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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2:17:37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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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10〕198号


  

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提出,广东要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鉴于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加工贸易企业较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任务较重,关系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大局,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人民政府确定上述6市为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并要求各市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在自主创新、创立品牌、加大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扩大内销、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来料加工不停产转型、加快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突破,为我省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作出贡献。

  请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进度,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近期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召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办公会,听取各市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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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8年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以来,促进了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多种类型、多种规格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也有一些学校没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于1989年11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然而,通知下发一年来,上述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一、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予标准掌握不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学校对外国语和政治理论课没有要求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了学位。
(二)学位审核把握不严,追求高授予率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学校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造成授予本校和外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比例过高。
(三)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学位授予工作中没有理顺应有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地方”)和国务院各部委(简称“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管学位工作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职工教育处等,下同)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中,至今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管学位工作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学院或函授学院等,下同)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把整顿工作的重点放在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和健全规章制度上。要通过整顿,使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统一思想认识
1.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普通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都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校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2.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3.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决贯彻《暂行规定》关于择优授予的原则。对于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外国语都掌握得比较好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当给他们提供一个申请学位的机会。
4.成人本科毕业生只有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通过能够反映学位申请者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外国语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二)理顺管理体制
1.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授权分管高教学位工作的部门(如高教处、科研处、学位办)是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2.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中,授权分管本科学士学位的工作部门(如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是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3.部委(含国家教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除接受本部门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要接受所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4.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中,分管高教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分管成人高教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整顿工作。
(三)健全规章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1.要建立受理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制度。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所在单位和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应分别出具证明和推荐材料。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应出具推荐材料。
2.要建立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的制度。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通知》精神办事。
3.要建立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外国语和其他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制度。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普通本科教育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整顿采取单位清理自查、部门整改检查、国家评估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单位清理自查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本通知关于整顿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并针对本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清理自查的书面报告、填写所列附表。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应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当地高等
教育主管部门;部委所属普通高校应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本部委和所在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和所列附表的截止日期为1991年10月底。从1992年起,普通高校应于当年1月底前,按附表三定期报送前一年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人数统计表,今年补报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统计表。
(二)部门整改检查
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进行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清理自查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检查。要明确一位主管普通高教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分管整改检查工作。要一所学校一所学校地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整改检查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自身的清理自查工作,特别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
(2)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做好对本地区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外国语考试的准备工作;
(3)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逐个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行整改检查,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4)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写出整改检查的书面报告、填写所列附表,于1991年12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
2.授权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为了对同一地区所有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学位申请者进行外国语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为了避免同一地区普通高校追求高授予率的现象继续发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各地
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普通高校(含部委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1)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除了加强对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还要加强对国务院各部委(含国家教委)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
(2)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参照普通本科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本地区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外国语命题并组织考试。
(3)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普通高校建立健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交流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经验,定期对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是不按本通知要求清理自查、不接受整改检查的本地区普通高校,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
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本地区普通高校,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建议。
(5)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与各有关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要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三)国家抽样复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对各地方和部委的整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复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1.继续帮助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整顿好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要把整顿工作逐步引导到对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复查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对各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整改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评估。
2.通过评估复查,凡是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检查的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在本地区和本部门继续开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1991年6月12日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
第三章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四章 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五章 学生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六章 毕业生的录用、待遇和升学
第七章 教 师
第八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场地
第九章 经 费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为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重点发展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发展初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变招工为招生。
第五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
第六条 职业初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城乡劳动者。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
第七条 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以下同)、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别培养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培养高级技术人员和相应级别的专业人员,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专科学制二至三年,本科学制四年。
第九条 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招收对象、文化程度和培养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十条 调整中等教育结构,有计划地改一批普通高中为职业高中,或在普通中学增设职业班。同时,新建一些职业高中。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厂矿企业自办或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
第十三条 地区和省辖市可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四条 地区、市、县、自治县可建立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城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职业技术学校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
第十五条 鼓励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知名人士或其他个人依法兴办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章 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具有校舍、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实习场地,有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师和一定管理水平的干部,有适用的教材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要有适合的教师,适用的教材,必需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第十七条 开办职业初中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办职业高中,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开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开办以城镇待业青年为对象的职业技术培训班,由市、县、自治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短期培训班,由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审批权限的规定也适用于集体、个人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
第十八条 申请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和办学条件。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开办证书。

第五章 学生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的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通用专业的技术考核标准;定期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在县以上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技术合格证书。

第六章 毕业生的录用、待遇和升学
第二十二条 全民和集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网点)招工用人,必须从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当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不足部分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矿山井下、森林开发、地质勘探和盐业四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本部门职工(含退休职工)子女,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再上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招工用人,要优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 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相同;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允许录用为干部,录用后其工资待遇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举办的专业师资班和农林高等院校招生,要确定一定比例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第七章 教 师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培养、培训系统,建设一支与职业技术教育相适应的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七条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要达到同级普通初中文化课教师水平;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可以由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担任。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要达到普通高中文化课教师水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部分教师应具有相当工程师、农艺师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要达到中等职
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程度,操作技能达到技术员或中级技术工人水平。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当工程师及以上技术水平。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都应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教师发给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由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培训,限期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主要依靠各类高等院校培养。要有计划地改办和新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属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既可从全国高等院校招生中统一录取,也可以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选送德才兼优的学生,经过考核,择优录取。对条件艰苦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职业技术师范学生同普通师范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调配、选派、聘请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担任职业技术学校的专、兼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每年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总数中确定一定比例对口分配到中等职
业技术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文化课教师的培训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关高等院校承担。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负责。

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第八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场地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搞好政治课、文化课和专业课的教学,搞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加强就业的指导与咨询,增强学生广泛就业的适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审查各地引进、自编的教材。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农业中学的实习基地由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场地和仪器设备主要由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相
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做为智力投资的一个重点,在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单列项目,使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门办的职业中学的经费由教育部门提供;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经费共同负担;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代培费,学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提倡结合教学开展勤工俭学、技术服务和生产科研等活动,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厂矿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可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规划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地区行署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进行业务指导和管
理。各级业务部门和大中型厂矿企业,负责制定本行业、本单位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规划,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
第四十条 逐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扩大学校在人事、经费、基建、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权限。
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侵犯办学单位或用人单位正当权益者;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本条例规定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县级以上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者;
3.联合办学单位其中一方擅自中止合同或不履行所承担义务者;
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滥发学历或专业技术合格证书者;
5.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为名,欺骗群众,非法牟利者。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分别由县以上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决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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