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9:05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6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12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妥善解决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兵役法》、《国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改革措施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现役军官家属的工作,保证不下岗。企业因停产、放假等原因无法安排现役军官家属工作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优先给予安置,做到调岗不下
岗。企业因亏损等原因发放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当优先发放现役军官家属的工资或退休金,保证其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第三条 已经下岗的现役军官家属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市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优先组织培训,优先安置上岗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现役军官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时,免收培训费、职业介绍费;其他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也要适当减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为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和解决下岗失业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所得税;当年安置现役军官家属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经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
,当年免收所得税。
第五条 为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开办的经济实体需占用国有土地的,经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减半收取土地转让金或租金。
第六条 为安置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开办的文化娱乐性经济实体,经市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免收一年文化管理费。
第七条 凡现役军官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市劳动局出具证明,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劳动、人事、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照顾。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并减半收取办证照费;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免收当年卫生费和个体工商
户管理费等费用,第二年减半收取以上费用;审批或核发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天,工商登记注册和发照,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部队搞活内部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部队内部企事业单位安置军官家属就业的重要作用,切实帮助解决其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为其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大力提倡和鼓励效益好、有实力的地方企事业单位与部
队内部的企事业单位挂钩,采取横向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帮助部队搞活内部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18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鹰潭市东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的范围暂定为:东至湖东路西侧人行道西侧路沿石、南至东湖大桥北侧护栏、西至湖西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沿江路南侧人行道树下。为便于引导市民游览,公园内的休闲广场分别定名为:太极广场、月亮广场、看台广场、张拉膜广场、亲水广场。
   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公园建设全面竣工移交前,市政府暂委托市城投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园内古树、名树、草地、水体、环境卫生、保安及其他设施实施全面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持公园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不得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占用或改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过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应当报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大活动应由公园管理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
   第八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内喷泉操作、保洁、保安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条 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躺占凳椅、露宿、乞讨,妨碍他人休憩;
  (五)攀爬张拉膜构件、划破张拉膜膜材料,移动、刻划、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摆摊设点、杂耍卖艺、非法兜售物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八)算命、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从事淫秽、色情、暴力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城市规划用地、占用公园土地的;
  (三)擅自在公园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的;
  (四)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损坏护栏、雕塑、张拉膜构件、坐凳、灯具、音响设备、绿花喷灌用具、垃圾箱、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六)在公园搞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利用喷泉、水幕电影、缴光和休闲广场开展活动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交纳2000元以下的有偿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