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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48:07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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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储备糖库的建设,提高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的管理,提高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央储备糖库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1号和国发〔1997〕2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缓解国家储备糖库容不足的矛盾,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储备糖库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按照主要保证建设中央直属储备糖库的需要,同时兼顾食糖生产区和主销区糖库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也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各地食糖生产量、消费量、储备量和现有仓库状况,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补助额度,并按规定程序将糖库建设补助款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糖库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立项、报批,并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糖库建设的工程预算及施工进度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和预算拨款渠道及时拨给用款企业,或通过地(市)财政部门转拨给用款企业,专项用于储备糖库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截留和无故拖延糖库建设补助款的拨付。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凡糖库建设补助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超过50%的,其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财政机关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应有拨款的财政部门参与。
暂时闲置的糖库建设补助款,财政部门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作为周转金使用,专户储存的利息转增本金。
第五条 各地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建设的储备糖库,其资产所有权属中央所有,这部分资产由地方财政或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糖库在优先保证国家储备糖储存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地方储备食糖的储存。必要的时候,中央财政有权将补助地方建设的储备糖库直接转为国家直属储备库,其经营管理权上收中央。
第六条 国内贸易部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直接用于建设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形成的资产属中央所有,由内贸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 企业收到糖库建设补助款后,暂作专项应付款处理,待工程完工决算后转作资本公积金,并在工商登记年检时,作为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则在增资扩股时按比例转增国家股股本。企业以前年度收到的糖库建设补助款的财务处理也按此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央财政报送上一年度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企业在工商登记年检前,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形成的净资产其收益处置权归中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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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内合作的共同愿望,并确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了解和多层次联系,决定签署本文化合作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共同发展在教育、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并为此鼓励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及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教授、学生、科学家、专家及艺术家的相互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资力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相互提供奖学金,以供学习及接受专项培训。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通告有关学习对方语言的可能性,并为此支持教师和学生参加在对方举办的暑期语言培训班。

  第四条 缔约双方共同探讨承认对方学位、大学毕业证书及学术职称的可能性,并为此专门签署一项协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支持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之间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和开展体育技术交流,支持两国青年之间在体育领域的直接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一方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执行本协定交流项目中可能会出现的来访人员在入境、停留、出境以及在必要的资料和设备进口方面向缔约另一方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商定教育、文化年度或两年度合作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制定财务条款。该计划将由缔约双方授权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三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旦发生文字翻译上的分歧,均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依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03]022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两年,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为更好地落实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1~12月开始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1年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含第一、二批),执业年检合格,并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均应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中价协”网站下载);

  2. 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其申请表内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续期注册申请表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及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5.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其续期注册情况汇总报送“中价协”备案;

  6.“中价协”根据各注册机构报送的情况和审查结果,公布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3.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四、续期注册费用及受理时间

  1.续期注册费50元/人;

  2.请各注册机构于2003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软盘,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及续期注册费统一交送“中价协”。

  五、其它内容

  户 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 户 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01409014435987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100831



附件: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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