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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5:57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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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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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6号
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二OO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三月)


  一、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1.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影响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3年我区气候变化异常,北疆伊犁、南疆西部等地区降水偏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等地山区积雪创近13年来记载之最。四月下旬,全疆各地气温逐渐回升,降水频繁,大部分地区河流来水量偏多,受融雪和持续降水的影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乌鲁木齐、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等地、州、市相继发生由融雪、暴雨、洪水引发的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特别是伊犁州直属新源、巩留、特克斯县,自1月7日—6月10日连续发生多次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
  2003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50起,造成2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52.13万元。滑坡、泥石流造成的地质灾害起数占灾害总数的82%,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5.65%,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年经济损失的52.31%。有47起发生在4月—7月的春汛和夏汛降雨时节,占灾害总数的94%。有25起地质灾害发生在伊犁谷地新源、巩留、特克斯、霍城县及伊宁市,占灾害总数的50%,有10起发生在天山北麓的乌苏、沙湾、玛纳斯、乌鲁木齐、阜康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0%;有11起发生在天山南麓的和硕、轮台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2%;其余发生在阿勒泰、吐鲁番、哈密地区。
  200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大幅度减少。与2002年相比灾害发生起数减少了156起,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8522.87万元。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大幅下降,但其它地区如天山南北麓地质灾害发生起数有所增加。
  2003年是1998年以来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一年,人员伤亡比2002年增加9人。主要是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落实不及时,部分农牧民存在侥幸心理,避让搬迁后又回迁或不按防灾要求的转场时间转场,造成人员伤亡较重。
  2.上年度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3年伊犁谷地、天山南北麓地区、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所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95%都在2003年防灾方案所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2003年1月—7月,伊犁州发生的25起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中有23起在2003年防灾方案预测的范围内。2003年成功预报了10起地质灾害,避免了125人伤亡和15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4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3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2004年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
  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了6.2级地震,强烈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的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如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因受地震影响,原有山体裂缝加深加长,并新形成一条长80m、可探深度1.5m、宽0.15m的裂缝,产生了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3年末至2004年初,该地区连降大雪,积雪厚达20—40厘米,发生多起雪崩事件。2004年气象预报该地区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历年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
  巩留县西南部山区伊里格代沟、吉尔格郎乡南部中低山黄土覆盖区、莫乎尔乡—莫乎尔农场南部冰水砾质台地、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巩留县东部乌勒肯库勒德沟、沙特布拉克沟、协大德沟、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北山区的阿吾拉勒山和那拉提山中低山区黄土发育区,特别是则克台镇、阿热勒托别乡、阿勒玛勒乡、吐尔根乡、那拉提镇、别斯托别乡的中低山区段以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沿特克斯河以北的乎吉尔图蒙古乡特克斯达坂、喀拉塔拉乡及牧场,齐勒乌泽克乡的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以北中低山丘陵区,特克斯河谷南侧科克苏河谷地带及科克布拉克地区。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315省道山区段、乌拉斯台乡、种蜂场、乎吉尔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217国道独—库公路山区段、吉林台牧场、科蒙乡及71团、72团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察汗乌苏乡南部中低山区,切特米斯沟、查尔布拉克沟、乌宗布拉克沟、米子德萨依沟、阿克牙子沟及木扎特沟等中上游地段。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巴彦岱镇北部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的南台子沟和界梁子牧场、干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
  察布查尔县南部加格斯台乡、琼博勒乡小博勒沟、坎乡南部苏阿苏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沟以北中低山丘陵区及312国道果子沟路段。
  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察布查尔县、伊宁市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伊犁谷地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4—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该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连续降雪,有一定积雪量。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四棵树河、奎屯河、玛纳斯河、头屯河等河谷山口段、217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入冬以来山区连续普降大雪,山上积雪比往年有所增加,水利部门预测2004年河流来水量以偏丰为主。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和硕县那音克乡牧区及河谷出山口段,温宿县、库车县、轮台县、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及煤矿分布区,拜城北部山区的铁热克矿区及库车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与天山的复合部位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该地区降雪与往年降雪量相当。但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暴雨及融雪洪水时有发生,是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在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阿卡子达坂盘山公路两侧、219国道山区段、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克陶县南部山区农牧业居住区以及314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以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常有局部性暴雨及融雪性洪水发生。重点防治区主要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出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以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2004年春季的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都将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主要防治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7—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在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的冰雪融化水也常形成春洪,在山前低山丘陵区各沟谷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治区在吐鲁番北部山前各沟谷及煤矿开采区、巴里坤山区公路沿线等地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三、2004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防治建议
  伊犁州直属八县一市
  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巩留牛场、莫乎尔乡南部中低山区,塔斯托别乡、阿尕尔森乡南部山区及沟谷地带;新源县那拉提镇、坎苏乡、阿热勒托别镇、阿勒玛勒乡南北中山区,则克台镇、吐尔根乡北部中低山区,别斯托别乡、塔勒德镇南部中低山区等地;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北部山区段、苏布台乡博尔博松村学校东南山坡、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吉林台牧场、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乡、萨尔布拉克军马场中低山区等地;特克斯县科克苏乡、喀拉达拉乡低山区,齐勒乌泽克乡、呼吉尔特蒙古乡西北中低山区,喀拉托海乡、喀拉达拉牧场南部低山区、托曼斯牧场北部特克斯达坂以及科克铁热克乡东南部中低山区及沟谷等地,是滑坡、泥石流、崩塌灾害的易发区。
  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要加强农牧民自测、自救的意识,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对山体裂缝设置监测标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特别是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滑坡隐患直接威胁下方21户居民及114.33万元财产的安全,1月份以前,该区危险区内的人员、财产已撤离搬迁,有牲畜的住户每户留一人看护牲畜,到3月份地温回升,积雪逐渐消融,是地质灾害高发期,人员和财产要全部撤离,要严格落实防灾方案,保证不留一人一户。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着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和2.53亿元的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力争早日开展治理工作,在未进行治理前,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要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
  尼勒克县315省道K175公里处,是崩塌灾害的多发区。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在雨天快速通过或绕行,并严禁雨天车辆及行人在危险区内停留。
  尼勒克县境内七十一团、七十二团煤矿开采区及其他煤矿开采区,是地面塌陷、崩塌灾害的易发区。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牧场;伊宁县磨扎乡、阿吾利亚乡、潘津乡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察布查尔县坎乡、扎格斯台乡、阔洪齐乡、琼博拉乡;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萨尔阔布乡、胡松图哈尔逊乡阿卡沟、霍城县大西沟乡南部中低山区等地,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伊宁市、伊宁县、昭苏县内的煤矿开采区,特别是73团煤矿开采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霍城县312国道果子沟路段、伊宁县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边坡极不稳定,极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防治措施:及时处理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严禁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喀什地区
  乌恰县托帕口岸隐患:位于托帕道班上游及恰克孜河右岸,口岸上游的大型冲沟直对口岸,汛期潜在洪水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314国道中—巴公路盖孜段、阿图什—八盘水磨段,219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段)。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是泥石流灾害多发区。威胁对象:居住在山区内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落实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预警、预报,撤离避险,避免人员伤亡。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处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滑坡:威胁居住在滑坡下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滑坡目前仍有下滑趋势。防治措施:由于滑坡体体积不大,建议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在未进行治理前,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的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位于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及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以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水磨沟区各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等地,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居住在灾害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和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对山体裂缝及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米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南部低山丘陵煤矿开采区以及昌吉市硫磺沟、玛纳斯县芦草沟、木垒县北部老君庙等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特别是米泉铁厂沟煤矿采空区,由于旅游路线通过此处,威胁过往行人的安全,应加强预防、预测,避免人员伤亡。
  塔城地区
  乌苏市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潜在危险较大,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沙湾县南部煤矿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托里县铁厂沟煤矿、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等地,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车辆、行人误入。乌苏市217国道巴音沟牧场十三道班、沙湾县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潜在崩塌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富蕴县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旅游景区的山区公路沿线,哈巴河县生塔斯山、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金沟、老金沟等地,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阿尔泰市以及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城市居民及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到区、市政府办公场所、家属区、金山街沿街商场及农贸市场,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鄯善县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托克逊县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等地,潜在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314国道干沟段和312国道后沟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吐鲁番市七泉湖煤矿、小热泉子铜矿区,托克逊县布尔碱、克尔碱煤矿区,鄯善县柯柯亚煤矿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哈密地区
  哈密地区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为地质灾害的中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对山体裂缝、危险边坡及泥石流沟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和静县217、218国道、轮台县314国道、若羌县315国道山区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轮台县北部、库尔勒市东、北部中低山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及时清理不稳定边坡危岩体;清除矿区沟谷内的矿山堆积物,保持泄洪畅通。
  阿克苏地区
  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山区段、克其克库孜拜依河天山林场渡假村以及通往矿区的山区公路,为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库车县、拜城县、温宿县北部中低山区的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潜在崩塌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陡坡下方居民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行人在此停留。
  和田地区
  和田地区杜瓦河及杜瓦煤矿、216省道及布雅煤矿公路段、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小营盘镇、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山区段;温泉县卡赞北达巴特一带及四台段;精河县南部山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312国道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清除沟谷内人为堆积物,对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避免人员伤亡。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春季由于连降暴雪,积雪量达到多年高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特别重视和切实做好4—8月主汛期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2月底前要完成。
  3.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5.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汛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6.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员会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25日 财防[2008]11号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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