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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41:55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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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一号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照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标题、第一条、第二条、第三章中的“优抚”均改为“优待”。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农业人口的,按原户籍所在乡(镇)上年人均收入计发优待金。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原为城镇在职职工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义务兵原为非在职职工的,本市城区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计发,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计发。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对象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吉单位)的职工(不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市区户口无职业住户和临时常住户口的住户。

  五、删掉第十六条,以下各条依次顺延。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由乡(镇)在下年度二月一日前计发。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其退伍后下年度八月一日前一次性计发。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九条笫一款规定,分配计划下达三个月,接收单位未取档案,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未接收期间退伍军人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吉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少接收或拒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人数,每人次处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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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 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见附件2);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见附件3);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 5‰。计缴;拆除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计缴。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定建筑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根据核定的数额从该项目所收取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账户。

第八条 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为自该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的合理保修期也属于工伤保险的有效期;拆除项目的工伤保险有效期限自项目动迁之日起至拆迁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原建筑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农民工的人员、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情况,申报内容以《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

建筑企业有分包行为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条 建筑企业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项目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备案。

建筑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名单的,可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补报,并经确认;同时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予按参保农民工处理。

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建筑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建筑企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人水平确定。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的建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参保。

第十六条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图(略)

2.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略)

3.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略)


2008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营造测绘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服务事业发展大局。


  一、要高度重视。测绘宣传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提高新闻敏感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紧紧围绕测绘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找准切入点,抓住测绘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不断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善于谋划。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精心组织策划,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宣传测绘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四、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测绘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和沟通,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测绘宣传合力,做到全系统一盘棋,共同做好测绘宣传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我国举办奥运会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选准突破口,打好主动仗,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确保测绘宣传“长流水、不断线”,不断掀起“新高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测绘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宣传测绘先进典型为抓手,从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大力弘扬测绘精神,推进测绘文化建设。二是要以测绘重大国际会议为载体,着力宣传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的成就,加大测绘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国家形象和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三是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推出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测绘重大工程、测绘重点保障服务工作等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周年测绘工作成就和保障服务成效。与此同时,要抓好测绘宣传阵地建设,加强测绘宣传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办好测绘报刊,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加强测绘舆情分析和跟踪调研,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全面提升测绘宣传工作水平。


  一、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测绘精神


  大力宣传测绘系统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的新成效。配合中宣部,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在新时期继承和弘扬测绘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新进展;精心策划测绘系统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活动,宣传报道一批改革开放先进典型;大力推进测绘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宣传以测绘文化建设促和谐、促发展的先进经验。


  二、集中报道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大力宣传测绘科技创新成就


  以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为载体,通过会前、会中和会后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提升国家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测绘工作的了解和关心。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和测绘事业发展成就;宣传我国测绘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宣传我国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平利用空间技术的成就成效;普及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拍摄制作测绘科普电视作品。


  三、深入报道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积极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成效


  以宣传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为契机,着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测绘服务于奥运场馆建设、赛事安排、交通管理、观光旅游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深入报道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长城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保障服务作用;及时宣传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测绘成果网络化服务、测绘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认真做好第二批著名山峰高程数据发布宣传工作。


  四、大力宣传测绘重大工程进展,加大基础测绘宣传力度


  以宣传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工程为抓手,加强对全国基础测绘建设工作的宣传,促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宣传《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深入报道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各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数字省区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区域性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等重大测绘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报道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测绘工程的立项进展。


  五、着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跟踪报道测绘统一监管举措和成效


  以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加强对测绘工作统一监管重大活动及成效的宣传。深入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重大举措;加大测绘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测绘法规政策的宣传;集中报道互联网地图、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等专项整治活动;广泛宣传测绘标准化、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管、测绘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成效;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组织实施情况的宣传;宣传测绘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举措和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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