串换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或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互换服务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及冒名转外就医的行为;
(六)“两定机构”不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行为;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或利用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超量购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侵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将在中心门前设立医疗保险举报箱,同时设置举报电话为2079218、2079166。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对违规行为及人员向市医保中心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具体的线索,如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举报事实和违规时间等,举报人可署真实姓名也可匿名举报。经对举报事实调查核实确认后,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对署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违规金额15%的奖励,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人以上举报,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医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不奖励举报人。
(四)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未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举报查实后扣减的违规医疗保险基金。
(二)按协议和“两定点”考核评比办法扣减及惩罚“两定机构”的违约保证金。
(三)对“两定机构”违规行为拒付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 奖励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举报人的奖励;
(二)对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外聘医疗专家的补贴;
(三)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交通费、差旅费。
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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