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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08:16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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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与“十一五”节能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2009年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趋势减缓,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不断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五”前四年,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截至2009年末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6006万千瓦,2010年又计划关停1000万千瓦,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提前一年完成减排任务。电力行业是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二氧化硫排放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一半以上,理应为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做好了,对完成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当前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二、加大电力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小火电机组监督管理,对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及时撤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差别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检查力度,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节能减排信息统计分析,建立节能减排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电力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台帐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实现与电力监管机构信息平台的联网,确保脱硫设施的投运以及稳定、达标运行。要对电力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适时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四)加强调度监管。要督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科学调度和节能发电调度,加强需求侧管理,及时向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

(五)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加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优化全国电力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推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发电机组。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深度报道和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电力企业要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落实企业节能减排责任

(一)电力企业要积极履行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确保今年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三)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优化电力调度运行,提高发电机组效率和电网运行效率。

(四)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制定节能减排方案,通过节能减排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定期研究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工作重点和要求。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对照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三)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电力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强化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考核,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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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市州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规委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共23—2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利州区政府区长、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所在城市、县城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重大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市委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元坝区、朝天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时具有与规委会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根据评审项目类型的不同设立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对涉及重大或社会关注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规委会或相关部门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或专业评审。
第十条 市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11—1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思路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建筑品味风格及特色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对城市发展规划中特别重大项目的选址等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7—11人组成。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历史街区、南河和嘉陵江两岸,重要的车站、码头、广场、城市交通出口等)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①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②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江大桥等;③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④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以及城市次、支路交叉口四角的临街建筑;
(四)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光亮工程等。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5—9人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三章 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市规委会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市规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主任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委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广元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保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调查。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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